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完善

2023-01-03 08:45:05 字數 1298 閱讀 4856

作者:史博學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5期

摘要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領域,尤其是財產保險領域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對此,我國海商法、保險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均有相應的規定。也許是因為這項法律制度的確具有非常的重要性,也許是因為法律規定在理解上存在較大的分歧,較長時間以來,保險界、法律界、理論界、實務界一直對其給予極大的關注,法律理解和適用上的重大分歧因此而產生。

關鍵詞保險代為求償保險法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2-041-02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概述

(一)概念及**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法上與保險代位求償權相類似的概念是物上代位權,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財產的全部損失後,有直接取得保險標的之物權的權利。物上代位通常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復或施救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保險標的失蹤達到一定時間,保險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損失。

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保險標的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還可以索回,所以保險人在按照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現實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是保險法領域中古老而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民商法代位權制度和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具有自身獨立的法律地位,各國保險法中一般均有規定。代位(subrogation)一詞,源於拉丁語「subrogate」,其原意為「使一人處於另一人的位置上(put one person in the place of another)」。據考證,有關保險代位權的最早表述是在2023年英國法官lord hardwicke在randal訴coackran一案中作出的。

18世紀,英國的法院將代位原則適用於一切具有損害填補的契約,而保險契約因具有損害填補性質,代位求償權被普遍地應用到保險契約中。英國的2023年《海上保險法》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將保險代位權規定下來,該法第79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賠付保險標的的全損之後,不論賠付的是整體全損還是貨物的可以分割的那部分全損,便有權接管被保險人在該已獲賠付的保險標的上可能留下的任何利益,並從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在該保險標的方面的一切權利和救濟」。

該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另有規定外,保險人賠付部分損失的,並不取得該項保險標的或其存留部分的所有權;但根據本法,保險人從造成損失的事故發生之日起,由於賠付了損失,就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和救濟,但以被保險人取得的賠償為限度一。

論海上保險的代位求償制度

八面來風國內透視 西北民族大學,甘肅蘭州 摘要 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根源於補償性保險合同。代住求償原則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而來,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是海上保險合 同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海上保險的代位求償權,主要從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基本內容 代位求償權的法律依據 海上保險代位求 償權的功能 行使名義...

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研究

作者 譚雪梅章志軍 法制與社會 2011年第02期 摘要2009年2月28日新 保險法 通過,諸多創舉令之欣喜,細敲其新貌,抱憾之未對代位求償權之範圍予以擴張至部分人身保險。本文著手於通過對代位求償權之價值 各類人身保險之性質之分析,並就代位求償權對某些人身保險之適用之理由進行闡述,最後提出具體適用...

我國代位權制度的完善

摘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民商事糾紛案件大量增加,加之我國債權保全機制的不完備,往往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為彌補此漏洞,我國 合同法 第73條確立了代位權制度,為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但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代位權制度被極少運用,因而有必要對其存在的缺陷及相應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