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夫妻財產制度

2021-06-17 10:40:21 字數 2201 閱讀 1124

2、這是由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的。我國大多數公民積累的個人財富不多,婚後家庭共同生活正常運作有賴於雙方財產共同享有。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制使夫妻的經濟生活和身份生活趨於一致,能夠促進婚姻的穩定。

3、從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來看,男女在事實上的平等遠遠未實現。如果採取夫妻分別財產製作為我國的法定財產制的形式,將普遍對婦女的經濟地位造成衝擊。

(四)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缺陷

(一)整體結構不全

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整體結構不全,主要是缺乏關於夫妻財產關係的通則性規定。而關於夫妻財產關係的通則性規定,是處理夫妻財產關係的基本準則。因此,國外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在夫妻財產制方面均有通則性規定,如德國、瑞士等國立法,或在婚姻的一般效力、或在夫妻財產法通則、或在夫妻財產關係的一般規定、或在夫妻的權利義務中,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

又例如,《法國民法典》中的夫妻財產制即由通則性規定、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三部分組成。而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卻沒有在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之前設立通則性規定,這不便於指導夫妻依法處理財產關係,往往不利於保護夫妻的合法財產權益及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未設立非常法定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只規定了通常狀態下的法定財產制,即新《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而沒有相應建立非常法定財產制。所謂非常法定財產制,又稱為特別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一方之財產或財產行為發生破綻,致其所適用之通常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難以規範夫妻財產關係,法律因而選定另一種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此種被選定的夫妻財產制即為非常法定財產制③。在現實生活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因夫妻分居,夫妻一方虐待、遺棄另一方,夫妻一方不履行扶養家庭的義務,或濫用財產的共同管理權、或夫妻一方從事個體、合夥經營發生破產等原因,夫妻他方為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要求撤銷法定的共同財產制,實行分別財產制。

但如果夫妻不能就此達成協議,就需要經請求由人民法院宣告實行分別財產制。新《婚姻法》由於缺乏這方面的規定,使夫妻在上述情況下的財產分割成為不可能,夫妻要想分割財產就必須以婚姻關係的破裂為代價。這無形中導致了離婚率的上公升,背離了婚姻法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宗旨。

(三)未規定夫妻財產的登記制度

設立夫妻財產制度,不僅須有實體方面的內容,同時也要有程式方面的保障。實踐已經證明:一旦夫妻感情出現危機或破裂時,對財產的爭執往往成為糾紛的重點之一。

因此,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而我國卻恰恰缺少這種規定。夫妻財產登記包括婚前財產登記和婚後財產登記兩種情況。婚前財產登記,按現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由當事人雙方在結婚登記時一併辦理,將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登記在案。若當事人雙方未就婚前個人財產予以登記,則一律規定為婚後共同財產。婚後財產登記,主要是指登記婚後的共同財產。

若當事人雙方選擇兩種財產制並用的,則對雙方約定的財產,應按約定的要求辦理手續,以免將來因財產所有權認定不清而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四)智財權利益歸屬不明確,未考慮可期待經濟利益

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智財權收益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智財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這一規定只解決了智財權收益的部分問題,而對將來智財權可期待的經濟收益並未涉及。眾所周知,智財權的財產權與取得實際經濟利益的時間並不完全一致。在通常情況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智財權的取得,往往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勞動或共同財產,也離不開夫妻另一方的大力支援。

當離婚時,這種財產期待利益處於不確定狀態下,如將智財權及可期待利益歸於智財權人一方所有,或「予以夫妻他方適當的照顧」,都是有失公平的。

()結語

吸收和揚棄才能促進立法的發展,科學地規定和完善夫妻財產制,對於家庭、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以及婚姻糾紛的處理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夫妻財產制的發展趨勢應當注重夫妻財產制立法的國際化、現代化。法律的國際化,是當今立法的乙個方向,也是法律現代化的要求。

隨著社會的發展,開放的進行,尤其是人類已進入2l世紀,世界上不同國家的相互交流必然愈來愈多,表現在婚姻家庭領域裡就是涉外婚姻愈見增多。只有立法時注重國際化,吸收外國的立法經驗及立法技術,才能縮短與其他國家在夫妻財產製上的距離,從而較好地解決涉外問題,使當代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日趨完善。

總體來看,在夫妻財產制度中,法定財產制度、夫妻特有財產制度和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從形式上和構成上是比較科學、嚴謹。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和發展體現時代進步,其完善的立法要想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需要全社會和廣**學界人士的關注和深入研究,使夫妻財產制度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廣大當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民事交易安全,最終讓婚姻更美好,讓家庭更穩定,讓社會更加和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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