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制度與中國物權法 1

2023-01-13 15:27:02 字數 3093 閱讀 4372

內容提要:在羅馬法上,優先權寓於法定抵押權制度之中;在法國民法上,優先權制度與法定抵押權制度並存;在日本民法上,優先權(先取特權)制度獨立而成為一項完善的擔保物權制度。德國和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之所以沒有規定優先權制度,前者是出於立法政策上的考慮,後者是由於立法技術上的原因。

優先權物權法擔保物權

引言優先權源於羅馬法,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物權制度,其命運在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典中卻不盡相同:以法國和日本為代表的一些國家的民法典規定了這一制度,使其成為擔保物權體系中獨立的一員;而以德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為代表在其民法典中對這一制度卻未作規定。我國目前正在加緊制定物權法,對於在物權法中應否規定這一制度,不僅理論上存在著爭論,立法方案也不一致。

與此同時,我國民法學界對優先權制度的理論研究卻相當滯後,研究成果更是微乎其微。顯然,目前對此制度的研究現狀,很難滿足物權立法實踐的需要。本文試圖從優先權制度立法例演進之考察為切入點,結合我國社會生活實際以及現有擔保物權制度的現狀,試圖回答「物權法應否規定優先權制度」這一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俾求對我國物權法的制定有所助益。

一、立法例之考察

(一)優先權制度之演進

1.優先權制度之起源:羅馬法

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物權形態,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直接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特定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①優先權制度發端於羅馬法,最初是與羅馬法上的法定抵押權制度聯絡在一起。羅馬法上的法定抵押權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在其發展過程中又分為一般抵押和特定抵押:

一般抵押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為法定抵押權的標的,而特定抵押是以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法定抵押權的標的。依羅馬法的規定,法定抵押權具有優先於約定抵押權的效力,②而法定抵押權是以債權人的資格為存在前提的,故這種依債權人的資格確定抵押權的順序的稱為優先抵押權,主要包括下述三種:第一,為了保證國家的稅收率,國庫因納稅人拖欠賦稅,或對普通債務人所取得的法定抵押權。

第二,為了保護婦女的利益,妻對夫關於嫁奩的返還及特有產管理所生的債務,就夫的財產所取得的法定抵押權。第三,債權人為了幫助債務人保全或改良不動產而取得的法定抵押權等。③也有學者認為這些優先抵押權就是特權。

④從總體上看,羅馬法上的法定抵押權制度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法定抵押權不依當事人的約定而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並且既可以存在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上,也可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而成立;第二,作為一種特權,法定抵押權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擔保物權,更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第三,法定抵押權是為特定的目的(或為國家利益,或為弱者的利益,或為公平的目的)出於立法政策上的考慮而規定的一種制度;第四,從立法技術上看,羅馬法對法定抵押權的種類採用列舉性的規定。綜上所述,筆者認為:

「優先權為羅馬法所創制」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⑤羅馬法並沒有直接規定優先權制度,優先權寓於法定抵押權之中,或者說,優先權是通過法定抵押權制度表現出來的。

2.優先權制度之確立:法國民法

法國民法典除承襲羅馬法質權、抵押權外,還明確規定了優先權。

法典第2071—2091條規定了質權,其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不動產質權,均以當事人用書面形式為之,沒有依法律直接設定的質權即法定質權的規定。

法典的第三卷第十八編規定了優先權和抵押權。根據法典第2095條的規定,所謂優先權是指,依據債權的性質,給予某一債權人先於其它債權人,甚至先於抵押權人受清償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優先權可分為對動產的優先權(第2100—2102條)和對不動產的優先權(第2103—2105條)。

其中,對動產的優先權又可分為對一般動產的優先權和對特定動產的優先權,前者主要設定於債務人的全部動產,在債權人對債務人因法定原因而享有債權時可就其全部動產優先受償;而後者設定於債務人的特定動產,對特定動產有優先權的債權包括兩類:一類系通過明示或默示的質權而設定;另一類系按照為儲存債務人的動產或使新的動產成為債務人的財產而支出的費用而賦予債權人的優先權。而對不動產的優先權也可分為對不動產的特別優先權和不動產的一般優先權;前者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特定不動產(即優先權的標的是確定的)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後者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全部不動產的價款有優先權。

根據《法國民法典》第2214條的規定,所謂抵押權是指對用於清償債務的不動產設定的一種物權。抵押權依成立方式之不同可分為三種:即法定抵押權、裁判上的抵押權和約定抵押權。

其中該法典第2121條對法定抵押權作了明確的規定:「除其它法典與特別法規定的法定抵押權外,得對其賦予法定抵押權的權利與債權為:1.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權利與債權;2.未成年人與受監護的成年人對監護人或法定管理人的財產的權利與債權;3.國家、省、市鎮行政區、公共機構對稅收人員與會計人員的財產的權利與債權;4.

受遺贈人依第1017條之規定對繼承財產的權利與債權;5.第2101條(即對一般動產享有優先權的債權——筆者注)第2、第3、第5、第6、第7與第8項所列的權利與債權。」綜上所述,《法國民法典》為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規定了質權、優先權和抵押權三種擔保物權制度。

其中,優先權和法定抵押權有很多相同之處:第一,設立的目的相同。即都是為了保護特定債權人的利益,以維護公平和應事實之需要;第二,設立的方法相同。

即都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無須進行登記;第三,適用的債權範圍也有重複或交叉之處;第四,一般優先權和法定抵押權都未嚴格遵守特定原則,即都可以以債務人的不特定的不動產為標的而優先受償。第五,兩者都有優先效力。但這兩種制度也有不同之處:

⑥其一,兩者所保護的特定債權的範圍不同。優先權所保護的特定債權的範圍較法定抵押權廣;其二,優先受償的標的範圍不同。優先權既可以就債務人的不動產受償,也可以就債務人的動產而優先受償,而法定抵押權則只能就債務人的不動產而受償。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優先權與法定抵押權實際上是種屬關係,前者包含後者。但《法國民法典》在規定了優先權制度的同時,為何還要規定法定抵押權?不規定優先權,只規定法定抵押權會存在大量漏洞,使很多特定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為法國法上的法定抵押權與羅馬法上的法定抵押權不同,羅馬法上的法定抵押權既涉及到債務人的不動產也涉及到債務人的動產,而法國法上的法定抵押權則只能就債務人的不動產而優先受償);相反,不規定法定抵押權而只規定優先權則不會存在漏洞,還避免了法律上的重複之嫌。

可見,《法國民法典》在制度的設計上還存在著問題。正因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法國設立民法典修訂委員會,開始著手對民法典進行大規模修訂工作,對於法定抵押權的存廢問題曾進行過激烈地討論。同時,《法國民法典》規定的優先權制度在立法技術上也還存在著不完善之處,。

儘管如此,但它畢竟第一次明確地規定了這一制度,其影響是深遠的:羅馬法系⑦的各國民法由於深受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基本也都規定了優先權制度,只是在優先權的種類和效力上有所不同。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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