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2023-01-18 13:51:04 字數 3058 閱讀 8128

第二章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第一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概念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概念

1、概念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發生於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於民事訴訟參加者之間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關係。

※要區別不同的法律關係,要從主體、客體、內容來區別。社會關係決定法律關係,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內容決定了不同法律關係的不同。

2、這一概念表明:與其它法律關係的不同

a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受民訴法調整的一種社會關係

b 它存在於民事訴訟參加者之間

c 內容是民事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3、注意

a 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不同社會關係

b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不同於民事法律關係

c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還不同於其它訴訟法律關係

※研究生入學考試題:舉例說明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二、有關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學說的爭論。

(一)當事人之間關係說,又稱「一面關係說 」,

(二)當事人與法院關係說,又稱「兩面關係說 」

(三)「三面關係說」,**人、當事人、法院三者關係

(四)多面關係說

三、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特徵

1、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不是乙個單一的法律關係,而是乙個由法院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相互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所共同構成的綜合性的法律關係。

2、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審判法律關係占有核心的地位。

第二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要素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大要素構成的。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

(一) 概念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加訴訟,並在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機關、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

在我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參加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是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

(二) 訴訟主體&訴訟法律關係主體

1、共同

在許多情況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就是訴訟主體。

2、區別

訴訟主體有一些不同於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一些特徵:

①訴訟主體是訴訟活動的主要行為人,他們的訴訟行為,對訴訟程式的發生、進行乃至終結起著決定性或重要的作用。

②訴訟主體一定是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但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不一定是訴訟主體。

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範圍大於訴訟主體,有些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對訴訟的程序並不起決定性影響,如訴訟**人等。

③在民事訴訟中居於訴訟主體地位同時又是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有:人民法院、當事人、人民檢察院等。

※訴訟**人是否是訴訟主體?

存在爭議。法定**人是訴訟主體,委託**人要根據授權的範圍,特殊授權是訴訟主體,一般授權(有關程式上的授權)不是訴訟主體。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不同訴訟地位,決定了他們不同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三、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

1、概念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2、關係表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關係不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也就有所差異。

※檢察院只對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是通過查明案件事實,解決當事人的實體訴訟請求。

第三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

一、概述

1、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是訴訟上的法律事實。

2、訴訟上的法律事實,是指在訴訟上存在並能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客觀事實。

3、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包括兩類:一是訴訟上的法律行為,一是訴訟上的事件。

二、訴訟上的法律行為

1、概念

訴訟上的法律行為,是指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在訴訟上所進行的有意識的訴訟活動,即通常所說的訴訟行為。嚴格意義上是指合法的訴訟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2、分類

①人民法院的訴訟行為,是指對訴訟的指揮行為和對案件的裁判行為。

②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具體的就表現為進行一定的訴訟行為。

例:行使起訴權 →起訴行為;行使上訴權→上訴行為;行使撤訴權→撤訴行為

三、訴訟上的事件

1、概念

訴訟上的事件,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不以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件。

2、內容

①訴訟上的事件主要包括:當事人死亡、法人消滅、非法人團體被撤銷或消滅等等

※當事人死亡,若身份關係,則訴訟終結;若財產關係,則暫時停止訴訟,等待繼承人承繼法律地位。

②相對訴訟上的法律行為而言,訴訟上事件居於次要地位,往往是在訴訟中偶然發生。

3、案例

①a、b為夫妻。一日,a發現b有外遇,遂上訴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判決婚姻關係解除,並將房屋一套、小汽車一輛判決給a,存款20萬元判決給b。

但是上訴期間,a出車禍意外死亡,現a的母親與姐姐認為,判決給a的財產應由她們繼承,那麼b有沒有繼承權?

b是有繼承權的。因為案件在上訴期間,法院的判決還沒有生效,a與b 的夫妻關係沒有解除,小汽車、房屋仍是a與b 的共同財產,因此,對於a的其他財產,b有繼承權。

②a為17周歲的少年,生日為9月1日。6月30日,a與b 發生糾紛,將b打傷,b訴諸法院。c作為a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參與訴訟。

判決於8月30日下達,判處a向b賠償3000元人民幣。後a與c不服,c於9月4日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a沒有責任,無需賠償。實際上,二審法院的裁決並沒有效力,因為9月4日時,a已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c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再,應由a自己提出上訴,因此二審的主體發生問題,二審的裁決沒有效力。

第四節研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第一,正確認識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對掌握民事訴訟法學有著積極的意義。

第二,把握住了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就有利於從整體上了解民事訴訟法的內容,從而對民事訴訟立法也有個全面的認識,進而也有利於對民事訴訟立法提出積極、有效的建設性意見。

第三,正確認識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對於正確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有重要作用。

第四,正確認識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對正確認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地位有重要意義。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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