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中國農業銀行股份****內控與法律合規部李嬋媛中國農業銀行股份****零售銀行業務部朱孜
近年來,不法分子偽造持卡
原因導致的偽卡盜刷損失責任,首
人借記卡資訊、盜刷卡內資金的案先應確認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法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段不斷公升級。律關係。
這類案件的典型特點是違法行為1.持卡人與銀行符合儲蓄合人通過不法手段獲取持卡人資訊同關係
並製作偽卡,而後在本地、境內異通常我們認為,持卡人與銀地或境外盜刷,其方式包括取款、行間的關係應構成儲蓄合同關係。
轉賬或偽卡消費等,給持卡人造成持卡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存了重大財產損失。本文就偽卡盜刷入銀行,與銀行締結了乙份儲蓄合引發的民事法律問題展開分析。
同,雙方之間形成了平等的儲蓄合同關係,受合同法的制約。我一、
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法
律關係解析
國合同法》分則並未對儲蓄合同作出專門性規定,根據總則中第銀行卡被偽造並盜刷,其原124條的規定,分則或者其他法律
因主要有:銀行未能提供技術含量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總則的高且不易被偽造的銀行卡;違法行規定,並可以參照分則或其他法為人偽造卡片後所用atm或pos律最相似的規定。儲蓄合同與合
沒有足夠的技術水平識別偽卡;
同法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即為借款atm的管理存在疏漏,以致被犯
合同,儲蓄就是銀行(借款人)向罪分子事先安裝的違法裝置竊取持卡人(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
密碼或卡號;持卡人自身未能盡到
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而有關責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卡號或密碼
任承擔等問題,儲蓄關係完全適洩露。
用總則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要分析銀行是否應承擔上述
在2005年發布的((關於銀行儲蓄
72卡密碼被洩露導致存款被他人騙
取引起的儲蓄合同糾紛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問題的批覆中也明確:因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洩露,他人偽造銀行儲蓄卡騙取存款人銀行存款,存款人依其與銀行訂立的儲蓄合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但與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儲
蓄合同是由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存款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銀行事
先擬定的條款,銀行佔據更大的優
勢地位。商業銀行法第29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
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雖然格式合同中通常都明確開戶銀行應依法為開戶申請人存款信
息和有關資料保密,但大多數合同中並未明確約定銀行保障儲戶存
款安全的義務。
首先,從銀行應盡義務來看,
儘管儲蓄合同(開卡協議或借記卡章程)中未作明確約定,實踐中通
法律事務
常認為,在儲蓄法律關係中儲蓄機構負有保障儲蓄存款安全的責任,
相應義務。」3.侵權和違約責任競合對盜刷索賠之訴的影響
合同法規定,持卡人或銀行之間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
消費者權益保**第7條和第11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該義務和責任應當涵蓋以下幾個
方面:銀行應保障所發行的卡片有充分的防偽和安全技術,具有較高的安全水平;銀行應保障自助取款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機有較強的識別能力,能辨別借記
卡的真偽;銀行應加強管理以保障
自助取款機周圍沒有違法監控裝置,為客戶提供必要的防控措施,
如在櫃面、自助裝置、網點門禁設
置防**設施。
其次,與銀行安全保障義務相對應,由於密碼完全是由持卡人
自己管理,因此持卡人也需盡到一
定的注意義務,此類義務在銀行提
供的格式合同中均有所體現。實踐
中發生爭議時,持卡人通常會提出
兩種抗辯:一是主張「凡密碼相符
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條款,屬於合同法 40條規定的提供格
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
方責任的條款,該條款應為無效。二是認為無需討論條款是否合法,只要表明本人並無密碼洩漏或保
管不當行為,不存在過錯,責任就
應由銀行承擔。
2.持卡人與銀行符合金融消
費關係持卡人與銀行之間也可以看作金融消費法律關係。「在司法實
踐中,儲蓄機構與客戶常被定位為金融服務提供者和金融消費者
之間的關係,進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考察儲蓄機構是否盡到
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
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
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此外,根
據該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
保障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
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
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因此,金融服務的提供者(經
營者)即銀行應當保障其提供的
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持卡人(消費者)財產安全」的要求。銀行應
當為持卡人提供具有較高安全級別和較強防偽功能的借記卡,應當
保障持卡人有安全的取款環境。因此,持卡人因銀行提供服務原因導致財產受到損害的,都享有依法獲
得賠償的權利。
對於銀行的侵權行為,根據
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
的責任。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糾
紛屬於一般侵權行為,也應適用
過錯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
任法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持卡人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服務提供者
在保護其資金安全方面存在過錯,
有權要求銀行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當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同時該侵權行為又違反了合同義
務,這就產生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合同法第122條規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
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
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在違約責任與
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損害方
只能任擇其一,或者提起違約之訴
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
權之訴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行使兩個請求權。這種選擇
權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自願原則,
有利於當事人利益的保護。
持卡人在銀行卡被盜刷後,既符合侵權責任構成,又符合違約
責任構成,選擇權在於持卡人。那
麼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哪個對持卡人更有利呢?
從歸責原則來看,在合同理論中,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也
巾國信用卡-73口
即嚴格責任。我國合同法中也的交易環境,盡到保障交易安全的
將違約責任作為無過錯責任進行
規範。一般侵權行為則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在法律有明文規定,例如
= 偽卡盜刷司法實踐的特點
司法實踐中信用卡盜刷案件層出不窮,法院判決責任分配方式也有所差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銀行負全部責任,持卡人義務。atm和pos等屬於銀行的
外展業務,在持卡人已盡到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前提下,若違法
行為人能夠從這些機器裝置上獲
產品責任、環境汙染等情形下才遵
循無過錯責任或公平責任原則。
取資訊和密碼、順利取款或轉賬,
從舉證責任來看,在合同之訴中,債權人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只
需證明債務的存在及損害的發生即
可,無需證明債務人故意或過失;
而債務人若要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需就「損害是由於不可歸責於自己
的原因造成的」負舉證責任。在侵
權之訴中,受害人必須就加害人的
過錯(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而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
具體到被盜刷銀行卡的持卡
人向銀行索賠的民事糾紛中,如果持卡人對銀行提起侵權之訴,除了需要證明自己有實際損失外,還需
證明在該金融消費關係中銀行在
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過錯;如果持卡人能夠證明該事實存在,銀行要想
免除自身的責任,就應當提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如果持卡人對銀
行提起違約之訴,只需證明自己因銀行違約受到損害,無需證明銀行存在過錯;如果持卡人能夠證明該事實存在,銀行需就「損害是由於
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負
舉證責任。
綜上,在借記卡被盜刷的案件中,主張違約責任對持卡人而言
相對有利,舉證責任較輕。因此,
實踐中此類案件多數持卡人提出
的是違約之訴。
74不承擔任何責任;二是銀行負主要
責任,持卡人負次要責任;三是持卡人負全部責任,銀行不承擔責
任。1.持卡人一般會選擇提起銀行違約之訴
因借記卡被偽造並盜刷,持卡人一般都會提出銀行違約之訴。
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糾紛作為儲蓄合同糾紛,法庭審理的重點是看
銀行是否違反了儲蓄合同的約定以及持卡人是否也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2.法院根據案件情形選擇適
用規範性檔案
對此類民事糾紛,法院通常適用《合同法 、((民法通則等
民事基本法律,根據案件的具體傾
向,同時適用具有專業性的部門規
章,如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等。此外,此類案件還可以適用相關的司法解釋,如((關於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洩露導致存款被他人騙取引起的儲蓄合同糾紛應否作為
民事案件受理問題的批覆))。
3.銀行與持卡人各自在一定情形下承擔違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持卡人將資金存入銀行,銀行就產生了對資金
的保管義務,應為持卡人提供安全
表明銀行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持卡人如果未盡到妥善保管
銀行卡和密碼的義務,也應當承
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客戶在辦卡
時,通常要承諾同意銀行提供的辦
卡協議(章程),辦卡協議一般都
明確約定:「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
視同本人支取……持卡人應妥善
保管密碼,因密碼洩露或卡片保密不當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負責。」
密碼具有私密性、唯一性等特徵,
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實踐
中在持卡人沒有證據證明系銀行洩露了密碼資訊的情況下,法院會認為持卡人洩密有一定的可能性,
持卡人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通常會評
判雙方違約責任大小,來確定各自承擔損失的比例。
4.持卡人和銀行的舉證情況
對案件結果起決定作用
現代民事訴訟遵循證據裁判原則,即當事人和法院應當運用經過調查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來證明和認定案件事實。在偽卡盜刷案
件中,可以注意到以下問題:
第一,證明持卡取款、消費
法律事務
者非持卡人本人的證據最為關鍵。事人舉證進行比較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
發卡行的**行,與持卡人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其民事責任由發卡
行承擔。
如果案件中有報警記錄、交易流水
記錄、錄影資料及相關陳述,並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就能確認借記卡被他人盜刷的事實。
幹規定第73條對此作出明確解釋:「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
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
發卡行為持卡人辦理了具有「銀聯」標識的借記卡,就承諾持
實踐中,銀行負「全部責任」卡人能在具有中國銀聯成員機構和「主要責任」的偽卡盜刷案件中,持卡人通常會提供證據來證明持卡取款者非其本人。例如,銀行
卡異地被盜刷的案件中,持卡人在發現後迅速到公安機關報案並
出示自己的銀行卡,或迅速到附近超市刷卡消費留下記錄,如果沒有任何一種交通工具能讓其在
短時間內從所在地趕到盜刷地,
則依據常理推斷持卡人不可能短
時間內在異地交易,就能證實是
他人而非其本人進行的刷卡行為。還有的案件中,公安機關在偵查
案件的過程中調取了刷卡的監控錄影,可直接證實在atm上取
款的非持卡人本人。在上述情形中,若銀行沒有證據證明持卡人洩露銀行卡資訊,在無相反證據
的情況下,可以確認行為人使用的是偽造卡。在銀行「不承擔責任」的實際案例中,通常持卡人無法
證明卡內金額非其本人提取。
第二,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裁判遵循優勢證據規則。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在理論界可以概括為「高
度蓋然性」,也被稱為優勢證據的要求,即當證據顯示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明顯大於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據此進行合理判斷以排除疑問,優勢證據是法院對雙方當
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
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偽卡盜刷民事法律糾紛中,法院對持卡人和銀行的舉證情況進行比較後,支援
滿足優勢證據的一方當事人。
第三,銀行對持卡人洩露銀行卡密碼負舉證責任。如果發卡行能夠提出持卡人確實存在不規範
使用銀行卡和密碼的證據,在持卡
人沒有充分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
下,法院可以認定持卡人沒有盡到
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例如,如果
監控錄影清晰可見儲戶在取款時
未用手遮擋數字按鍵,則可判定其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盜刷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法院綜合多因素判斷
銀行是否已履行對持卡人資金的安全保障義務。法院通常會根據發
卡行落實銀行卡風險管理措施的具體情況,判斷銀行對交易機器、
交易場所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
是否採取了銀行業監督部門所要求的風險管理措施,綜合考量後確
定發卡行承擔責任的比例。
5.**人產生的責任由發卡
行承擔在跨行交易中,其他銀行是
資格的其他銀行進行跨行交易。在
跨行交易中發卡行與其他銀行構成了委託**關係,與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
性原理,持卡人應請求發卡行承擔責任,銀行卡資訊在其他銀行裝置上被洩露,或卡上資金在其他銀行裝置上被盜刷,其責任都應由發卡
行即委託行承擔。
此外,發卡行與商戶、收單機構之間的關係也是如此,一般情況下,發卡行和特約商戶、收單機構之間系委託**關係,其行為結
果應當由發卡行承擔。發卡行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法向特約商戶、收單機構追償。如持卡人起訴發卡行和特約商戶,特約商戶未
盡到審慎審核義務的,與銀行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不法分子的高科
技犯罪手段愈來愈多樣化,對銀行
保護持卡人資金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需要持卡人自身提
高防範意識。ccc
(文章內容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與其所供職單位無關)
法律事務
欄目編輯:彭惠新
巾國信用卡j75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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