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2021-03-04 05:11:11 字數 2741 閱讀 5348

篇一: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

老公出軌被發現後所寫「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基本案情】

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家庭經濟條件優越。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張某經常夜不歸宿,經跟蹤調查發現丈夫張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尋機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揚言要把這些**貼到其公司去。丈夫張某於是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並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後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則就淨身出戶,且女兒歸妻子林某撫養;張某每月繳納5000元保證金,如違反保證內容,保證金歸妻子林某所有。

近期,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機中的曖昧簡訊,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著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淨身出戶,並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的行為的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但「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的情形下張某才寫的,屬於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願寫的「保證書」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證書」中關於解除婚姻關係和子女撫養的問題由法院根據法律認定,而雙方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則上予以支援。篇二: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23年5月登記結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23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後,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乙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後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23年8月,李裘在酒後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並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餘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援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於,保證書是否屬於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鑑於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並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並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願意接受。

此外,本案並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於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並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並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於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並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篇三:

出軌後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出軌後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要知道,為什麼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裡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後出軌,面對「除不盡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

比如:保證今後不會再犯,否則淨身出戶等。 那麼,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三問保證書: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於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姦)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後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物件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淨身出戶」能否兌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援「淨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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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重慶王艷律師說法 王艷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現供職於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婚姻家庭諮詢師。不僅具備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而且具有豐富的實務實踐經驗。多年來,專注於婚姻家庭法律事務 合同糾紛法律事務及各類重大疑難複雜訴訟案件的辯護和 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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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艷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現供職於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婚姻家庭諮詢師。不僅具備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而且具有豐富的實務實踐經驗。多年來,專注於婚姻家庭法律事務 合同糾紛法律事務及各類重大疑難複雜訴訟案件的辯護和 長期致力於婚姻家庭領域法律研究,諳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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