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締約過失責任

2023-02-03 03:00:03 字數 893 閱讀 8427

作者:衷天堯

**:《法制博覽》2023年第03期

摘要:首先本文針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歷史進行了研究和調查。之後,本文從不同的角度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進行了分析和彙總,會給出了其理論的依據。

最後,本文又將締約過失的賠償原則了進行了分類。以期待通過研究締約過失責任,能夠做到正確理解和把握,從而在生活中得到合理的利用。

關鍵詞: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原則;補償性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08-0263-01

作者簡介:衷天堯(1998-),男,漢族,江西南昌人,華北電力大學,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學。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歷史沿革

在十九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羅馬,締約過失責任這一概念產生。2023年德國,法學家耶林在其著作《締約過失責任無效或未完成之契約中之損害賠償問題》中正式提出這一名詞,並說明了信賴利益及其賠償。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締約過失開始受到了各個國家間的重視。

雖然在英美等法系國家並沒有具體提出締約過失責任這一原則,但是其在判例中已經開始引入了誠信義務這一基本原則。

我國雖然經濟步入中高速發展的時期,但是從根本上講,市場經濟存在的弊端並不能得到本質上的剔除。而目前我國與之相關的法律和制度也不太完善,交易存在的風險仍然不可消除。為了更好的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我國在立法上也開始採納了締約過失責任這一根本理論。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與特點

在確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的一方因為違背了誠信原則而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使得對方的權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那麼當事人應當對受損人進行補償,承擔自己的責任。準確的來說,締約過失責任違背的是先合同義務,因為當事人沒有在合同開始之後進行違約,而是在合同開始之前違背的誠信原則,導致合同沒有達成。即當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而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法律應當保護受損人的利益的制度。

略論締約過失責任 一

一 締約過失責任概述 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由是德國學者耶林提出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編的 耶林學說年報 第四卷上發表了 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與未臻完全時之損害賠償 一文。耶林在該文中指出 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範疇,進入契約上的積極義務範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繫...

締約過失責任之損害賠償

摘要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必要義務,而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為此要承擔的一種損害賠償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注重在合同締結階段對當事人的保護,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我國關於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保護利益的適用範圍和原則不明確,明確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 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於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於違約責任,也有別於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一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 締約一方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