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後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2021-07-02 04:29:32 字數 1334 閱讀 3734

近日,在邯鄲發生了一起房產糾紛案件,當事人欒女士在與前夫在離婚時因隱匿房產,造成其損失,後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情況,是由於婚前沒有處理得當,造成了一起離婚後的糾紛。

為了方便前夫照顧孩子,欒女士在與前夫離婚時,將房子暫時騰給了前夫和孩子,可沒成想丈夫隨後偷偷將房子賣了,欒女士一氣之下將前夫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判決欒女士的前夫王某構成侵權,賠償欒女士損失7萬元。欒女士稱,由於和前夫王某感情破裂,兩人早在2023年便辦理了離婚手續,由於孩子隨前夫生活,因此沒有分割兩人居住的房屋,雙方商定等孩子**後再商量。

離婚後,雙方都沒有再提房子的事情,最近欒女士突然聽說房子已被前夫以14萬元的**賣給別人了。欒女士核實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丈夫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權利,要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房款7萬元及利息。面對前妻的訴訟,王某表示,他與欒某離婚5年後,欒某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且兩人離婚時已經對財產做了分割,要求法院駁回欒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離婚時沒有處分,仍然屬於共同財產,在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財產權利各佔一半。任何一方權利人不得私自處分全部的財產權利,王某的行為構成侵權,由於涉及到第三人張某的合法利益,房屋買賣後不能再次追索,因此只能以買賣房屋價款的一半7萬元償付方式作為王某對欒某財產權利侵權的賠償。

房地產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不動產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此在不動產的訴訟中,不能約定管轄,也不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目前,有三種案件不受理:(1)歷史遺留的落實房產政策問題;(2)通過行政劃撥調整來的房產;(3)單位與職工的分房、騰房、占房的糾紛。

此外,人民法院在處理房地產糾紛時一般會遵循下列原則:

(1)有利於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促進交易成功。

(2)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契約至上,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嚴格掌握合同的解除。只要不是根本性的違約,並且一方提出要求的,法院不支援解除合同的請求。

(4)歷史遺留問題,從輕解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以前的行為,不以現存的法律嚴格規範。

(5)安全原則,工程質量問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不得判令交付。

(6)對應當履行的法律批准手續,如未履行,因此應當判令合同無效的情況,只要在訴訟期間補辦了批准手續,仍按照有效處理。如開發企業不具備開發資質,建築企業不具備承包資質,土地使用權轉讓沒有交清土地出讓金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無償劃撥的土地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或未繳納出讓金,農村集體的土地未通過國家徵用,等等。上述違反法律規定、欠缺法定要件的情況,只要能在訴訟期間彌補所欠缺的法定要件,即可以按照有效處理。

對此,邯鄲房產糾紛律師表示,類似房產糾紛案例在邯鄲並不少見,主要是婚前共同財產沒有做好認證和調查,由此而造成了離婚房產糾紛再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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