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

2021-03-04 01:08:49 字數 1647 閱讀 3905

(2023年4月23日中國公證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證機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式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

第三條夫妻雙方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應當共同向公證機構提出,不得委託他人**。

第四條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就協議所涉及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共有的,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第五條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對婚後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可以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和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分割。

第六條夫妻雙方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件;

(二)結婚證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證明;

(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文字;

(四)所涉及記名財產的權屬憑證原件,但僅就財產進行概括性約定不涉及具體財產的除外(例如,記載於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第七條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證件號碼、結婚日期等基本情況;

(二)所涉及的財產。對具體財產進行約定的,應當列明財產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三)按照本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所約定的具體內容。

第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是否屬實;

(二)夫妻雙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協議內容是否與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四)財產權屬憑證原件有無可疑之處;

(五)夫妻雙方對所約定財產的權屬是否清楚;

(六)協議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內容。

第九條公證機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應當詢問夫妻雙方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規定應當載明的內容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夫妻雙方是否自願簽訂協議,簽訂協議的目的,對協議內容是否清楚;

(二)協議所涉及重要財產的權屬、**、取得時間和現狀;

(三)夫妻雙方對協議所涉及財產的權屬和現狀是否清楚;

(四)對約定為各自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是否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作出約定。

第十條公證機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規定向夫妻雙方進行告知外,還應當重點告知下列內容:

(一)協議所涉及的財產權屬變更的法律後果;

(二)協議所涉及的財產權屬發生變更,且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

(三)協議具有的對內(指夫妻之間)、對外(指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就雙方各自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等事宜簽訂財產約定協議申辦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辦理。

前款財產約定協議應當載明協議以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內容。

第十二條本指導意見由中國公證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之間或未婚夫與未婚妻之間就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 原則及其歸屬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 合法性的活動。根據我國 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和協議內容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對夫妻 未婚夫妻 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 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 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辦。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男方身份證號碼 女方身份證號碼 男 女雙方於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為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男 女雙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等法律之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 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 雙方確認本協議簽訂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位於除此之外,無其它任何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