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

2023-01-02 13:21:05 字數 1093 閱讀 7831

作者:劉鵬飛孫田

**:《神州·下旬刊》2023年第08期

摘要: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本文通過討論夫妻共同債務的一些問題,希望能提供一些可以借鑑的意見,以期待對我國未來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的完善盡綿薄之力。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

在當今的社會下,夫妻越來越多的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中,涉及到的民事交易也越來越多,夫妻在從事經營、生產等的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些債權債務關係。在這一過程中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的財產關係,而且還混入了雙方的人身關係,一般情況下還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問題。因此,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日益突出,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並在筆者的能力範圍內提出一些完善建議。

一、 夫妻共同債務的涵義

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十七條中明確提出了「夫妻共同債務」一詞,後來為《婚姻法解釋(二)》所沿用。在我國的學術界中,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涵義,不同的學者有著不同的觀點。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的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涵義應該作如下的界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共同生活或雙方合意所負的債務。」

二、 我國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的現狀

目前,關於該制度的規定,我國只在《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二)》中做出了規定。《婚姻法》的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從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對我國夫妻共同債務制度都作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仍顯的過於簡單,同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律相比仍存在差距。同時,我國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在立法及實踐運用中仍有缺漏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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