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盜刷案件裁判規則14條

2021-04-19 05:58:36 字數 5310 閱讀 2948

1.他人利用讀卡器竊取儲戶密碼盜取存款的責任認定

——犯罪分子在自助銀行網點門口刷卡處安裝讀卡器等竊取儲戶資訊的,應當認定銀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

2.未保障儲戶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盜,銀行應當賠償

——《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取款自由,應全面理解為包括取款時間、數額及選擇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多種方式的自由。

3.自助銀行門禁竊密裝置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應賠償

——犯罪分子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上安裝盜碼器,竊取儲戶銀行卡資訊和密碼造成儲戶損失的,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4.自助櫃員機安全隱患造成的交易風險應由銀行承擔

——儲蓄機構負***儲戶存款安全義務。因人機交易這種特殊交易方式所產生的交易風險,應由櫃員機設定方承擔。

5.借記卡被盜用,提供取款裝置的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自助取款終端裝置的機具行未能及時發現、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為,使持卡人所持銀行卡資訊被洩露的應賠償。

6.他人利用atm機盜取儲戶資訊致損,銀行應予賠償

——銀行對其自動取款機安全疏於管理,構成失職,造成儲戶資訊被盜取、賬戶資金受損失的,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7.盜錄裝置竊取儲戶資訊造成損失,銀行應承擔全責

——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裝在atm機上的盜錄裝置竊取資訊,導致儲戶損失的,發卡銀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8.自動取款機上張貼字條導致儲戶被騙,銀行有過錯

——銀行已作必要風險提示,但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儲戶取款時被詐騙,應承擔未盡到義務範圍內的賠償責任。

9.「密碼交易視為本人交易」的格式條款的例外適用

——因不法分子利用盜裝的裝置竊取密碼和卡資訊製作轉殖卡導致儲戶損失,不適用「密碼交易視為本人交易」規則。

10.儲戶受atm機上張貼的詐騙號誤導致損,銀行有責

——銀行因向儲戶提供自助取款設施服務未盡安保義務,應根據其未盡職責疏於管理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11.儲戶誤信atm機上詐騙資訊致存款流失的責任分擔

——儲戶輕信取款機上犯罪嫌疑人貼上的詐騙資訊,造成存款被盜取,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2.銀行為儲戶保密義務包括為儲戶提供安全保密環境

——為儲戶保密,不僅指銀行應對儲戶個人資訊保密,亦包括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環境。

13.儲戶取款時未用手遮擋導致密碼洩露的不構成過錯

——他人利用盜裝的裝置竊取資訊導致儲戶損失,銀行以儲戶輸入密碼時未用手遮擋存在過錯為由抗辯的,不予支援。

14.對自助銀行異常裝置未盡安全防範義務的銀行責任

——銀行對他人在自助銀行所安裝的異常裝置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未能保障儲戶交易安全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規則詳解】

1.他人利用讀卡器竊取儲戶密碼盜取存款的責任認定

——犯罪分子在自助銀行網點門口刷卡處安裝讀卡器等竊取儲戶資訊的,應當認定銀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

標籤:儲蓄合同⊙自助銀行⊙安全保障義務⊙自助櫃員機

案情簡介:2023年12月,湯某等犯罪分子通過在自助銀行網點門口刷卡處安裝的讀卡器、在櫃員機上部安裝具有攝像功能的mp4,竊取了王某借記卡的卡號、密碼等資訊,複製了假的銀行卡,並從王某借記卡賬戶內支取、消費 42萬餘元。後湯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

法院認為:王某在銀行辦理了無存摺借記卡,即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係。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系商業銀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保密義務不僅指銀行對儲戶已提供的個人資訊保密,亦包括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對自助銀行櫃員機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為在自助銀行櫃員機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亦係銀行安全、保密義務的一項重要內容,該項義務應由設定自助銀行櫃員機的銀行承擔。本案中,案外人湯某等人通過在自助銀行網點門口刷卡處安裝讀卡器、在櫃員機上部安裝具有攝像功能的mp4的方式,竊取了王某借記卡卡號、密碼等,複製了假的銀行卡,並從王某借記卡賬戶內支取、消費 42萬餘元。

上述事實說明,涉案自助銀行櫃員機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於具備專業知識的銀行工作人員對自助銀行櫃員機疏於管理、維護,未能及時檢查、清理,未及時發現、拆除犯罪分子安裝的讀卡器及攝像裝置,致使自助銀行櫃員機反而成了隱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處所,給儲戶造成安全隱患,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本案中,王某借記卡失密,是銀行違反安全保密義務所致。

儲戶大多缺乏專業知識,在使用自助櫃員機進行交易時,難以辨別門禁識別裝置是否正常,是否安裝了其他不明識別器,亦難以發現櫃員機上部是否安裝了非法攝像裝置。銀行未對自助櫃員機進行必要的維護、未能給儲戶提供安全、保密環境,導致持卡人借記卡密碼洩漏,且在借記卡尚在儲戶本人手中的情況下,銀行未能準確識別被犯罪分子複製的假卡,最終導致儲戶借記卡賬戶內的資金被犯罪分子騙走,又錯誤解釋借記卡管理協議書及章程約定的含義,主張風險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擔,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援。判決銀行給付王某全部被竊取的款項。

實務要點:犯罪分子利用商業銀行對其自助櫃員機管理、維護上的疏漏,通過在自助銀行網點門口刷卡處安裝讀卡器、在櫃員機上部安裝攝像裝置的方式,竊取儲戶借記卡卡號、密碼等資訊,複製假的借記卡,將儲戶借記卡賬戶內的錢款支取、消費的,應認定商業銀行未為在其自助櫃員機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構成違約。儲戶據此要求商業銀行按儲蓄存款合同承擔支付責任,商業銀行以儲戶借記卡內資金短少係因犯罪行為所致,不應由其承擔民事責任為由進行抗辯的,對其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案例索引:江蘇南京鼓樓區法院2023年11月26日判決「王某訴某銀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見《王永勝訴中國銀行股份****南京河西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9:476);另見《合同法視野下的金融機構安全保障義務》(吳巨集、丁廣),載《人民司法·案例》(200912:

4)。2.未保障儲戶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盜,銀行應當賠償

——《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取款自由,應全面理解為包括取款時間、數額及選擇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多種方式的自由。

標籤:儲蓄合同⊙安保義務⊙取款自由

案情簡介:2023年,周某持卡到銀行取款,營業員稱到自動取款機取。周某不會操作,呼喊營業員幫助時,其銀行卡被犯罪嫌疑人趁機調包。

在周某發現卡被調包後,申請掛失,銀行稱需到發卡行辦理。等周某趕到發卡行時,卡內存款已被他人盜取5.3萬餘元。

法院認為:商業銀行有義務保證儲戶取款自由。儲戶享有的取款自由權利包括取款時間、數額上的自由,在有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方式的情況下,還應包括可選擇取款方式的自由。

在業務繁忙情況下,從縮短儲戶等待時間考慮,營業員可建議儲戶到自動取款機取款,但建議前有義務了解儲戶取款數額,特別是周某已宣告不會使用取款機情況下,還有義務向其講解或演示使用方法;如因業務繁忙顧不上履行上述義務,營業員不能堅持讓儲戶到其不熟悉的取款機上取款。營業員既不履行講解或演示義務,又堅持讓儲戶到取款機上取款,非屬正當行使建議權,而是限制儲戶取款自由,不履行保證支付義務。在周某能提供身份證和密碼情況下,銀行未按規定及時給其辦理**掛失,是造成周某卡內存款被盜取的主要原因。

銀行提供的取款機,周圍無防護措施,無法保證使用人在使用中密碼不被**,銀行卡不被調包。銀行卡密碼失密及存款被盜取,系犯罪分子所為,但銀行未依儲蓄合同履行保證支付、保障儲戶取款自由及保密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主要責任。周某不慎遺失銀行卡及密碼,亦有一定過失,可減輕銀行賠償責任,判決銀行賠償周某4萬元。

實務要點: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保證支付、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應全面理解。保證支付不僅是指銀行不得拖延、拒絕支付,還包括銀行應以適當方式履行支付義務;取款自由,不僅包括取款時間、取款數額上自由,在有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多種取款方式的情況下,還應包括選擇取款方式的自由;為儲戶保密不僅是指銀行應對儲戶已提供的個人資訊保密,亦包括應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環境。

銀行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即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湖南衡陽中院2023年7月28日「周某與某銀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見《周培棟訴江東農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6:415)。

3.自助銀行門禁竊密裝置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應賠償

——犯罪分子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上安裝盜碼器,竊取儲戶銀行卡資訊和密碼造成儲戶損失的,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標籤:儲蓄合同⊙自助銀行⊙安全保障義務⊙竊密裝置

案情簡介:2023年,顧某持卡到自助銀行取款機取款時,未留意犯罪分子在門禁處安裝的竊密裝置,導致其銀行卡密碼失竊,存款被盜取。該行未設定任何警示標識。

法院認為:商業銀行有條件、有機會、有能力防範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銀行和自動取款機犯罪。銀行應根據自助銀行和取款機在被各種犯罪活動攻擊後暴露出來的弱點,隨時對其進行改進。

在新的改進方法尚未出台前,銀行還可通過巡查、明示使用自助銀行的注意事項、向儲戶通知犯罪手段,甚至是暫停使用等方法,來履行防範犯罪的義務,以確保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運轉,確保儲戶存款安全,維護儲戶合法權益。顧某對自助銀行設施不具有專業知識,使用自助銀行時,雖注意到門禁處多一新裝置,但在該行無操作規範、使用說明和風險提示情況下,其無法識別此新裝置究竟是銀行對門禁系統的改進設施,還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以致銀行卡資訊和密碼被竊取,對此顧某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銀行未能及時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場所安全的義務,是犯罪分子使用盜碼器得逞的主要原因,銀行應承擔責任,判決銀行給付顧某存款本息。

實務要點:商業銀行對利用自助銀行和自動取款機實施的各種犯罪有防範義務。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上安裝盜碼器方法,竊取儲戶銀行卡資訊和密碼造成儲戶損失的,如儲戶無過錯,商業銀行應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23年12月20日判決「顧某訴某銀行儲蓄合同案」,見《顧駿訴上海交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5:426)。

4.自助櫃員機安全隱患造成的交易風險應由銀行承擔

——儲蓄機構負***儲戶存款安全義務。因人機交易這種特殊交易方式所產生的交易風險,應由櫃員機設定方承擔。

標籤:儲蓄合同⊙自助銀行⊙舉證責任⊙安全缺陷

案情簡介:2023年,焦某發現其郵政局儲蓄存摺少了9000餘元。經調查,系有人多次在自助櫃員機異地取款。郵政局認為焦某自己持卡及密碼,具備自己取款條件,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焦某提交了存摺及取款卡,證明自己與郵政局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係,證明自己的存款數目,存摺和取款卡亦未丟失。郵政局主張焦某惡意支取,應就焦某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取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由於自助櫃員機系郵政局設定,郵政局從中獲得經營收益,如郵政局認為在自助櫃員機上進行人機交易這種特殊交易方式,導致其無法識別交易主體,無法證明在異地使用取款卡從焦某賬戶中取款的是何人,而這一機器系統因存在安全隱患而發生過儲戶存款被盜取的事實又為郵政局自認,等於郵政局承認其設定的自助櫃員機從技術上尚無法充分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為了維護儲戶合法權益和郵政儲蓄的公信力,應由郵政局對由此而產生的儲戶存款被盜取的風險承擔責任。

實務要點:儲蓄機構負***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因人機交易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所產生的交易風險,應由自助櫃員機的設定方承擔。

案例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天津市郵政局與焦長年存單糾紛一案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問題的函覆》(2023年11月6日〔2003〕民一他字第16號),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請示與答覆》(200403/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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