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昌頤與廖掄萬房產糾紛案

2023-01-26 08:42:04 字數 1374 閱讀 8111

申訴人:廖昌頤,男,70歲,廣東省信宜縣人,華僑。現住馬來西亞馬口市。

訴訟**人:廖世鋒(廖昌頤之子),男,42歲,現住香港。

被申訴人:廖掄萬,男,68歲,廣東省信宜縣人。現住信宜縣信城鎮。

申訴人廖昌頤於2023年寫信委託在國內的兒子廖世鋒向**申請買房得到批准。此時,被申訴人廖掄萬也想買房,經黎日榮介紹與廖世鋒商買梁世勇、梁世惠兄弟在信宜縣信城鎮沿江一路99號房屋1棟。買賣雙方議定房價人民幣4300元。

2023年1月21日,廖世鋒、廖掄萬各向賣方付款2000元,尚欠300元未付。當天由廖掄萬之子廖昌亞填寫草契,沒有填寫廖掄萬的名字,只填寫了廖昌頤一人的名字。賣方在草契上註明「此房歸廖昌頤所有」。

廖世鋒在辦理了稅契和正契之後,於2023年5月搬進此房。不久,廖掄萬以自己出了2000元,與廖世鋒商定用廖昌熙的名字立契,實際是共買房屋為由,爭要房產,廖世鋒承認廖論萬出了2000元,但否定與廖論萬商定用廖昌頤名字立契,而是廖掄萬自己退出買房,故稅契上的買方和正契上的所有人都廖昌頤,房屋應歸廖昌匱所有。

為此,雙方發生訟爭。廖掄萬於2023年6月11日強行住進爭議之房,使矛盾加劇。經當地**和信宜縣人民法院多次調解無效,縣人民法院於2023年6月,將此案移送湛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湛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廖掄萬與廖世鋒雙方說法不一,但根據全部契證,房屋產權應當屬於廖昌頤。於2023年10月30日判決,該房屋歸廖昌頤所有;廖昌頤應退還廖掄萬人民幣2000元及利息。

第一審判決後,廖掄萬不服,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不能單憑契證,廖掄萬出了錢,參加了買房活動,應該承認雙方共買的事實。於2023年10月7日改判訟爭之房為廖昌頤與廖掄萬共有,各為一半。

終審判決後,廖昌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將房屋判歸他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經調卷審查、就地查證,認為:我國實行稅契制度,凡是不動產的產權轉移必須以稅契為準,買賣房屋經**認可的合法契證是確定產權的主要依據。廖昌頤與廖掄萬雙方訟爭的房屋,儘管廖掄萬開始想與廖昌頤共同買房,也付了部分房價款,但在正式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時,不參加登記,不行使自己的買房權利,應視為自動放棄。

世廖掄萬所稱用廖昌頤名字立契是與廖世鋒商定的,因查無實據,廖鋒又否認,故不予認定。廖昌頤委託廖世鋒買房,履行了法律手續,取得了合法契證,應受到法律保護,但未及時2000元返還廖掄萬或交人民法院處理是不當的。此外,廖昌頤尚欠梁世勇、梁世惠買房款300元,也應一併清理。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十四章審判監督程式,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提審該案。經審理,於2023年12月28日判決:撤銷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

房屋產權為廖昌頤所有;廖昌頤應付還廖掄萬人民幣2000元及利息947.64元;廖昌頤應補付梁世勇,梁世惠買房款人民幣300元及利息142.15元;限廖掄萬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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