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締約過失責任

2022-03-31 13:27:19 字數 941 閱讀 7029

摘要:我國《合同法》中關於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的規定極其簡單籠統,當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給受贈人帶來信賴利益損失時,並未就受贈人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和贈與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做任何規定。從贈與合同的性質、任意撤銷權的立法價值和質疑入手,分析是否要援引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來約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關鍵詞: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締約過失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4-0116-03

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對於非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非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為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即只要是在一般贈與合同而非上述列出的三類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可無任何理由行使任意撤銷權,受贈人無法要求贈與人履行交付義務,而在我國法律中卻沒有關於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約束或限制以及贈與人濫用任意撤銷權所應承擔責任的規定。

倘若在實踐過程中,贈與合同有效成立,受贈人已經為受領贈與財產做了準備工作並支出了相關費用,此時贈與人突然行使任意撤銷權,受贈人將因此蒙受損失,且由於任意撤銷權的合法性,受贈人無法向贈與人追求賠償責任,這顯然對受贈人是不公平的,也突出了任意撤銷權行使與合同法法理基礎存在的衝突。

一、贈與合同的性質

對於贈與合同性質的研究與認定,是明確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存在的理論基礎。

首先,與其他合同相比,贈與合同最大的特徵就是無償性,贈與人願意向受贈人支付一定利益,而不要求受贈人提供相應的對價,並且贈與合同具有單務性,這實際上造成了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對等。從社會道德和法律雙重角度考慮,對於贈與人的行為,法律沒有過多苛求,反而有意減輕了贈與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從《合同法》189條即可看出,只有在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而贈與人贈與財產時可能因一時衝動未為周全,或其他原因使其對贈與財產心起悔意,此時法律理應從保護贈與人利益的角度,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否則將會顯失公平。贈與合同的無償性在一定程度上給法律設立任意撤銷權奠定了道德和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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