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2021-03-04 05:11:11 字數 1397 閱讀 5844

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重慶王艷律師說法

王艷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現供職於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婚姻家庭諮詢師。不僅具備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而且具有豐富的實務實踐經驗。多年來,專注於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合同糾紛法律事務及各類重大疑難複雜訴訟案件的辯護和**。

長期致力於婚姻家庭領域法律研究,諳熟婚姻家庭領域法律實務操作。近年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領域疑難案件,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業內人士及廣大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陸女士與高先生於2023年5月結婚,2023年4月生下兒子小高,為照顧小孩,陸女士與從單位辭職,陸女士與擔心自己辭職後以後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高先生出具乙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願放棄一切財產,淨身出戶,並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高先生考慮後同意了陸女士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23年8月因為高先生外遇,陸女士與要求離婚並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淨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高先生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陸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王艷律師評析本案認為:

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於保證書中關於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戶」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高先生考慮後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

因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本律師贊成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係具有人身關係,不同於僅限於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係。

放棄撫養權的承諾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故本律師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於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於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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