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婚姻家庭制度守則與婚姻家庭法 法碩

2023-01-24 22:30:04 字數 5066 閱讀 8245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與家庭

(一)婚姻

1、關於婚姻

●古代中國:

婚姻一詞**於「昏因」。「昏」原本是乙個時間概念,指「日入後二刻半」,由於「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即婚禮要在黃昏的時候舉行,遂演變成一種行為概念;按照《說文》的解釋,「因」是「就」的意思。因為「婿以昏時而來,妻則因之而去也」。

所以「婿曰昏,妻曰因」。

說明兩點:一是婚姻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要式行為;二是一種以夫為本位的結合。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

●古代歐洲:

婚姻者,乃一夫一妻之終身結合,發生神事與人事之共同關係者也。

《法學綱要》: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續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

●中世紀的歐洲

「婚姻的還俗運動」

如:2023年法國憲法:「法律視婚姻不過是民事契約」;

康德的「兩**互占有說」,他認為「婚姻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異性以彼此的性特長為基礎的終生互動占有。」優點:強調當事人的獨立主體地位;缺點:忽略婚姻的社會意義及其特殊的倫理價值。

黑格爾的「倫理共同體說」,他認為「婚姻實質上是倫理關係。以前,特別是大多數關於自然法的著述,只是從肉體方面,從婚姻的自然屬性方面來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種性的關係,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規定的每一條路,一直都被阻塞著。至於把婚姻理解為僅僅是民事契約,這種在康德那裡也能看到的觀念,同樣是粗魯的,因為根據這種觀念,雙方彼此任意地以個人為訂約的物件,婚姻也就降格為按照契約而互相利用的形式。

第三種同樣應該受到唾棄的觀念,認為婚姻僅僅建立在愛的基礎上。愛既是感覺,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許偶然性,而這正倫理性的東西所不應採取的形態。所以,應該對婚姻作更精確的規定如下:

婚姻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這樣就可以消除愛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覆無常的和赤裸裸主觀的因素。」

所謂愛,一般說來,就是意識到我和別乙個人的統一,使我不專為自己而孤立起來;相反地,我只有拋棄我獨立的存在,並且知道自己是同別乙個人以及別乙個人同自己之間的統一,才獲得我的自我意識。但愛是感覺,即具有自然形式的倫理。在國家中就不再有這種感覺了,在其中人們所意識到的統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內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須知識這種內容。

愛的第乙個環節,就是我不欲成為獨立、孤單的人,我如果是這樣的人,就會覺得自己殘缺不全。至於第二個環節是,我在別乙個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獲得了他人對自己的承認,而別乙個人反過來對我亦同。因此,愛是一種最不可思議的矛盾,決非理智所能解決的,因為沒有一種東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卻仍應作為肯定的東西而具有的這一種嚴格的自我意識更為頑強的了。

愛製造並解決矛盾。作為矛盾的解決,愛就是倫理性的統一。

●馬克思的觀點:

前婚姻時代→群婚制(蒙昧時代)→對偶婚(野蠻時代)→一夫一妻(文明時代)

婚姻有兩種含義:

一般概念:婚姻是指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結合。它包含以下幾種含義:

(1) 婚姻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是婚姻的基本特徵和前提條件;

同性戀問題:同性戀者遭受歧視,歷史並非短淺,以近代精神醫學或者性學、心理學的研究或見解來說,基本上乃是認為同性戀者是一種心理或精神**行為,甚至直到一九七0年代,美國精神醫學協會的認定,才將同性戀者或其行為排除於心理或精神**行為之外。同性戀者遭遇歧視或排斥的現象,究竟如何形成,值得研究,以西方來說,或有以宗教因素作為反對同性戀理由,而在台灣這樣的東方社會裡,或以傳宗接代等傳統倫理因素作為反對理由,因非本文論述範圍,不在此多加著墨。

然以今天的社會生活形態來看,上述理由是否仍具有說服力,則不無可疑,其可疑之處,或許可以從以下法學基礎的討論中,窺出些許端倪。我們應該平心靜氣地發問的是:單純的無知、焦慮或恐懼,至多能夠歸類為不理性的情緒反應或敵意,以諸如此類的不理性情緒反應或敵意,作為社會政策形成或法律政策的最終基礎,對於乙個自許民主理性的社會來說,其正當性究竟何在?

甚且,此與憲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之基本權利保障精神是否大相違背?如果在社會主流價值與集體焦慮的作祟下,便可以導致同性戀者的憲法基本權利出現如此扭曲狀態,那我們要接著發問的可能是:憲法對於主張基本權利的主體----「人」的認識與分類,究竟應該如何詮釋?

(2)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兩性的結合。這是婚姻內在的乙個特點,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合時具有這種主觀願望,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穩定性。但①它不否認婚姻的可解除性;②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僅是當事人的主觀動機,甚至是僅指表象。

(3)婚姻須為一男一女的結合。①有利於穩定的家庭關係;②有利於子女的撫養。③是人類文明的標誌。

(4)男女的結合必須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才具有夫妻身份並受到相應的保護。原因:①婚姻是一種法律行為,而非任意行為。

②婚姻的結構關係到人類社會的延續和發展;③關係到人類有秩序而合理的社會生活;④是人類完善和提高婚姻素質、保障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否一定有「合法」,德國著名民法學家拉倫茨認為,婚姻是乙個男人和乙個女人之間確立的乙個以終生為期限的,雖然是可以分離的生活共同體。締結這個生活共同體與否,完全由男女雙方的自由意志決定。

台灣學者史尚寬認為,婚姻可定義為「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結合關係。)

2、關於家庭

家庭有兩種含義:

一般概念: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

法律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員間互享有法定權利、互負法定義務的親屬團體。家庭具有以下兩個最基本的特徵:

(1)家庭是乙個社會生活單位。家庭在歷史上曾既是乙個生產單位,又是乙個生活單位。在原始社會,家庭擔負著多種生活功能;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家庭仍然是社會生活的基本結構形式。

人類社會的延續和生存仍在家庭中進行。但是,家庭的生活職能開始發生變化,在一部分自耕農和小手工業者家庭中,生產和消費職能仍同時存在。家庭既是生產和消費的部門,又是從事生產的單位。

到了資本主義社會,生產技術和生產規模的現代化、社會化,家庭變為單純的生產和撫育子女的場所。可見,家庭作為乙個能動的要素,隨著社會物質生產的發展,其生產職能已經或正式轉歸社會,而人類的生活職能,從古至今仍然是由家庭這種社會結構來承擔的。

(2)家庭是由一定範圍的親屬所構成的生活單位。自古以來,家庭就是由有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人所組成的群體,它是親屬生活的單位。在近現代社會,家庭結構日趨縮小,組成家庭的親屬自然只能限定在法定範圍內。

在婚姻法中有權利義務關係的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孫、外祖孫和兄弟姐妹。家庭是特定的親屬間履行權利義務、實現共同生活的最佳組織形式。

(二)婚姻家庭關係與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家庭關係

(1)婚姻家庭關係的含義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兩性和血緣關係的社會形式。婚姻家庭關係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在有關的研究領域內,人們往往地下列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

①對婚姻家庭均作廣義的解釋,因此,婚姻家庭泛指群婚制出現後的各種兩性和血緣關係的社會形式,如群婚和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對偶婚和對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個體家庭等;②對婚姻家庭均作狹義的解釋,因此,僅將一夫一妻制形式以來的兩性和血緣關係的社會形式稱為婚姻家庭;③對婚姻作廣義的解釋,對家庭作狹義的解釋。有些學者認為,作為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群婚和對偶婚亦可作為婚姻,但是,在原始公有制的氏族經濟中,作為經濟共同體的家庭是根本不存在的。

(2)婚姻家庭關係的主要內容

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是存在於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本身並無直接經濟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這種人身關係只能因出現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因出現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終止;婚姻家庭主體間的人身關係,並不直接體現經濟內容。

②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係

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係,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是從屬和依附於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的。如因結婚而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因離婚而進行財產分割。這種財產關係與民法上的財產關係相比較,區別是明顯的。

婚姻法上的財產關係,反映了家庭經濟職能的要求,其參與有是相互間具有特定身份的親屬,它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而民法上的財產關係,主要反映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要求,其參與人是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公民和法人(不以親屬關係者為限),這種財產關係一般都是等價、有償的。

我國婚姻法的調整物件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其中人身關係是起決定作用的主要方面;財產關係雖然也很重要,但它並不能脫離人身關係而獨立存在,故婚姻法從本質上看屬於身份法而不是財產法。

(3)婚姻家庭關係的性質

婚姻家庭關係是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即以男女兩性和親屬間的血緣聯絡為其自然條件的社會關係。婚姻家庭關係具有雙重屬性,即社會性和自然性。

①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

即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它體現了生物學、生理學規律在人類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男女兩性的差別和人類的性本能,構成婚姻中男女結合的生理學基礎;通過生育而實現的種的繁衍和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聯絡,構成家庭這一親屬團體在生物學上的特徵;某些自然規律對人類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約、影響作用。

②婚姻家庭關係的社會屬性

即指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作為社會關係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出於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客觀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質社會關係和思想社會關係,是同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相適應的。

它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婚姻家庭關係是一種社會關係,它的產生、形成和發展變化,取決於社會生產關係;婚姻家庭關係受到上層建築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③自然性與社會性關係

婚姻家庭的本質只能決定於它的社會屬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點和前提條件。我們不能誇大自然屬性對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將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並列為同等地位。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絡是普通存在於一切高等或較高等的動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卻是人類特有的社會現象。

社會性是人類的根本屬性,婚姻家庭關係依存於一定的社會結構,具有一定的社會內容。

2、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態在上層建築領域的集中反映。它是將婚姻家庭關係用法律形態或根據社會習慣加以固定化,使之成為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

(2)構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規範

①習慣②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價值基礎,法律應是合乎道德的行為規範。道德是「社會意識形態之一。

調整人們之間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以善和惡、正義和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與虛偽等評價人們的行為,通過教育和**的力量,使人們逐漸形成一定的信念、習慣、傳統而發生作用。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為它服務。

具有歷史性,在有階級的社會裡還具有階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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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家庭法 一 婚姻與家庭 一 婚姻 1 關於婚姻 古代中國 婚姻一詞 於 昏因 昏 原本是乙個時間概念,指 日入後二刻半 由於 娶妻之禮,以昏為期 即婚禮要在黃昏的時候舉行,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家庭法 法碩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家庭法 一 婚姻與家庭 一 婚姻 1 關於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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