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應注意的問題

2021-03-28 06:53:44 字數 645 閱讀 4880

對締約過失責任損失的確定是乙個比較棘手的問題,有的甚至難以確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更難把握。因此,在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時應注意幾個問題:(1)須有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實際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使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實行完全賠償原則,即受損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締約過失方予以賠償。但該原則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即除受損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其他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額則應限於締約過失方可預見的範圍內,最高不得超過合同實際履行時可以預期得到的平均利潤。所謂的「信賴利益損失」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後,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並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後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

(3)有因果關係,信賴利益的損失必須是對方過錯造成的,也就是說必須有因果關係,如果不是對方造成的,即使有損失對方也不承擔責任。(4)因一方締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受損失的一方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但其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則應由締約過失方來承擔。

(5)在特殊情況下應當考慮超出履行利益的損失部分,但應嚴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費用。(6)原則上精神損失不予考慮,對精神損失受害人可以適用侵權行為責任要求賠償。

論締約過失責任

作者 衷天堯 法制博覽 2017年第03期 摘要 首先本文針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歷史進行了研究和調查。之後,本文從不同的角度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進行了分析和彙總,會給出了其理論的依據。最後,本文又將締約過失的賠償原則了進行了分類。以期待通過研究締約過失責任,能夠做到正確理解和把握,從而在生活中得到合理的...

締約過失責任之損害賠償

摘要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必要義務,而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為此要承擔的一種損害賠償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注重在合同締結階段對當事人的保護,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我國關於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保護利益的適用範圍和原則不明確,明確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

略論締約過失責任 一

一 締約過失責任概述 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由是德國學者耶林提出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編的 耶林學說年報 第四卷上發表了 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與未臻完全時之損害賠償 一文。耶林在該文中指出 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範疇,進入契約上的積極義務範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