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談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2021-06-28 06:34:35 字數 3531 閱讀 8592

作者錢貴

我國實行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約定制相結合的方式。

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將夫妻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合併為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關係終止時分割。

基於共同財產的範圍不同,共同財產制還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和所得共同制、婚後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多種形式。

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財產範圍最大,不論是夫妻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歸夫妻共同所有。

動產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結婚時的全部動產和婚後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勞動所得共同制則是僅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作為夫妻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上婚姻法律只是對共有財產的範圍進行了界定,我國的夫妻共有財產制應當還屬於婚後所得共同制。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已經接受了夫妻財產的約定制度。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沒有給出固定的約定書模式,而是由夫妻自行創造。

並且夫妻財產的約定應當是明確的,應當讓第三人獲知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財產的約定,這種約定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存在效力。

完善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從約定的方式、內容、公示、約定的有效條件以及約定的變更等方面予以完善。

婚姻法中更多規定的都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法律財產關係,但現實生活中,我們還要注意到,夫妻財產關係除了包括婚姻法中所提到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關係,也包括夫妻關係存

續前的財產關係的財產關係。

夫妻關係存續前的財產關係也就是婚前財產關係。雖然,嚴格意義上而言,婚前財產關係不能說是夫妻財產制度的一部分,但是現實當中婚前財產很多都可延續使用至婚後,婚前財產關係的存在對婚姻的影響十分巨大,因而它也是婚後夫妻財產關係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婚前財產關係也應當是夫妻財產制度的乙個重要部分。

事實上,婚前財產關係在一定程度內長期存在著,並且由此在民間引起很多的糾紛。婚前財產關係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長期的民間傳統習慣所致。婚前,男方一般要向女方贈送一定的彩禮。以前,一方面由於大多數情況下民間彩禮數目不是太多,另一方面由於父母包辦婚姻的情形較多,所以由於這方面引起的爭議不多。

但是在現代社會,彩禮越來越多,有的男方甚至為了給女方的彩禮而傾家蕩產,有的女方家庭主動要求一定數額的彩禮,否則就不同意這門親事。與此同時,由於現代社會各方面的影響不斷加大,男方贈送了彩禮但最終基於各方面原因而沒有成婚的情形也越來越多。於是,由此引起的爭議和糾紛不斷。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婚前彩禮作了明確的規定。

1、婚前彩禮的規定:

2023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然,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最高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對婚前彩禮作了明確規定,無疑是個進步。

但是,對於該條款第一項的規定在現實當中的執行會遇到一定的問題。

因為,在我國的許多地方,依據地方風俗辦理了婚事,這是雖然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雙方已經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對於這種情況,如果發生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可以以事實婚姻對待,這樣就適用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但若在2023年2月1日之後,則應當以同居關係對待,即原則上以男方拿男方財產,女方拿女方財產。但是對於彩禮就很難說了,他應當是男方的,還是女方的呢?

首先應當由雙方協商。若雙方協商不成,應當歸男方為原則,適當照顧無過錯方。

因為男方贈送女方彩禮是以結婚為最終目的的。婚姻關係若沒有成功,男方有權取回彩禮,但男方若存在明顯過錯,則可以給予女方適當補償。

2、婚前同居財產的規定:

在現代社會,由於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變化,男女在婚前就同居在一起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有的甚至同居若干年還不結婚。有的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創造的大量的財產,對於這些財產也理所當然由婚姻法律規範所調整。

廣義上的同居包括了兩個含義,乙個是男女雙方沒有經過合法手續而居住在一起,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非法同居」;另乙個是男女雙方在經過法律程式以後而同居在一起。這裡講的是第乙個含義。男女雙方同居一段時間以後往往會發生經濟上的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若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者除外)。但若涉及財產糾紛的,法院應當受理。

對於婚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處理的原則可以借鑑對於無效婚姻的處理原則,即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是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應當按照共同共有,雙方依據比例取得財產所有權,但能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關係的處理,會直接影響一對夫妻的感情,乙個家庭的和睦,甚至社會的安定。而婚姻法律所解決的主要財產關係也正在這裡。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關係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1、結婚後分居期間所獲得財產的歸屬問題:

分居按程式不同,可分為司法分居與事實分居。前者須經過司法程式確定或獲准。可依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分居的訴訟請求確定,或雙方達成分居協議後,請求法院確認。

後者是指法律允許當事人不經司法程式即可形成分居。有的國家立法未將同居作為夫妻人身權利義務而加以規定,因而法律對當事人是否同居、分居的規定相當寬鬆。

我國目前婚姻法是沒有司法分居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是承認事實分居的。夫妻分居期間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在分居生活期間各自所保的財產。由於分居期間雙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因此,在分割財產時,應當以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原則。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等的財產抵償另一方。不少學者認為這一規定有悖於公平合理原則,會給離婚案件的審理帶來困難。這裡適用差額補償另一方規定應當以一方有過錯為前提。

否則,明顯違背公平原則。

2、結婚後受贈、繼承財產的歸屬問題:

關於受贈財產和繼承財產原來是備受爭議的問題之一。因為原來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和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被認為是對贈與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的一種限

剖析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修改後的婚姻法及現有的司法解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範圍 形式 效力作了相應的規定,確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為夫妻雙方協調財產關係置入了民主 寬鬆 自由的因素,適應了市場經濟規則使婚姻家庭關係中的物質內容和財產關係日益複雜化的要求,對某些複雜的夫妻財產關係,財產約定制尤能體現其獨特作用。但...

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研究

有關夫妻財產的範圍以及離婚時財產分割是婚姻法關於財產的核心問題,本文結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分析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分割共同財產規定的現狀以探尋解決之道。據最高法院統計,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類訴訟案件中,民事案件所佔的比例接近90 而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所佔比例接近30 達到128萬...

論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夫妻財產約定制是關於法律允許 夫妻 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 管理 使用 收益 處分及債務的清償 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我國 婚姻法 著眼中國具體實際,本著約定先於法定 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 保護弱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