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變革及評價

2021-06-17 10:37:08 字數 1145 閱讀 6121

一、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架構設定

新婿姻法規定r夫妻共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和個人特有財產制三種財產制,三者共同構成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和2023年婿姻法柯1比,新婚姻法堅持了共有財產制.增設廠個人特有財產制,突出了約定財產制。

(一)關於夫妻共有財產制

依新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均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擁有平等的所有權。其中法律規定的共同所有財產範圍包括:

婚姻關係存續期問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的收入:智財權收益及未明確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說明新婚姻法同前兒部婚姻法一樣,首先將夫妻共有財產制列為基本的法定財產制。

這是因為保護婚姻家庭和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是婿姻法州整婿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而夫妻共有財產制可以if } ij償.這體現塒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蝕而青,這兩者本都是無可厚非的,但如將二者結合來看.

這兩個目的卻是難以同時達到的。詳言之,由於財產約定不須登記或公證,我國又沒有規定約定可選擇的財產制的範圍,夫妻可以自由約定財產為共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有、

部分各自所有,則在實踐中第三人往往難以得知大妻問的財產約定..當第三

人不如j此約定時,一方之債仍應由雙方共負清償責仟其結果是,夫妻雙方符

約定了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卻達不到免負連帶債務的目的,這和夫妻約定財產歸

各自所有的初衷是十1{違背的。也就是說,由於婚姻法規定i約定的對外效

力.卻沒有在約定形式上規定十11應的公示方式這就產生廠保護夫妻意思自治

和保護第二_人利益的矛盾,他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也

饅婿姻法塒夫妻個人意思自治的保護難以落實.至流於形式

從各國實踐來看,不少國家在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制時都要求時財產約定進行登記.將登記作為塒抗第:人的要件其必要性有三:

一是任利於(1』約定的證明二來使約定有公示效力.便於鶘:人與夫妻一方為交易活動時i解其財產情況二三者登記時的檢查手續可減少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有鑑於此,筆者認為我國也應當引入約定登記的觀定,他約定有公示力這樣第三人可

以方便地j道夫妻聞的財產約定,從而達到保護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同時夫妻問

的財產約定也因登記而具有確定的li塒抗第三人的效力,從而夫妻雙方的%思自治得以宴現至於財產約定的公證.由於其僅是一種合法的證明.並不有公示力,因此不必強制要求辦理。

論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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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談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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