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優先權制度在我國物權法中的廢立 一

2023-01-16 19:06:05 字數 1287 閱讀 6629

摘要]在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優先權制度是乙個為廣大學者忽略的重要的制度。本文首先列舉了反對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的理由,然後通過分析優先權的性質,優先權存在的社會原因、法理基礎、以及優先權在我國特別法上立法的缺陷等得出優先權制度在物權法中規定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的結論,最後通過對優先權進行效力上的限制等方法對優先權進行改造,解決與物權公示原則之間的衝突。關鍵詞]優先權優先受償權物權公示原則

一、優先權的概念及其立法現狀

。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所享有的優先權稱為一般優先權。而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所享有的優先權稱為特別優先權。1]

「優先權」這一名詞譯自外文,拉丁文為"priviledia",法文為「priviledes",日本譯為」先取特權「,台灣學者認為譯為」優先受償權「較為適宜。羅馬法上就已經設立了優先權,如有妻之嫁資返還優先權、受監護人優先權、喪葬費用優先權等。法、日、意等國民法都確認了優先權制度。

目前我國民法尚未建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對特殊社會關係的保護是通過特別法中的零散規定來規範的。如《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企業破產法》第34、37條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來看,只是規定了幾種權利受償的先後次序,而沒有從一項權利的角度進行界定,還沒有算是

完整意義上的優先權制度。《海商法》第21條是我國立法上有關優先權制度最明確、最系統的規定。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民事立法並沒有建立系統的優先權制度,但卻有優先受償權的概念。

有學者認為兩者是同一概念,並無區別。但是通過分析兩者的內涵就可以發現兩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而優先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對特定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權的內涵遠較優先權豐富。

2]二、關於優先權制度是否應當規定在物權法中的相關爭議

我國民法學界對建立優先權制度並無異議,但是對於優先權制度是否應當集中規定於即將頒布的《物權法》中則有很大的爭論。從現在的幾部物權法草案來看,梁慧星稿以及正在審議的人**工委稿都沒有規定優先權制度,只有王利明稿規定了比較詳細的優先權制度。這也反映了我國學者的主流意見。

學者們反對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我國民法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比較大,主要以其篇章體例為基礎建立的。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嚴格區分是德國民法典財產法的主要特色,所以如果在物權法中規定優先權制度會模糊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嚴格區分。

因為從其本質上來講優先權是作為債權平等的例外,對特定債權人承認其債權享有優先受償的一種權利,其根本不具有自物權與他物權所具有的絕對排他性,所以即使在物權法規定優先權制度的國家的民法

典中,也是將其規定在擔保物權中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存在。至於性質而言有人將其稱為為法定抵押權、法定質權以及法定留置權,但是反對意見認為各種優先權情況不同,很難從屬於那一類擔保物權。所以其存在不利於物權法體系的邏輯性與完整性。

優先權制度與中國物權法 1

內容提要 在羅馬法上,優先權寓於法定抵押權制度之中 在法國民法上,優先權制度與法定抵押權制度並存 在日本民法上,優先權 先取特權 制度獨立而成為一項完善的擔保物權制度。德國和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之所以沒有規定優先權制度,前者是出於立法政策上的考慮,後者是由於立法技術上的原因。優先權物權法擔保物權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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