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案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2021-06-01 07:36:51 字數 1048 閱讀 6660

懸賞廣告實際上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只要有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即可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懸賞廣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須依廣告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須有要求對方完成指定行為之意思表示;須有對完成指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之意思表示。

當然,懸賞廣告的內容也必須具體確定,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懸賞廣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懸賞廣告合同以廣告方式為要約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為。

2、懸賞廣告是實踐性的有償行為。首先,懸賞廣告是實踐性合同,而不是諾成性合同。其次,懸賞廣告是有償的合同,其性質是有償合同。

再次,懸賞廣告的報酬數額是確定的,按照實際情況,這種確定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確定的報酬只有乙份,因為懸賞的行為只有乙個。第二種懸賞的行為是確定的,但是懸賞行為的數量不確定的,因此,報酬數額的數額確定而份數不確定。

3、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懸賞廣告合同的主體特徵,是廣告人一方始終是特定的,這與一般合同並沒有不同。在行為人一方,在要約發出之時,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應當有特定的指向。

4、懸賞廣告合同的標的,是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對此,可以簡稱為懸賞行為。懸賞行為應當是合法的行為,違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不得作為懸賞行為。

當懸賞廣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在廣告人和行為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1、廣告人的權利:接受行為人完成懸賞行為的成果;懸賞廣告要約發出後,廣告人享有撤銷權,但對已經完成的懸賞行為,不具有拘束力。

2、廣告人的義務:按照懸賞廣告的內容,對行為人給付應當給付的報酬;撤銷懸賞廣告的賠償義務。3、在懸賞廣告中行為人的義務:

完成懸賞行為的義務;不得扣押懸賞行為成果的義務。4、行為人的權利:懸賞報酬請求權;廣告人實施欺詐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另根據最新頒布且即將實施的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本案中,羅某作為該懸賞廣告中的廣告人,享有接受行為人鄭某歸還皮包(完成懸賞行為的成果,鄭某不能以羅某不願意支付全部酬金為由拒絕返還皮包)的權利,但同時她也負有完成懸賞行為的義務,即應按自己的承諾給付鄭某2000元的報酬。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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