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意向書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責任

2022-08-22 11:24:04 字數 866 閱讀 6960

作者:王穎潔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0期

摘要我國開放市場,引入意向書這一源自英美的交易工具以方便人們固定交易機會,降低交易風險。但實踐中因意向書簽訂於開始協商到最終達成協議的過程中,其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分配以及對法律效力和法律責任的規定常常處於不明確狀態,使得其糾紛處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援。因此本文試對意向書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責任進行**以期為該方面的實踐提供理論支援。

關鍵詞意向書預約合同法律效力法律責任

作者簡介:王穎潔,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7-065-03

一、意向書的含義

意向書通常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印製於一方交易主體的企業信箋上,以通訊形式傳送交易相對方獲得其簽字認可。然而隨著商業實踐的發展,意向書的應用已不限於此,它可以以建議書、會議紀要、諒解備忘錄、協議要點、預約、本約等多種形式表現出來,因此若採用狹義的意向書概念——「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未免太過狹隘。因此本文採用廣義的意向書概念——「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

二、意向書的型別及法律效力

(一)意向書的型別劃分

為簡化對意向書法律效力的**,學界有諸多的研究方式。有的學者試圖從意向書條款的法律性質來討論意向書的法律效力,將意向書的條款劃分為程式性法律條款和實體性法律條款;有的學者則試圖將意向書的含義進一步細化來討論意向書的法律效力,根據表意人的主觀意願和意向書的客觀內容的不同將意向書的型別劃分為不具任何法律約束力的初步意見、預約以及本約。筆者比較傾向後一種觀點,將廣義的意向書劃分出不同型別,有助於加深對意向書概念的理解,利於完善合同法理論體系,也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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