試論我國證人經濟補償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2023-01-11 04:51:05 字數 811 閱讀 5540

作者:林家慧

**:《法制博覽》2023年第06期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設立的證人經濟補償制度,是審判資源科學合理配置的積極探索,是踐行司法為民的成果。但我國刑事的證人經濟補償制度建立初始,尚存諸多不足之處,如承擔主體不明確、沒有確定的補償範圍和標準、沒有具體的補償程式等,都需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本文試對這些問題簡要分析,來**如何完善我國刑事證人經濟補償制度。

【關鍵詞】證人;經濟補償;不足;完善

一、我國證人經濟補償制度的現狀

在新刑訴法出台前,我國關於證人經濟補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寥寥無幾。為緩解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出庭作證難的困境,新刑訴法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其中第63條首次確立了刑事訴訟中的證人經濟補償制度,從經濟補償方面鼓勵了證人出庭作證,更有效地維護證人的合法權益。

二、比較法視野下分析我國證人經濟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國外證人經濟補償制度簡析

1國外證人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美國,證人費是由制定法所規定的。例如,伊利諾斯州規定,證人出庭或者證言筆錄有權得到每天20美元的費用,此外,對於必要的旅行,還有權得到每英里02美元的費用。

在英國,對證人作證後採取誤工補貼等經濟補償方式。在原則上,對於證人因出庭而受的損失也可以進行補償。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證人可以請求交通費、日津貼費及住宿費。但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宣誓或者拒絕提供證言的,不存在此限。

」「已經預先接受交通費、日津貼費或者住宿費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者拒絕宣誓或提供證言的,應當將所接受的費用返還。」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對證人要依照《證人、鑑定人補償法》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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