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適用

2021-06-28 06:33:32 字數 3193 閱讀 6383

——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動產所得歸屬爭議為例

摘要:本案法律適用上是乙個典型的國際私法問題。分別涉及不動產的贈與行為的法律適用和婚姻不動產歸屬的法律適用。

前者適用《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後者,應當准用2023年海牙《夫妻財產制法律適用公約》的規定,無約定適用共同住所地法律、共同國籍地法律。

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衝突規範

《日本法例》第15條,「依結婚時的丈夫本國法」

《波蘭國際私法》第17條,「依夫婦雙方之本國法」

《瑞士國際私法》第54條,(1)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選擇適用的法律,則適用夫妻雙方同時住在一起的國家的法律;或者適用夫妻雙方最後的共同住所所在國的法律;(2)如果他們沒有共同的住所,則適用他們共同的本國法;(3)如果夫妻雙方在同乙個國家沒有住所,也沒有共同的國籍,則適用瑞士的分別財產制。

《中國民法通則》,尚無明確規定。

今和同事討論起一起香港夫婦就丈夫生前贈與外甥大陸房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之一是大陸外甥,其香港舅舅生前公證贈與其在大陸的房產一處。

當事人之二是香港贈與人妻子,其提出該贈與未經其同意,應認定無效。

案情分析:

涉案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其核心問題應是所贈與的大陸房產是否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經查這對香港夫婦系早年移民到香港,並在香港結婚。該大陸房產系丈夫於結婚存續期間在大陸購買。

觀點1:該大陸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國際私法規則,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該不動產在大陸,應適用中國大陸法律。中國大陸《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上述財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生前贈與行為未經共有人同意,有瑕疵,應當認定無效。

觀點2:該大陸房產應屬於丈夫生前單獨財產。同意上述國際私法規則的適用。

但是,丈夫是用其個人財產購得房產,不應當認定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不屬於中國大陸《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情況。且如何認定丈夫係用其個人財產所得購得房產,系根據中國香港相關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各自所有。

本律師的觀點:

本案主要的法律問題是國際私法規則的適用。

我國關於涉外不動產的法律適用規則,根據《民法通則》第144條,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在討論中,關於這一條是否涵蓋了涉外婚姻不動產的歸屬,頗有爭議。

我認為涉及不動產的國際私法規則,系針對涉及不動產的法律行為,諸如轉讓、贈與、租賃、抵押、使用等,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則。在認定房產贈與行為是否有效時要適用大陸不動產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本案認定贈與人是否具有完全處分能力時又涉及婚姻關係的不動產歸屬。

而婚姻關係的財產歸屬又首先應適用其專門的法律適用規則。在認定涉外婚姻關係期間不動產的歸屬時,《民法通則》第144條不應適用。

但是,根據目前我國民法通則涉外篇,尚無關於涉外婚姻期間不動產歸屬的法律適用方面的明確規定。

就世界範圍看,對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財產問題處理適用法律的規定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採用的動產和不動產同一制,另一種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國家採用的動產和不動產分別制。

2023年瑞士國際私法法規對夫妻財產的動產和不動產都適用同樣的法律。該法規第52條規定:(1)夫妻財產制適用夫妻雙方選擇的法律;(2)夫妻雙方可以選擇他們的共同住所所在國法律或者夫妻中一方的本國法。

該法規第54條規定:(1)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選擇適用的法律,則適用夫妻雙方同時住在一起的國家的法律;或者適用夫妻雙方最後的共同住所所在國的法律;(2)如果他們沒有共同的住所,則適用他們共同的本國法;(3)如果夫妻雙方在同乙個國家沒有住所,也沒有共同的國籍,則適用瑞士的分別財產制。

2023年在海牙簽訂的《夫妻財產制法律適用公約》規定,對動產與不動產是採用統一制,還是採用分別制,由配偶雙方指定。該條約第3條規定:"配偶雙方……得指定不動產的全部或一部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並得規定以後可能取得的任何不動產概受該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支配。

"該公約對夫妻財產制適用的法律,規定婚前由配偶雙方從下列法律中指定一種(第3條)

(1)配偶一方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

(2)配偶一方有其慣常居所所在國的法律;

(3)配偶一方婚後所設定的第乙個新慣常居所所在國的法律。

如果配偶雙方婚前未指定適用的法律,其夫妻財產制受配偶雙方婚後所設定的第乙個慣常居所所在國的國內法支配。但在公約規定的某些情況下,夫妻財產制應受配偶雙方共同國籍所屬國的國內法支配(第4條)。

該公約第6條還規定,配偶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將他們的夫妻財產制不受原先適用的法律支配而受某另一國內法的支配。配偶雙方僅得指定適用下列法律之一:

(1)指定時為配偶一方國籍所屬國的法律;

(2)指定時為配偶一方設有慣常居所所在國的法

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關於涉外婚姻財產制的衝突規範,法律(《民法通則》)尚無明確規定。在處理涉外婚姻財產問題、判定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適用國際慣例,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適用共同住所地法律、共同國籍地法律。

因此,本案所涉婚姻在香港締結,雙方共同住所地在香港,其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購得大陸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適用中國香港規範婚姻關係的法律。根據香港法律,婚姻期間財產關係無約定時繫各自所有,因此,可以認定本案涉案夫婦的財產關係系財產各自所有制。

綜上,涉案房產應當依法認定為丈夫一方的財產,其贈與當屬有效。

涉外婚姻結婚辦理手續問題

[問]一位網友留言,她說她是一名在南韓留學的中國籍學生,今年準備與南韓籍的男朋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她想問一下,在中國和在南韓辦理,都需要準備哪些證明材料,又應該去哪兒辦理?

[答]其實涉外的婚姻問題還是比較有共性的,只要男女雙方乙個是中國人乙個是外國人,需要辦理的手續就差不多。您本人現在如果在南韓,而且近期又不準備回中國,倒是建議您就在當地辦理結婚手續。證明材料呢,其實主要是對您來說,因為您男朋友是南韓人所以他的材料準備起來要容易得多。

您需要的材料就有:在中國國內您戶口所在地辦理的未婚公證,這個公證是需要南韓駐中國的使領館認證的。另外,還需要您的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以及在南韓的合法工作居留證明。

你們兩個人在南韓的相關機構辦好結婚登記手續之後,再到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辦理乙個民事認證手續就算大功告成了,這個婚姻關係回到中國國內也是被承認的。那反過來如果您想和男友在中國結婚,就需要讓您的男朋友先到南韓的相關機構辦理未婚證明,再到中國駐南韓使領館辦理認證,並且把所有的韓文證明都翻譯成中文。那在這裡要提醒您的是,翻譯件上一定要有中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的公章,否則翻譯是無效的。

以上說的都是您的男朋友在南韓需要辦理的手續。因為您在信裡沒有告訴我們您是中國哪個城市的居民,那在回到中國國內辦理具體手續之前,您最好還是向您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諮詢一下,因為每個地方辦理的手續是略有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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