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中房屋廣告的法律效力

2021-03-04 09:58:08 字數 1294 閱讀 3916

什麼是要約呢,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這樣看來,構成「要約」的廣告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前面我們所說的構成「要約邀請」的廣告,也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麼兩者如何區別呢?

他們的區別有兩點:內容是否具體確定,發展商是否受該廣告約束。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不同

從前面的說明我們知道,一般的廣告僅僅是一種要約邀請,但如果該廣告確實就房屋質量、**、位置或配套設施裝置、贈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確的說明,並且確實是這些方面對購房者最終做出購買決定起著極大作用,那麼就可以認為其內容是具體確定的。

這些廣告內容都是針對購買其房屋的客戶而言的,對客戶而言,誠信地認為只要自己與發展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雙方沒有其他改變廣告內容的意思表示,發展商就應該受廣告約束,按照廣告中的承諾向客戶交付房屋,或者向客戶提供廣告中提到的優惠和便利。而對於發展商而言,這也是確定無疑的。如果說這些廣告完全對發展商沒有約束力,那只能說明這種廣告完全是蓄意的欺詐。

因此,《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就是說構成要約的廣告在發布後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發布廣告的發展商不能夠輕易改變其廣告許諾。

詳細分析「要約」、「要約邀請」兩個詞對廣大客戶有什麼意義呢?比如您是一位準備買房的客戶,你看到乙個詳細說明的廣告很感興趣,你告知發展商,願意按照廣告條件來購買其房屋,這時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種承諾。《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如果發展商沒有聲稱其不再提供廣告中的一種或幾種條件,那麼就意味著雙方間已經確立了合同。即使這些廣告內容沒有被歸為合同條款,也是雙方間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都要遵守。

廣告的內容,主要對發展商有很強的約束力。

實際生活中,由於大量的廣告內容沒有被寫在合同裡,所以引發出很多問題。有一些發展商,藉口合同中沒有規定就硬說廣告沒有什麼法律效力,從而不兌現自己在廣告中的許諾,這是一種不講商業信譽的表現,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這種做法的出現不是偶然的,由於種種原因,我們現在的社會經濟活動中,缺乏起碼的信譽,類似的做法還在繼續破壞人們對的善良與信任,更促使信譽度的減少,在這個怪圈中,僅僅貪圖小利,最終是信譽的完全喪失,還要吃大虧。同時,情感也好,道德也好,畢竟替代不了明確的法律。在這樣的現狀中,我建議廣大的購房者,最好將房地產廣告中的一些具體、重要的條件明確寫在購房合同中,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免將來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卻苦於沒有依據,這樣將會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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