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外國法查明制度探析

2023-01-25 04:48:05 字數 908 閱讀 3675

作者:羅平

**:《法制博覽》2023年第08期

【摘要】外國法查明制度,是國際私法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頒布之前,我國關於該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中,適用法實施以後,造成了具體應當如何查明外國法的規定比較模糊的狀況,查明外國法難以操作。對適用法第十條的理解成了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根據此條之規定,對外國法查明制度做了大膽設想,並對適用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關係應該如何處理提出意見。

【關鍵詞】法律適用法;外國法查明;司法解釋

查明外國法是適用外國法的前提,由於各國法律紛繁複雜,任何法官都不可能通曉世界各國的法律,因此當一國法官在根據本國衝突規範的指引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就必須通過一定的方法來確定外國法的內容。外國法的查明是國際私法的一項制度。筆者最近一直在思考這樣的問題:

「外國法」可以怎麼理解?是不是只允許適用能體現國家意志的,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或者由其認可的法律規範?大多數國家國際私法規範中都規定了查明外國法的內容,這些作為查明外國法的指導性規範對查明外國法有著什麼意義?

我國於2023年通過並與2023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使用法》①(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在這個問題上可以如何解讀呢?對於這些問題,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外國法查明的含義、方法以及外國法不能查明的處理情況。一、外國法的查明簡介[1](一)外國法查明的含義

外國法的查明(the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在英美法系國家也稱為外國法的證明(proof of foreign law),是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指定應適用外國法時,為適用外國法而查明該外國法的存在和確定其內容。(二)外國法的查明方法

按照一些國家訴訟法的觀點,了解法律和查明事實是截然不同的。法官應當知法,至於事實則應當由當事人自己舉證。由於各國對外國法的性質,即外國法究竟是法律還是事實有不同的主張,所以各國查明外國法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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