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無效婚姻跟可撤銷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2023-02-10 11:27:04 字數 3259 閱讀 8003

一、如何認定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條對婚姻無效規定了四種情形:

(一)重婚的

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為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關係。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指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指婚姻當事人婚前患有性病、嚴重精神病患者未經**、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的、不應結婚的其他傳染性疾病、遺傳性疾病或其他疾病(2023年婚姻法規定的「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在禁止之列),在結婚登記時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登記並取得結婚證,婚後所患病症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指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時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二、如何認定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違背另一方的真實意願,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謂「脅迫」,指婚姻當事人一方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以給對方或對方的親友的自由、身體、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和區別

(一)共同點:

1、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無效,而且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①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②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既: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四、對無效和可撤銷婚姻中的婚姻關係、財產及子女的處理

1、婚姻關係

無效婚姻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可撤銷婚姻因當事人欠缺婚姻的合意,均視為婚姻未成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均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凡是婚姻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男女雙方自始不發生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財產關係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前屬於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願贈給對方的財物,可按照贈與關係處理。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和經營權,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處分,另一方提出異議的,該處分行為無效。雙方應協議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中一方存在過錯的應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應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同居期間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重婚的,對重婚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子女問題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五、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婚姻無效制度,是法律設立的一種對結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關係,由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針對該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提出異議的一種救濟制度。婚姻法規定的四種型別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宣告無效的物件。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對於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可以調解,如以判決形式作出的,對此部分可以上訴。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4、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當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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