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公益訴訟條款的立法解讀

2023-01-31 18:00:06 字數 853 閱讀 9803

作者:祝萍李傳敏朱曉菲魏然熊琛

**:《青年與社會》2023年第06期

【摘要】公益訴訟在中國並不是乙個法律上的概念,公益訴訟寫入《民事訴訟法》可謂是法治的一大進步,但畢竟是首次,立法者不得不對此表示出謹慎的態度,這一點在對草案的審核中顯露無疑。然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究竟是否合理,任然值得研究。

【關鍵詞】公益訴訟;立法;缺陷與不足

草案一審稿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規定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草案二審稿和三審稿均將訴訟主體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最終,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從「社會團體」到「有關組織」的用於變化,體現了立法者對運用法律術語的嚴謹性。

依據《社會管理登記條例》,「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成立社會團體,不僅需要有法人資格,而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且登記。

由此可見,乙個合法的社會團體在法律上有較多的限制。

而「有關組織」的內涵更為豐富,組織就是指人們為著實現一定的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的集體或團體。其外延不僅包括社會團體,更囊括了非法人的組織,例如乙個班級也可成為組織。

實際上我國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只佔社會組織的一部分。比如,2023年據了解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是462000多個,其中25萬左右的名稱叫「社會團體」,還有20萬就是所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還有2000多個是**會。

將提其公益訴訟的主體之一最終確定為「有關組織」,一方面避免了因「社會團體」含義理解的歧義而造成的混亂,另一方面也擴大了訴訟主體範圍,這一變動值得肯定。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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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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