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破產清算中稅收優先權保護的完善

2022-10-11 05:00:05 字數 879 閱讀 9508

作者:金森英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1期

摘要在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起稅收優先權制度,同時破產清算制度也在逐漸規範中,但破產清算中的稅收的清償情況仍然不容樂觀。面對稅收優先權在破產清算中處於不利地位的現狀,需要繼續通過法律和實踐手段加以規制,維護稅收債權人的權利,保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進行。

關鍵詞破產清算稅收優先權法律制度

作者簡介:金森英,浙江工商大學,法律碩士。

中圖分類號:d92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11-089-02

目前破產清算中稅收優先權保護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稅收徵管法和企業破產法存在的缺陷;相關法律之間存在衝突;對稅收債權缺乏適當的分類;優先權之間缺乏相互銜接的規定;破產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對破產清算中的稅收優先權保護的制度進行完善:

一、完善稅收優先權法律制度

(一)明確稅收優先權產生的時間

《稅收徵管法》第45條中,關於「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時間的具體含義很不明確,之於該具體含義,有學者認為是稅款的繳納期限,也有學者認為是稅收債務成立的時間,筆者認為應當以稅收債權公示的時間為基準更為妥當。理由是:

第一,之所以設立稅收優先權,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逃避稅收債務,當事人逃避稅收債務的手段之一就是設立虛假擔保,倘若以稅款繳納期限作為稅收優先權成立的時間,那麼,納稅人還是很容易在稅款繳納期限之內設定假擔保而逃避稅收債務;第二,由於稅收債務是滿足一定要件後自動產生的,故稅收優先權與納稅義務同時產生,對稅收債權的保障最為有利,但是,稅收債務既然是滿足要件後自動產生的,那麼什麼時候產生,對於稅務機關來說無從稽查和管理,對於交易相對人來說,更是無從知曉;第三,公示產生公信力,稅收優先權可視為是為稅收債權提供的乙個法定擔保,在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優先效力時以公示時間為準,更有說服力也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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