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案執行異議申請書

2021-10-13 11:01:32 字數 1547 閱讀 9190

申請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梨園地區××村××號。

被申請人:北京市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職務:主任

位址:北京市通州區車站路49號聯絡**:××××××

申請事項:

1、請求貴院停止執行通建裁字(2012)第××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的內容;

2、請求貴院撤銷(2012)通執字第××號行政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通州區分中心與申請人因房屋拆遷糾紛,向被申請人申請房屋拆遷糾紛裁決。2023年3月××日,被申請人做出通建裁字(2012)第××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2023年7月××日,被申請人依上述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於2023年9月××日作出(2012)通執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並於2023年12月××日下達(2012)通執字第××號執行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執行異議,主要理由如下:

一、據以執行的被申請下發的通建裁字(2012)第××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下文簡稱「裁決書」)在實體上、程式上均存在違法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作為裁決主要事實依據的《估價報告》,無論在程式上還是實體上均存在違法之處,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

首先報告沒有依法送達;其次評估結果未依法公示;最後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方式違法。本專案的的評估機構是拆遷人自行委託的,拆遷人沒有與被申請人協商共同選定評估機構的證據,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的權利。

2、裁決前未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聽證。

依據《裁決規程》第××條規定,裁決前被申請人有義務組織第三人和申請人調解,舉行聽證工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而被申請人卻未能按此規定履行前述義務。因為,自始至終,被申請人沒有找申請人調查了解核實過相關事實也沒有進行聽證工作。

3、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而逕行作出《裁決書》。

被申請人沒有經過該局領導班子在《裁決書》作出前進行討論的決定或會議記錄。此即意味著被申請人沒有經此程式就已作出《裁決書》,此舉已違反《裁決規程》第××條,即「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

4、《裁決書》並未生效,因此不能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

首先法律文書只有送達當事人後方才生效。被申請人並未在裁決作出後依法向申請人送達《裁決書》,因此該《裁決書》並非如被申請人所言於2023年7月20日已經生效。

其次申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已經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復議,該裁決書並未生效,也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二、貴院作出的(2012)通執字第××號行政裁定書,在實體上未對《裁決書》進行嚴格審查,在程式上,違反了相關規定,侵害了被執行人的權利。

1、貴院未對該《裁決書》進行認真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者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准予執行。在被申請人存在上述諸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貴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顯然對據以執行的《裁決書》沒有進行嚴格審查。

2、貴院的執行程式不合法,未書面告知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情況。

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

編號黑龍江省龍門農場 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申請表 申請單位 黑龍江省龍門農場 蓋章 申請日期 2009 年 9 月 9 日 黑龍江省龍門農場 關於黑龍江省龍門農場 胡長林房屋拆遷的裁決申請 一 當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 拆遷專案基本情況 202國道實行全線加寬處理,涉及黑龍江...

常熟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申請表

編號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日期 年月日 常熟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制 填表說明 一 根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的規定,本表由申請裁決單位填寫,法定代表人簽字生效。二 申請人向常熟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提供本表所填寫申請資料作為申請裁決的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行儲存證據原件 原物的,可以...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告 被上訴人 瓊海万泉河黃酒實業 被告 上訴人 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漢族,瓊海市人。審級 再審。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 瓊海市人民法院。合議庭組 員 審判長 陳大經 審判員 黃良海 王春映。二審法院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組 員 審判長 黃守冠 審判員 陳海燕 審判員 蔡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