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總結

2021-03-24 16:57:28 字數 5346 閱讀 8109

民事訴訟的管轄

主管: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行使各自職權和履行各自職責的範圍和許可權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範圍

一、由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二、婚姻家庭關係

三、經濟法律關係

四、勞動法律關係

五、其他按民事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

六、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一、管轄的概述

管轄:是指確定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劃分管轄範圍的原則

☆ 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審理

☆ 均衡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

☆ 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相結合

☆ 維護國家主權

管轄: 1.法定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

2.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分工和許可權。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 ——「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是指以當事人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訴訟也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法院:(1)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當事人均被登出城市戶口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5)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夫妻雙方原在內地結婚,後到港澳台地區定居,因特殊原因,一方向內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由當事人原婚姻締結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7)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當事人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8)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被告一方原在國內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對「被告就原告」的適用進行了以下補充規定: (1)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夫妻一方外流,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

如果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對某些特定型別的案件,法律強制規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於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只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

(4)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四、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條件:(1)移送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

(2)移送法院經審查,發現對該案件確無管轄權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管轄權的轉移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某一案件的訴訟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權的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

1.上級向下級轉移

2.下級向上級轉移

五、管轄權異議和管轄恆定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後,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條件: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本案的被告;2.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形式,一般應當通過書面方式提出.

管轄恆定

(1)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2)原告起訴時,依法律規定某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案始終由該法院管轄,而不隨客觀情形的變化發生管轄權的轉移。

(3)原告起訴時,依法律規定受訴法院並無管轄權,但受訴法院未發現,當事人也未提出異議,受訴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即視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此後不得變更管轄法院。

案例分析:a縣與c、d、e、f四市、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和b縣某食品廠於2023年3月在c縣簽訂了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攬合同。

其中約定:「運輸方式:加工廠代辦託運。

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

在e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市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f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入庫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5萬多元。兩廠幾經協商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劉某諮詢。

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就上述情況,請回答:

(1)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能否通過仲裁解決

(2)e市、c縣、f縣、d縣、a縣法院是否有管轄

(3)如果你是劉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的要求?為什麼?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第一節當事人概述

一、 當事人的概念與特徵

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或者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與民事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

1.與民事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

2.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稱謂

原告:是指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或者受到侵害的利害關係人,為維護自己的或者受其保護的民事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民事審判的一方當事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聲稱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議或者侵犯了其民事權益的對方當事人。

1、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合夥組織僱傭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為當事人。

3、在訴訟中,個人合夥引發的糾紛應當以所有合夥人作為當事人。

4、雇員在從事僱傭合同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雇主和雇員作為共同被告。

5、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6、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7、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8、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時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9、法人撤銷有清算組的,清算組是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的,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是當事人。

10、因新聞報導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

(1)只訴作者的,作者為被告;

(2)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

(3)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有隸屬關係的,且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二、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法人、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終於被撤銷或者終止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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