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之損害賠償

2022-09-15 22:51:08 字數 1201 閱讀 2009

摘要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必要義務,而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為此要承擔的一種損害賠償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注重在合同締結階段對當事人的保護,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我國關於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保護利益的適用範圍和原則不明確,明確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保護利益的適用範圍,確立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的信賴利益原則及範圍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國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制度。

關鍵詞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信賴利益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4-069-02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必要義務,而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為此要承擔的一種損害賠償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損害賠償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在合同的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不履行先合同義務,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產生信賴利益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先合同義務指的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必須履行的義務,主要有通知、照顧、保護、協助等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民事責任,在法律上不同於侵權責任,也不同於違約責任。

信賴利益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損害賠償範圍,這包括信賴利益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方面。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在信賴合同成立和生效時的各種費用支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交易是個人和社會財富增進的發動機。

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允諾人一方面受控於自己的允諾,另一方面對他方的交易行為有一種信賴,這就使得他放棄了同市場上第三人的交易,但此時正在進行的締約行為卻由於對方的過錯而沒有達成合意,使得已成立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這就導致了信賴方無法取得本應得到的利益。假如此種風險由信賴方自己來承擔,那麼保護了締約過錯方的利益,這就會忽視了正義與公平而片面的追求效益。所以對雙方的懲罰和保護都應當有乙個合理的可預見的範圍。

所謂間接損失,還可以叫做可得利益損失,是指由於乙方當事人的締約過錯行為導致另一方當事人損失了應當增加的財產,是一種利益增加損失。在實踐中的具體表現是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不再履行,同時失去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導致無過錯方無法獲得可得利潤。間接損失可由締約過失行為直接引發,所以在締約過失責任中應該包括如何賠償間接損失。

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給無過錯的締約人一方的利益,充分體現公平原則,從而在法律上提倡誠信交易,假如信賴利益損失沒有囊括間接損失,那麼受害方的損失得不到充分的補償,最終導致的結果是締約過失行為的放縱。

論締約過失責任

作者 衷天堯 法制博覽 2017年第03期 摘要 首先本文針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歷史進行了研究和調查。之後,本文從不同的角度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進行了分析和彙總,會給出了其理論的依據。最後,本文又將締約過失的賠償原則了進行了分類。以期待通過研究締約過失責任,能夠做到正確理解和把握,從而在生活中得到合理的...

略論締約過失責任 一

一 締約過失責任概述 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由是德國學者耶林提出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編的 耶林學說年報 第四卷上發表了 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與未臻完全時之損害賠償 一文。耶林在該文中指出 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範疇,進入契約上的積極義務範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繫...

確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應注意的問題

對締約過失責任損失的確定是乙個比較棘手的問題,有的甚至難以確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更難把握。因此,在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時應注意幾個問題 須有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實際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使合同未成立 無效 被撤銷,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