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訴訟輔導 民事訴訟法「時間節點」總結

2021-12-24 00:53:51 字數 912 閱讀 9526

(一)舉證期限屆滿前

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簡易程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並經法院許可。

3.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簡易程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即可)。

4.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5.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6.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鑑定需要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法院委託的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二)法庭辯論終結前

1.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3.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是在一審中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

4.在二審程式中,法庭辯論終結前可提出反訴,但法院只能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三)答辯期間

1.管轄權異議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法院對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四)判決宣告前

1.一審程式中,在案件受理後判決宣告前可申請撤訴,是否准許由法院裁定。有違法行為需要處理的,不准撤訴。

2.二審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由二審法院裁定是否准許。不予准許的情形:

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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