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無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方法

2022-11-10 02:33:04 字數 2541 閱讀 1302

法制沙龍

崔金棟於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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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摘要:無效婚姻制度是世界各國婚姻制度中所必不可少

範圍,對無效婚姻的規定採取原則性規定為主,同時輔以列舉

的組成部分,其對婚姻法的有效執行起到著重要的作用。我國性的規定。其二就是縮小無效婚姻的範圍,如重婚、近親結婚的無效婚姻制度在2001年開始在新婚姻法當中體現出來,這是就需要定義為無效婚姻,而像早婚、疾病婚就應該定義為可撤在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和國外立法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而設立銷婚姻等。

的一種制度。但是在社會快速發展的這十幾年間,今天的婚姻2.明確人民法院的宣告主體地位

關係已經不適用於早先的法律。針對這種情況,本文從無效婚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雖然同時作為無效婚姻的申訴主姻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目前我國無效婚姻制度所面臨的問題,體,但是考慮到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需要具備法律專業的最後提出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方法和舉措。

機關進行裁決。所以,要嚴格明確人民法院的宣告主體地位。關鍵詞:無效婚姻制度;不足之處;完善舉措

因為,無效婚姻所涉及的問題眾多,如雙方主體地位的確立、子女身份的確認及撫養、損害賠償等問題,這一切的調查都需一、引言

要擁有司法權的人民法院進行。所以,明確人民法院的宣告主我國於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增設了無效婚姻這一體地位,可以更加準確的確定婚姻的效力。

制度,其增設對於填補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起到了重要意義。3.加強對子女的保護制度

但是,在實踐過程中,無效婚姻制度逐漸的暴露出不足和缺陷。無效婚姻雙方的過錯不能牽涉到子女,這是法律不外乎人為了完善這一制度,需要對這一制度進行深一步的**。

情的重要體現。我國目前的法律條款對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二、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概念分析

還未有明確的界定,但是父母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被宣告無效無效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因為其欠缺了婚並不能否認父母與子女在血緣關係上的有效性。所以,法律在姻成立所需要的形式要件要素和實質要件要素。無效婚姻制度確立無效婚姻制度的同時,應該加強對子女的保護,建立子女則是指在形式上已形成了婚姻關係,由當事人針對該婚姻關係的保護力度,使其具有和正常孩子同等的權利。

的法律效力問題提出異議,以求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的一種4.建立法律救濟制度

救濟制度。婚姻關係無效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關係時,並未無效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種救濟制度,所以,我國無效婚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其一特徵是違反了形式要件要素或姻制度的完善一定要建立法律救濟制度,比如設立無效婚姻損實質要件要素;其二是婚姻關係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害賠償制度,明確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的責任,以此來對過錯方

三、我國無效婚姻制度所面臨的問題進行警示;還有就是對經濟困難的一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1.無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不完善

以保證弱勢一方的利益。

目前,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並未對無效婚姻進行原則性的結語:法律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與時俱進的,只有這規定,其所對無效婚姻的規定也較粗糙,無效婚姻的多種情形樣才能真正切實的規範社會中的現實問題,司法才能更有效。往往不能夠全部涵蓋。

而且從2001年制定之初,就對無效婚姻從2001年引進無效婚姻制度,這已經是我國婚姻法的一大進步,的範圍規定過於寬泛,這對於現實情況的裁判造成了很大的障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原有的制度已經落伍。所以,希望本文礙,同時也沒有對過錯方的民事賠償責任進行界定與說明。此外,對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完善研究能夠對無效婚姻制度的進步作由於無效婚姻制度在我國的歷史發展短,而且近些年由於我國出乙份小小的貢獻。

的快速發展,很多社會新問題的出現,導致原有不明確的立法參考文獻:更加不符合現實要求。

[1】張智輝.《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m].北京大學

2.婚姻無效的宣告主體不明確

出版社.2006年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是我國受理婚姻無效的機關單位,[2]顧曦.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不足與完善ⅱ].法制博覽.2012年

權利人可以在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訴或撤訴。人民第12期

法院通過裁決宣判可以裁定婚姻關係是否有效;但是作為行政[3]陸欣雨.論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完善ⅱ】.法制博覽.2015年機關的婚姻登記機關所作出的判定是否有效,目前來講很難作【4j周鑫.我國無效婚姻制度探uj_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出有效的裁定。

版).2012年

3.保護子女的措施上存在缺陷

婚姻無效雙方往往會由於生育而生產出子女,但是判定子

女屬於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一點可

以從我國婚姻法第l2條規定即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看出來。如果單純從法律上講,子女自然屬於非婚生子女,但是這種裁決後果會引發很大的社會問題,對於

子女的保護是很不利的行為。

四、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方法與舉措

1.在立法上完善無效婚姻的具體制度

在立法上來看。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是有區別的,但是以往的立法往往對二者進行了混淆。而且立法的作為司法的基礎,假如只是進行概念上的規定,對於司法的進行是很不利的行為。

所以,在立法上完善無效婚姻的具體制度,是完善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首要舉措。其一就是要明確界定出無效婚姻的職工法律天地

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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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我國 婚姻法 第1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 的 四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我國婚姻法對於婚姻無效原因的規定,通過對司法實踐中存在問題的總結,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的該條規定存在以下問題 1.語法邏輯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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