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

2021-06-19 06:11:25 字數 4846 閱讀 4456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特別是計畫經濟體制為市場經濟體制所取代,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婚姻家庭領域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因而,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遠遠不能適應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需要,對我國婚姻法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已經成為客觀的必要。

筆者擬就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提出若干設想和建議,供有關方面參考。

一、法典的名稱

我國1950年和1980年頒布了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共37條。其中第1—3條是總則,第4—8條是規定結婚的條件和程式,第9—23條是規定夫妻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父母子女關係、祖孫關係、兄弟姊妹關係。

第24—33條是規定離婚的條件和程式以及離婚的法律後果(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經濟幫助、債務清償)。第34—37條是規定附則。從法典的內容看,它不僅調整著婚姻關係,又調整著家庭關係。

從現代世界立法看,也多是將法典命名為「婚姻家庭法」。前蘇聯為《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美國為《統一結婚離婚法》,另外還有規定家庭關係的單行法規,澳大利亞為《澳大利亞家庭法》,英國是數個單行法:《婚姻法》、《婚姻訴訟法》、《家庭贍養法》、《離婚改革法》,蒙古、保加利亞為《家庭法》,日本、義大利為民法中的親屬編。

因此,法典名稱為《婚姻法》顯然不妥,應與其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範圍相一致,名實相符。故筆者認為,這部法典的名稱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

二、完善結婚制度的構想

結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行為,任何國家,都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干預,現代各國立法對婚姻的成立均規定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指結婚當事人本身的狀況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式及方式。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了的結婚條件有六: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必須達到法定年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3.患麻瘋病未經**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我國結婚制度對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維護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鞏固。現行婚姻法的不足在於禁止結婚的疾病不完整,不具體;禁止近親結婚的範圍還不全面;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無效婚姻制度,以懲治違法婚姻、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這些方面需要修改、補充和完善。

(一)禁止結婚疾病的補充與完善

男女結婚,須無禁止結婚的疾病,這是為了維護當事人權益,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素質,預防先天殘疾兒出生,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這條規定面窄又過於籠統,且不便執行。麻瘋病屬惡性傳染病,患者結婚後,不僅會傳染給對方,而且還會遺傳給後代。我國在解放初期,麻瘋病為不治之症,當時患者有幾十萬,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現已可以**。

目前,在我國麻瘋病已接近絕跡。除麻瘋病未經**者禁止結婚外,筆者認為,在禁止結婚的疾病中還應明確規定患性病未經**者禁止結婚。性病是指愛滋病、梅毒、淋病、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疹、***皰疹(1991年8月12日,國家衛生部《性病防治管理辦法》規定)。

其中愛滋病、梅毒與淋病為乙類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另外5種性病為監測病種。近十年來,性病患者一直呈現上公升勢頭。1984年以前,全國性病總人數不足2000人,到1990年底統計,全國上報的性病數已累計達到401627例[①]。

性病中的愛滋病是最危險的敵人,它仍是目前世界上的不治之症。1985年我國發現了第一例愛滋病,是乙個美國人,以後逐漸感染傳播。據1991年1月統計,大陸累計發現感染者615人,患者8人;1993年6月統計,感染者1000餘人,患者12人,死亡9人;1995年11月統計,大陸感染愛滋病者已多達2428人,患者77人。

1996年12月**臺廣播,我國愛滋病感染者已達5157人。據專家估計,由於漏檢漏報原因,中國大陸愛滋病感染者人數實際已達5—10萬人。性病已嚴重威脅著我國人民的身體健康,嚴重威脅著我國人口素質。

眾所周知,性病傳染的主要途徑是**。因此,禁止未經**的患者結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綜觀外國的有關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

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性病、麻瘋病、有的國家還規定了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禁止結婚。

筆者建議:婚姻家庭法應規定:1.患麻瘋病、性病未經**者禁止結婚。2.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白痴禁止結婚。3.愛滋病患者和愛滋病毒攜帶者禁止結婚。

此外,還可明確規定暫緩結婚疾病的種類:如有哪些嚴重遺傳性疾病採取有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有哪些傳染病在發病期可暫緩結婚。並規定在婚前必須進行醫學檢查和醫學技術鑑定。

(二)關於禁止近親結婚的問題

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間結婚,是古今中外婚姻立法的通例,其理由有二:1.這是自然選擇規律的要求,具有優生學、遺傳學的根據,因血緣過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上一代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某些缺陷和疾病傳給下一代,影響後代體質,危害民族健康;2.是根據倫理學的要求,認為近親通婚有損社會風化。當代各國在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上是統一的,關於禁止旁系血親通婚的問題,各國根據其風俗習慣,規定有所不同。

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旁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即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禁止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緣與半血緣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輩份不同的伯、叔與侄女侄子、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2)同源於祖父母、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於外祖父母、輩份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間禁止結婚。

我國婚姻法這條規定,雖符合優生學、遺傳學和倫理學的原則,但過於概括籠統,使群眾不易理解,為此,建議婚姻家庭法還應明確以下規定:

1.禁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結婚。

2.禁止繼父母和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結婚。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他們是法律擬制直系血系,因此也不能結婚。這不但符合我國傳統的習慣,也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

而且大多數國家在法律上都明確規定禁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結婚。如德國、日本、瑞士、義大利、墨西哥、羅馬利亞、保加利亞等國都有所規定。

3.禁止直系姻親結婚。

直系姻親是指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繼父與繼女,繼母與繼子。他們之間雖無血緣關係,不產生遺傳學的後果,但從傳統習慣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看,他們之間是應禁止結婚的,旁系姻親間的通婚可不予禁止。

直系姻親間禁止結婚,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有此規定,如德國、日本、法國、丹麥、瑞士、墨西哥、秘魯、比利時以及美國的9個州有此規定。

(三)婚姻無效制度的完善

婚姻無效,是對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而成立的婚姻關係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是違法婚姻的一種法律後果。凡是屬於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兩性結合,都是違法婚姻,違法婚姻一旦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就不能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並受到相應的制裁(宣告無效和其他制裁)。婚姻無效制度作為婚姻法律體系中結婚制度的保障,其完善與否,直接影響違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完備的婚姻無效制度乃是我國法制現代化的需要。

我國違法婚姻可分為兩類:(1)辦理了結婚登記的違法婚姻:非自願婚、重婚、近親婚、疾病婚、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婚。

(2)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違法婚,包括僅欠缺結婚形式要件、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既欠缺結婚形式要件、又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早婚、非自願婚、童婚、近親婚、疾病婚,此類具有雙重違法性的婚姻,現行司法解釋視為非法同居關係。以上各種違法婚姻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均有存在,城鄉都有,以農村為多。我國1950年、1980年兩部《婚姻法》都尚未設立無效婚姻制度,具體規定婚姻無效問題,只在一些司法解釋中指出:

重婚無效、早婚無效,1994年2月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婚姻登記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有:未辦結婚登記的早婚、事實婚,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取消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

」「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條例》對無效婚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但實踐中對違法婚姻的查處仍很不得力。因此,建立全面系統的婚姻無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國婚姻立法的當務之急。

對此,可以考慮作如下規定。

1.宣布婚姻無效的根據

凡下列情況的婚姻,都可宣布無效:

(1)非自願的婚姻。父母或其他人違反婚姻當事人的意志而締結的包辦、買賣婚姻,一方對他方脅迫、詐欺或其他原因使他方不能表達真實意思而締結的婚姻,無效。

(2)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雙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可補行婚姻登記。

(3)一方或雙方已有合法配偶的重婚,無效。

(4)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無效。直系姻親,擬制直系血親、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婚姻無效,但民族自治區補充性法規允許的,有效。

(5)患麻瘋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經**,以及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無效。

(6)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7)弄虛作假或欺騙對方當事人或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得結婚證的婚姻,無效。

2.宣布婚姻無效的程式

婚姻無效的宣告,應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辦理。在婚姻登記6個月內,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宣布婚姻無效,6個月以後及當事人有未成年子女的,由人民法院宣布婚姻無效。雙方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係人、監護人、社會團體、戶籍機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檢察院都有權提起宣告婚姻無效。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與法院管理違法婚姻以6個月為界,是因為6個月時間一般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複雜的財產關係,且一般沒有子女撫養任務,便於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及時有效地處理違法婚姻;6個月以及更長的時間,婚姻關係會發生較多新的情況,如子女、財產等,由法院處理,經過調查、取證、審理,執行更具有強制力。以6個月為界,也使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相互間的分工與配合更加明確。

3.宣布婚姻無效的後果

在宣布解除無效婚姻關係時,如生活困難,有請求對方給予適當經濟幫助的權利。被宣告無效的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一般共同財產的規定,其子女仍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01 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家庭法 法碩

4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家庭法 一 婚姻與家庭 一 婚姻 1 關於婚姻 古代中國 婚姻一詞 於 昏因 昏 原本是乙個時間概念,指 日入後二刻半 由於 娶妻之禮,以昏為期 即婚禮要在黃昏的時候舉行,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家庭法 法碩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家庭法 一 婚姻與家庭 一 婚姻 1 關於婚姻...

01 婚姻家庭制度守則與婚姻家庭法 法碩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家庭法 一 婚姻與家庭 一 婚姻 1 關於婚姻 古代中國 婚姻一詞 於 昏因 昏 原本是乙個時間概念,指 日入後二刻半 由於 娶妻之禮,以昏為期 即婚禮要在黃昏的時候舉行,遂演變成一種行為概念 按照 說文 的解釋,因 是 就 的意思。因為 婿以昏時而來,妻則因之而去也 所以 ...

鼎力現代婚姻家庭制度

11111 現代婚姻家庭制度 劉菊泰安市委黨校副教授 教學目的和要求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人們的婚姻家庭關係是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之一。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正確調整婚姻家庭關係,涉及到千家萬戶,涉及民族的興旺 人類的文明和社會的發展,而婚姻法就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重要法律。建國以來,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