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海上保險的代位求償制度

2022-11-10 02:33:06 字數 2628 閱讀 7618

八面來風國內透視

(西北民族大學,甘肅蘭州 730030)

摘要: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根源於補償性保險合同。代住求償原則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而來,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是海上保險合

同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海上保險的代位求償權,主要從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基本內容、代位求償權的法律依據、海上保險代位求

償權的功能、行使名義與行使方式、行使範圍等方面進行簡要探析。

關鍵詞: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法律依據;功能一、

代位求償權的基本內容

1.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概述。在海上保險的索賠諸多案例中,

保險人為了便利被保險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所簽訂的保險合

同先行賠付應賠款項,同時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的權利轉移給

保險人,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即代位求償原則。這

一原則不僅適用於國內保險業務,同時適用於國際海上保險業務。

2破保險人擁有的權利。從被保險人的角度看,被保險人擁有

兩項權利:第一是當保險標的在保險的有效期限內發生責任範圍

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保險人不能

以責任事故的發生和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者導致為藉口拒絕

賠付。第二是如果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的,則

被保險人有權依據相關法律對肇事者提出損失索賠請求,同樣,第

三者不能以遭受損失的保險標的已經有保險為藉口逃脫自己的經

濟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被保險人的這兩項權利同時都能實現,都

能獲得賠償,那麼被保險人將會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額外獲

利,不符合保險補償原則。因此,法律規定了代位求償制度,這樣既

可以使被保險人獲得了經濟賠償,又可避免被保險人的額外獲利,

同時第三者也需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可以說代位求償制度是為解決實際問題應運而生的,是保險合同原則重要的內容。二、代位求償權的法律依據

1.海上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法律規定。任何制度的執行和維

持都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因此1992ff-((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作

出了如下規定。第一,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放棄向第

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或者由於過失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追償權

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這有兩方面的好處,其一:法律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其二:有利於減少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促使被保險人注意自身行為,不因為疏忽或過失導致自身利益的損

失。第二,保險人從第三人處取得的賠償,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的,超過部分應當退還給被保險人。該規定也防止了保險人從中獲

得額外利益,因為向第三者的追償只是代位追償,保險業務的獲利已經由承保保險業務和保險資金投資取得,不應在向第三者的追償中額外獲利。

2.代位求償權的法律特性。第一,代位求償權是法定代位權,即代位求償權是基於《保險法》《海商法》和《海事訴訟法》等法律

規定而產生的,其具有法律特性。第二,代位求償權與一般的債權

讓與不同。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損失

賠償額為限度,如果從第三者處取得的賠償多於賠償額則超過部分退還給被保險人,而一般的債權讓與沒有這個規定;如上所述,

代位求償具有法定性,而一般的債權讓與是當事人雙方的自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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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行為;

負瑕疵擔保責任的主體不同,在代位求償權中,原債權的瑕疵

及於代位求償權人,即保險公司,而一般債權讓與人對該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三、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功能

1.防止道德風險。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即保險人

給予的損失賠付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允許

從保險賠償中額外獲利,以防止被保險人在簽訂保單後疏於對保險標的的管理而使保險標的處於更大的危險之中,甚至是故意制

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賠償,以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

2.維護保險責任各方當事人的公平。從保險人的角度來看,海

上保險責任的損失,有許多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保險人在依

據相關法律和保險合同的基礎上給予賠付後,及時有效的行使代

位求償權有利於彌補自身的一部分經濟損失,提高經濟效益。針對

於第三者則體現在:第三者應當依法承擔自身的經濟賠償責任。從

被保險人的角度看,一方面獲得了經濟賠償,減少了自身的損失,

又不能獲得額外賠償,有利於維護社會整體的公平性。

四、代位求償權的行使範圍

1.保險人的實際賠款金額。保險人的賠償不能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值,以防止被保險人額外獲利。

2.責任人的賠款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分配。如上面所

提到的責任人的賠款如果超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賠付時,超過部分退還給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共同作為原告時,從

第三者處取得損失賠償金額如何分配的問題。

五、結語海上保險的代位求償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保險業不斷發展

進步的結果,它是為了維持損失補償原則而產生的制度,它給被保險人帶來了便利,維護了各方的公平,簡化了司法程式,減少了第

三者訟累費用和麻煩,

是保險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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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范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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