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研究

2023-01-11 22:03:04 字數 887 閱讀 1032

作者:譚雪梅章志軍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2期

摘要2023年2月28日新《保險法》通過,諸多創舉令之欣喜,細敲其新貌,抱憾之未對代位求償權之範圍予以擴張至部分人身保險。本文著手於通過對代位求償權之價值、各類人身保險之性質之分析,並就代位求償權對某些人身保險之適用之理由進行闡述,最後提出具體適用之措施,其目的旨在彌補此憾。

關鍵詞代位求償權立法價值人身保險

作者簡介:譚雪梅,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2008級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章志軍,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2008級法學理論專業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1-052-02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上一項重要制度,但有關理論分歧和學術爭議頗多,當然,該制度的適用範圍也難免此非議。鑑於此種非難,筆者意欲對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適用範圍擴大至某些人身保險之籬圍中進行**。正值研究之時,2023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保險法》的修訂,新的《保險法》在制度上進行了多項創新,如新增了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等險種。

但令人抱憾的是對該題旨——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仍未給予突破。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概述及其立法價值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概述

所謂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在因第三者的過錯而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當將向第三者的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在已支付的保險金範圍內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權利,是對損失補償原則的補充和完善。目前,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該項制度,而我國,最先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是2023年的《經濟合同法》;其後《海商法》252條也做出了相似的規定;2023年《保險法》第44條以及在今年2月28日新修訂的《保險法》60條均對此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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