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2022-08-20 12:00:06 字數 865 閱讀 9621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之間或未婚夫與未婚妻之間就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及其歸屬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由當事人雙方親自共同到公證處申辦,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

(2)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文字;

(3)財產的權利憑證(房產證等);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訂立協議的原因和理由;

(3)現有財產的物理狀態和權利狀態(包括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4)現有財產的歸屬及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

(5)現有債務的承擔以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債務的承擔;

(6)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及處分等;

(7)其他約定。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2)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3)協議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規避法律和以轉移、隱匿財產的形式逃避債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和協議內容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對夫妻 未婚夫妻 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 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 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辦。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男方身份證號碼 女方身份證號碼 男 女雙方於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為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男 女雙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等法律之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 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 雙方確認本協議簽訂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位於除此之外,無其它任何共同財產...

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

2008年4月23日中國公證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證機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和 公證程式規則 等法律 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第二條 第三條夫妻雙方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