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說明》解讀

2021-03-04 09:32:17 字數 3001 閱讀 4707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的貫徹落實工作。2023年12月,通過了《民訴法司法解釋》。《民訴法司法解釋》共分23章,共552條。

《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制定和實施,對確保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的準確、同

一、嚴厲、有效實施,更加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加踴躍地保護司法公正、增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協調穩固,更加有力地為建設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法治系統、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度,建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威望,擁有非常重要的意思。現對《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確保民事訴訟程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民訴法司法解釋》時,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式的公平性作為貫串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式公正正義的具體措施。同時,強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同等,統籌公正與效力,重視程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原則,使民事訴訟軌制更加迷信和更具備操作性。例如《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6條規定的指令迴避,是 《民訴法司法解釋》新增添的一種躲避形式,迴避的形式作為司法測驗每年輕睞的考點,需要學員對此迴避情勢予以高度看重。

(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民訴法司法解釋》對相關程式或制度進行了細化,具體表示在:一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為了維護和標準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的權利,第238條、337條、338條、410條對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權利做了具體規定,撤訴作為高頻考點,同時新規定從來也是重點考察、重點控制的內容,需要廣大學員引認為重。二是增加反訴形成要件的規定。

反訴作為司考考試的必考考點,司法考試學院,需要廣大學員在反訴原有條件的基礎上,聯合《民訴法司法解釋》新增加的第232、233兩條規定進行深刻的懂得,以逢迎司考動向。三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道路等,以避免有關救援程式制度之間反覆穿插,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接濟供給明確的門路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正當權利,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正性和穩定性。2023年的《民事訴訟法》第56條新增的第三人撤銷之訴,2023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四章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做了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權利的行使,也將會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

(三)保障審判公開

為了保障審判公然,《民訴法司法解釋》對相關審理程式做了詳細的規定:一是《民訴

法司法解釋》第333條、第403條對二審、再審程式可以不**審理的情形予以制約。本來二審、再審程式不**審理的情形僅是作為例外規定,個別不會作為司考考察的重點,但2023年《民訴法司法解釋》具體的對不**審理的情形進行了司法規定,勢必會成為將來司考的考核方向;二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規模和方式。2023年《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當事人有查閱權,但僅用乙個法條予以粗略規定,2023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5條了對此作了過細的規定,這一渺小的變更,國家司法考試,須要寬大學生引起高度器重。

(四)規範證據的審查與應用規矩

2023年《民事訴訟法》第65條對逾期舉證的義務進行了規定,2023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01、102條又對逾期舉證的效果作出了分檔次、分情形予以處分的規定,而2023年司法考試對這一項新的規定已經進行過考察,信任2023年的司法考試會對這一規定進行更加周密的考察,此外,2014司法考試,2023年《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鑑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針對新設的專家輔助人這一主體,需要學員留神的是專家幫助人既非鑑定人又非證人。

(五)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

一方面,2023年《民事訴訟法》僅用第162條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式,2023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二章對小額訴訟程式做了專章規定,細化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範圍、程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勢必會是未來司法考試重點考察內容。另一方面,2023年《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規定審理前籌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應當事人相關訴訟要求和看法、組織交流證據、演繹爭議焦點,為進步庭審效率奠定基本。

(六)貫徹老實信譽準則

2023年《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了對於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此規定需學員結合2023年《民事訴訟法》第112條和113條理解、記憶;《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19、120條新增了對當事人簽訂據實陳說保障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式及成果作出規定,學員需再結合證人出庭作證、證人資格、證物證言效力的基礎上,進行關係記憶。

(七)完善公益訴訟制度

2023年《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一節規定了民事公益訴訟,但該法只有乙個條文規定。2023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三章對公益訴訟的操作程式做了細化,既便利人民法院審理,又方便利事人起訴。這個新內容勢必成為今年的主要考點,詳細內容有:

一是細化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前提:(一)有明白的被告;(二)有詳細的訴訟懇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證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疇和

和受訴國民法院管轄;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汙染大陸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傳染產生地、傷害成果地或者採用防備汙染辦法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辨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破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獨特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三是規定了告知程式: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旬日內書面告訴相干行政主管部分;四是對其餘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加入訴訟作出劃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休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准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五是和諧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聯: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統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六是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能夠和解、調劑,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定後,中國政法大學,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布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該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公共好處的,不予出具調停書,持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度性規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在法庭爭辯終結後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率後,其他依法存在原告資歷的機關跟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動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說明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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