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法院調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21-06-25 17:10:20 字數 2019 閱讀 5531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在2023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上指出「要堅持司法為民,更加注重依法保障民生,著力研究解決訴訟難、執行難、涉訴信訪化解難等突出問題。」①調解制度在法院解決民事糾紛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司法為民、保障民生的體現。從實際效果來看,調解制度給雙方當事人提供了面對面溝通的機會,彌補了訴訟的生硬,實現揚長避短。

在我國,調解工作是法院開展司法活動的重要內容,筆者以我國法院調解制度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革的路徑為主題展開如下寫作。

二、法院調解的基礎理論

(一)法院調解的界定

法院調解是訴訟活動的一種,強調由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並就訴訟爭議的問題達成協議,最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法院調解兼具處分行為與審判行為的特質,法院在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同時,憑藉其審判職能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法院調解得以實現的根本,不同於人民調解,法院調解是一種訴訟內的調解。

只有進入到訴訟程式,法院才能介入到雙方當事人的糾紛調解中來,同時一旦法院作出調解之後,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作出判決書的效力相同。(二)法院調解的基本原則

法院調解需要遵從三個原則,首先,保密原則,法院工作人員應當保守調解過程中獲知的秘密,一旦法院工作人員洩露審判秘密則會受到法官懲戒。自2023年開始,我國通過《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釋確認了保密原則。其次,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式合法,前者是指法院作出的調解協議內容必須是合法的;後者則指法院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遵從法定的程式。合法原則對法院以及案件雙方當事人設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三方均需按照既定的程式和規則參與調解活動。再次,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法院調解制度的基本原則,法院調解需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之上。

三、我國法院調解制度的不足

(一)職權主義影響當事人自願性的實現

「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具有調解者和裁判者雙重身份。」②受職權主義思想的影響,加之我國實行調審合一的訴訟模式,因而法院在調解過程中始終處於主宰者的地位。儘管雙方當事人基於自願參與到調解活動中來,但是,當事人在整個調解的過程中並未真正實現自願,甚至有些調解協議的達成是迫於法院職權主義的壓力而為之的。

因此,當法院在調解時處於主宰者的地位時,面對法院的壓力,當事人只能接受法院建議的調解結果。

(二)調解程式不規範,難以實現程式公正

由於現階段還沒有出台針對調解的細緻化的法律規範,因而在實踐中,許多法院在調解過程中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程式不規範的情況。首先,就調解的主體而言,除法官之外,有些法院的書記員和外聘的人民調解員也主持調解工作。但是現有的法律並沒有對除法官之外的人員從事調解工作進行確認。

其次,現有的法律對調解的期限也沒有進行必要的規定,致使許多案件因處於調解階段,而得不到有效地處理。

(三)缺少調解制度的監督救濟機制

調解協議的達成並不意味著當事人訴訟權益的實現,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反悔而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這些現象產生的重要原因是缺少調解制度的監督救濟機制,而對於法官和當事人違反調解程式的處罰方式,法律也沒有明確的約定。事實上,正是基於此,調解協議所載明的權益很容易受到損害。

四、改革我國法院調整制度的幾點思考(一)注重當事人主義在法院調解中的應用

現如今,在許多法院中,調解率的高低直接決定了法院以及法官在相關考核中能否勝出。因而要消除職權主義對自願性的消極影響,必須建立以當事人為中心的調解模式。法院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鼓勵當事人對自己的權益進行處置,不得憑藉自己的職權優勢對當事人進行誘導。

同時,應當建立調審分離的機制,將調解納入到訴前程式中,將調解與審判分離,弱化審判權對調解的滲透。

(二)規範調解程式,保障程式公正

正義的實現需要以看得見的方式進行,規範調解程式是程式公正的要求。為此,為了增強調解的效果,需要以立法的方式確認人民調解員和書記員參與調解的主體資格。此外,還需要規定調解的具體期限,避免案件在訴前調解程式中被無限期地拖延。

(三)建立健全調解制度的監督救濟機制

為了保障調解協議的順暢履行以及調解活動的公正性,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健全調解制度的監督救濟機制。對於法官在調解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借用法官懲戒制度,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同時,對於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在必要時,應當適用罰金原則,以彰顯調解協議的效力。

論我國假釋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造積極性,提高改造質量,幫助罪犯回歸社會,減少重新犯罪,穩定改造秩序,促進監所安全,減輕國家負擔,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一 目前我國假釋制度的不足 一 假釋條件設定上過於理想化,缺乏科學的評估體系 我國假釋制度中設定了 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 的必要條件。由於 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 不易評...

美國法院美國法院建立調解制度的歷史嘗試的應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美國法院建立調解制度的歷史嘗試 李道剛 摘要 上個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的三個法院啟動了建立調...

試論我國證人經濟補償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作者 林家慧 法制博覽 2013年第06期 摘要 新刑事訴訟法設立的證人經濟補償制度,是審判資源科學合理配置的積極探索,是踐行司法為民的成果。但我國刑事的證人經濟補償制度建立初始,尚存諸多不足之處,如承擔主體不明確 沒有確定的補償範圍和標準 沒有具體的補償程式等,都需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本文試對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