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科目

2021-06-10 13:06:21 字數 3618 閱讀 9674

楊秀清第 1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1.1 民事訴訟

1.1.1 民事糾紛及糾紛解決機制

民事糾紛:主體平等性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解、人民調解、仲裁與訴訟。其中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而人民調解、仲裁與訴訟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決糾紛,但人民調解與仲裁屬於社會救濟是民間機構,而訴訟則屬於公力救濟。

【民事訴訟的特徵(公權性強制性程式性) 】

1.1.2 民事訴訟是訴訟行為與訴訟法律關係的綜合

訴訟行為是發生在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與人民法院之間的行為。 【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活動法院主項的行為。主要指向當事人證人,法院主持雙方調解,**,向當事人送達文書,陳述證人證言】

訴訟行為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1.2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 注意:對人的效力

側重於法律適用:實體法與訴訟法適用的區別、訴訟法與仲裁法適用的區別,其中實體法與仲裁法可

以適用外國法,但訴訟法只能適用中國法。 【實體法是規範民事權利義務主體私權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規範2個人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仲裁法源於公立和社會救濟】【訴訟法是公立救濟,不僅當時訴訟參與人要遵守民事訴訟法還涉及到法院審判時遵守的程式法】

第 2 章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2.1 基本原則

2.1.1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含義:權利的相同性與權利的對應性

◆ 注意與同等原則適用的區別:平等原則側重於解決原告與被告行使訴訟權利的平等性;

而同等原則則側重於給外國當事人以國民的待遇。

2.1.2

內容:程式問題與實體問題,其中,實體問題包括實體事實與實體法律適用。 【程式問題與實體問題:實體的事實認定包括法律適用】

適用於審判程式。

◆ 注意:當事人主張與辯論的物件是法院審理與裁判的物件,(08 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179條已確定) 當事人主張與辯論的事實與證據是法院裁判的依據,對於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法院可以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

2.1.3 【重點私權處分,】

當事人處分權與審判權相結合成為貫穿民事訴訟各程式制度的中心線。

內容:當事人可以處分民事權利與訴訟權利,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處分原則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

辯論貫穿於訴訟過程。分別表達是對的可以做廣義或狹義的理解。 辯論和處分均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是錯的。

【處分原則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審判加執行】【辯論貫穿於訴訟過程指定的是審判】

2.2 基本制度

2.2.1 合議制度

合議庭的組成因程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式中合議庭的組成

【陪審員是參與的角色,是參與審理和審判員共同訴訟。只參加爭議的案件。是為了防止法官因職業倒是事實的偏差。非爭議案件只是確認一種狀態,合議制的是公式和催告不好陪審員。】

◆注意:(1) 參審制不同於陪審制

(2) 陪審員參加爭議案件的合議庭

2 迴避制度

(1) 迴避的情形:45條

(2) 迴避的決定權:民事訴訟法第47條:

3 [, ] 【公開審判指案件要不要公開,法定不公開,當事人申請不公開】

◆注意:(1)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涉及國家秘密與個人隱私的案件屬於法定不公開審理案件,離婚案件與涉及商業秘密案件屬於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案件。

2) 不公開審理與不公開質證的區別:《證據規定》第 48 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

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保密的證據,不公開質證。 【商業秘密是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但質證不公開】

4 兩審終審制度

掌握實行一審終審制度的案件:(1)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2) 適用特別程式、 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以及破產程式審理的案件。 【實行一審終審制度是非爭議的案件一審終審】

第3章主管與管轄

3.1 民事訴訟主管

3.1.1 法院主管的概念與範圍 【民訴】

◆:和解、調解、仲裁與訴訟,其中仲裁是訴訟的前置性程式。 【調解是人民調解,自願來做】

3.1.2 法院主管與其他機關、社會組織解決民事糾紛的關係

(1) 與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階段,人民調解書不具有與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約束力。 【有調解的解釋】

(2) 與仲裁機構

或者仲裁,或者起訴。但勞動爭議仲裁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容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為例外。

3.2 級別管轄

3.2.1 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

◆注意案件的性質: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3.2.2 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注意[, , , ]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最高有權管轄自己認為自己管轄的案件,其他的都是指定。

【海事法院沒有級別】【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仲裁法58條仲裁所在地的中院】【仲裁協議:仲裁法解釋12條】

3.3 地域管轄

3.3.1 一般地域管轄

◆確定標準:當事人所在地,其中,對於公民而言,其經常居住地優先於住所地適用。

【當事人所在地指戶籍所在地】

◆注意經常居住地的判斷(意見第5條):公民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 【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優先於住所地,例外民訴法23條】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條)

(1)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被告單方被關押在原告所在地 。雙方都是被監禁,對被監禁超過1年的有管轄權。】

◆ 注意: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與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確定管轄時的區別。

意見第 8 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 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3.3.2 特殊地域管轄

◆ 特殊地域管轄確定的規律:【24—33條】

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轄權,海難救助費用案件與共同海損糾紛案件除外;

其二、密切聯絡是確定特殊地域管轄的重要原則。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轄權:合同,票據,保險合同,運輸合同,船舶碰撞,交通事故,侵權糾紛】

【密切聯絡的2個精神:管轄的確定要便利於當事人的訴訟,便利於法院刑事審判權】

3.3.2.1 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 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規定

[, , , , ]

第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5條)

第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民訴意見》第 25 條)

[, ]

① 有效協議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適用。

常英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精解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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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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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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