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懸賞廣告的性質與效力

2021-06-28 06:27:06 字數 4409 閱讀 2156

**財經大學 2010級法律碩士李彥君 2010210744

在我國,懸賞廣告有著長久的歷史,據記載在秦代就已經出現。而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生活節奏日益加快的今天,懸賞廣告的社會應用也越來越廣泛,種類也在層出不窮。隨著懸賞廣告的日益增多,由此引發的糾紛和訴訟也屢見不鮮。

但是由於我國的法律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再加上目前我國學界和實務界對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的認識不同,經常出現類似案件的處理結果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情況既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也不利於法制的尊嚴和權威性的維護。因此,在立法上還沒有對懸賞廣告的性質做出明確的規定以前,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懸賞廣告概述

(一)含義

對於懸賞廣告的定義,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觀點。但通說認為懸賞廣告有兩層含義:一是廣告人做出了懸賞的意思表示;二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做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據此可以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宣告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基於該意思表示,懸賞人對完成指定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史尚寬先生認為,懸賞廣告,謂以廣告宣告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因而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較之其他學者,關於懸賞廣告的定義我認為史尚寬先生的觀點更具有合理性。

(二)構成要件

懸賞廣告有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須有廣告人客觀存在。廣告人既是做出懸賞廣告意思表示的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2.以廣而告之的方式向不特定或者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廣告的方式可以多種,如報紙刊登,電視廣播,張貼廣告,等等。

3.標的是完成某種特定的行為。如,尋找遺失物,尋找走失人口,徵集作品,等等。該特定行為的完成,是廣告人向行為人支付報酬的前提條件。

4.廣告人須向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懸賞廣告是一種有償的意思表示,廣告人可以決定報酬的種類、數額。一旦行為人完成了特定行為,就擁有了想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廣告人有向其支付報酬的義務。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之所以會有同乙個案件卻產生截然不同的審判結果,是因為對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認定不同造成的。因此,對懸賞廣告法律性質進行確認是解決懸賞廣告糾紛的前提和關鍵所在。關於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的**,主要有兩種學說,即契約說和單方法律行為說。

(一)契約說

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不是單獨的法律行為,而是廣告人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即公眾發出的要約,只要行為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即構成承諾,雙方成立合同關係,完**享有報酬請求權,廣告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台灣學者胡長清即持此種觀點。在日本民法將懸賞廣告規定於契約總則,認為廣告人與特定行為人之間是要約人與承諾人的關係,行為人應在知道有懸賞廣告之後以承諾的意思完成特定的行為。

按此說法,行為人要想取得報酬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須知道有懸賞廣告的存在;第二,行為人須按照懸賞廣告的要求實施特定的行為;第三,行為人須向廣告人為承諾的意思表示。

將懸賞廣告以民事合同的方式來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根據以上的分析,其侷限性也是非常明顯的,具體表現有:首先,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懸賞廣告的存在,而是出於善意或者無意的情況下完成了特定的行為,那麼行為人就缺乏了契約中的合意要求從而喪失了報酬請求權。

這很明顯不利於行為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也是違背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次,如果懸賞廣告是合同中的要約行為,那麼廣告人就擁有了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的權利。這會導致廣告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濫用撤回或者撤銷權,並以此對抗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

第三,行為人要想取得報酬必須能夠證明自己在完成特定行為前知曉有懸賞廣告的存在,否則廣告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這就給行為人增加了乙個舉證的責任,而在實踐中這種舉證是很困難的。再次,根據合同法原理,訂約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這一規定,若完成懸賞廣告中特定行為的行為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廣告人可以行為人沒有訂約資格,不能構成承諾為由拒絕支付報酬。這顯然是廣告人逃避義務的另一方式。最後,如果按照契約說的觀點懸賞廣告是一種合同,那麼在廣告人拒絕履行支付報酬時,完成特定行為人就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以拾得遺失物為例,行為人可以對遺失物行使留置權。而我國《民法通則》第79 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在此失主償還的是支出的費用並不是報酬。按此條款的理解,拾得人歸還拾得物是法定的義務,而非約定的義務,拾得人不得享有留置權和抗辯權。這與按契約說所產生的報酬請求權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相衝突,顯然有失妥當。

(二)單方法律行為說

單方法律行為說的觀點認為,「廣告人因廣告之行為,及對完成該行為人負支付報酬之義務,無須行為人之承諾,既懸賞廣告為對於不特定人之一方的債務約束」。可見,該觀點將懸賞廣告視為一種單方允諾。也就是說,一旦廣告人允諾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那麼行為人只要完成了特定行為就可以向廣告人請求報酬,而不需要對其做出有效承諾。

以單方法律行為來定性懸賞廣告,不僅從學理上客服了契約說的不足,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更便於操作也更有利於保護行為人的利益。相比較而言,我更傾向於單方法律行為說的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把懸賞廣告看成單方法律行為解決了契約說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比如,完成特定行為人的主體資格不侷限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在請求報酬時也不需要事前知道懸賞廣告的存在。這極大地保護了行為人的利益,有利於維護社會信譽度。

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利於降低訴訟成本。單方法律行為說把完成特定行為視為一種事實行為,這就避免了舉證知道有懸賞廣告存在的義務,從而減少舉證成本方便訴訟。

第三,採單方法律行為說可以避免因特定行為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進而造成的廣告人利益損失,有利於保護廣告人的利益。

三、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任何法律事實的存在都具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效力。要正確理解與適用懸賞廣告,必須認清其法律性質。懸賞廣告既然是一種法律行為,那麼在確認了法律性質的前提下就有必須對其法律效力進行討論,也即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問題。

這裡只討論將懸賞廣告視為單方法律行為的情況。

(一)特定行為人的權利與義務

1.行為人報酬請求權問題

在單方法律行為說的情況下,懸賞廣告是一種事實行為,行為人在完成了特定行為後即享有報酬請求權,而不需要向廣告人做出有效的承諾。

之所以會出現懸賞廣告的糾紛問題,其主要原因就是由於雙方當事人關於報酬請求權的爭議所引起的。懸賞廣告是廣告人單方面為自己設立的,以行為人完成特定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支付義務。因此,只要特定行為人完成了懸賞廣告中所要求的行為就享有報酬請求權。

此時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在處理上可以按照普通民事債務糾紛來處理。

(1)報酬的數量問題

在大部分的懸賞廣告中,廣告人一般都明確規定了報酬的具體種類和數額。這種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完成了特定行為,廣告人就應當按照規定的種類和數額來支付報酬。

當然,這並不代表廣告人沒有相應的權利,廣告人在行為人完成的特定行為有瑕疵時,有請求按照瑕疵比例減少所要支付的報酬的權利。

(2)報酬請求權人為數人問題

在數個行為人都完成了懸賞廣告中所要求的特定行為時,如何認定報酬請求權人主要有三種情形:

第一,數個人先後各自完成特定行為的情況。該種情況下,應先確定最先完成特定行為的行為人,一般都認為該行為人有報酬請求權。

第二,數個人同時完成特定行為的情況。數個人都完成了特定行為,在不能確定先後次序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同時完成。目前通說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報酬應均等分配。

第三,數個人共同完成特定行為的情況。此時應依據公平原則,按照各行為人為完成特定行為所花費的必要費用的比例來支付報酬。

2.行為人義務問題

在單方法律行為說的前提下,行為人完成特定行為不是向廣告人的一種承諾,而是請求報酬的前提條件,因此不產生相對應的義務。但是,這並不是說行為人在請求報酬時就不考慮任何情況。出於公平原則和對廣告人利益的保護,行為人在請求報酬時應保證所完成的特定行為沒有瑕疵,也就是要符合懸賞廣告的要求。

在存在瑕疵時,廣告人可以根據瑕疵的比例減少報酬的支付。

(二)廣告人的權利與義務

1.廣告人撤銷權問題

關於廣告人是否有撤銷權,單方法律行為說採否定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懸賞廣告是廣告人單方法律行為,那麼就應該符合單方法律行為的理論,即懸賞廣告一經發布就具有法律效力,為保護特定行為人的利益,廣告人不能任意的撤銷。

儘管認為廣告人不具有撤銷權,既符合法理要求,又有利於保護特定行為人的利益和防止廣告人逃避義務,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在特定情況下應該賦予廣告人一定的撤銷權,如懸賞結果對於廣告人已毫無意義。

2.廣告人義務問題

單方法律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為自己設立的一種有條件的支付義務,即「廣告人發布懸賞廣告注重的是懸賞結果而不是懸賞過程,行為人完成特定行為或將行為的結果交付給廣告人後,債務關係便當然發生,廣告人須依照懸賞廣告的事先規定支付行為人一定的報酬。」換句話說,懸賞廣告人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負有單方面的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前提是行為人要完成懸賞廣告中所要求的特定行為。

四、結語

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對懸賞廣告做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對懸賞廣告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是非常有意義的。根據對目前兩種觀點的分析和評價,儘管二者都各有優缺點,但我還是比較支援把懸賞廣告理解成為單方法律行為。這不僅符合法理還有利於司法實踐,同時還有利於促成交易並保障其安全,實現當事人利益。

由本案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懸賞廣告實際上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只要有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即可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懸賞廣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須依廣告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 須有要求對方完成指定行為之意思表示 須有對完成指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之意思表示。當然,懸賞廣告的內容也必須具體確定,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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