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締約過失的法律責任

2022-07-21 03:57:03 字數 1003 閱讀 8369

【摘要】我國《合同法》首次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確立,對約束和規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並且在市場經濟這個大環境中,誠實守信地規範運作合同有了法律依據。但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原有的制度已經不能很好的發揮其原有的效果,因此,在對原有的基礎理論進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完善。

【關鍵詞】締約過失;法律責任;賠償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於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規避,導致大量無效合同的存在,從而產生對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一、締約過失法律責任

(一)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理論是由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在2023年提出的。在社會主義現階段中,我國《合同法》未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作出明確規定,但學界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簡而言之,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即遭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請求違反先合同義務的另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請求權基礎,也即締約過失責任產生和存在的理論基礎或理論依據。

(二)締約過失的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之間發生先合同義務。民事主體一旦進入締約過程中,就應當推定在雙方之間形成一種合理的信賴。並且先合同義務的發生以雙方進入訂立合同為標誌。

如果民事主體之間沒有形成締約關係,自然就不發生締約過失的問題。

2、當事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在當事人為締約而進行磋商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已由一般的業務關係變成了具有特定信賴成分的特殊關係。正是由於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先合同義務即締約過失責任。

並且大多數學者贊成將誠實信用說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

3、對方因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而受有損害。由於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締約關係,因此所引起的損害是指他人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因為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損失,此種損失即為信賴利益的損失①。筆者認為,信賴是產生信賴利益的前提,它是特指當事人因信賴產生相應的支出包括財產上和機會上,只有在這種支出獲得賠償或補償時,這種受保護的利益才可以叫做信賴利益。

論締約過失責任

作者 衷天堯 法制博覽 2017年第03期 摘要 首先本文針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歷史進行了研究和調查。之後,本文從不同的角度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進行了分析和彙總,會給出了其理論的依據。最後,本文又將締約過失的賠償原則了進行了分類。以期待通過研究締約過失責任,能夠做到正確理解和把握,從而在生活中得到合理的...

略論締約過失責任 一

一 締約過失責任概述 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由是德國學者耶林提出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編的 耶林學說年報 第四卷上發表了 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與未臻完全時之損害賠償 一文。耶林在該文中指出 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範疇,進入契約上的積極義務範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繫...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 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於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於違約責任,也有別於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一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 締約一方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