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制度

2021-12-22 18:55:51 字數 4676 閱讀 7888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ii 二 i

第一節基本原則

一、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訴訟階段,起指導作用的準則。它體現民事訴訟的精神實質,為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對民事訴訟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一章規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法學界通常將這些原則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根據憲法原則,結合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基本原則。

這類基本原則的特點是它不僅適用於民事訴訟,而且也適用於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正因為如此,這些原則就成為憲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共有原則,簡稱共有原則。第二類是根據民事訴訟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則。

它反映了民事訴訟的特殊規律性,因此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簡稱特有原則。下面對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加以闡述。

二、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規定的上述原則,可以概括為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訴訟地位平等,也就是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

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雖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訴訟稱謂, 但在訴訟過程中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不分優劣或高低。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平等地承擔訴訟義務。當事人的訴訟

權利平等,在民事訴訟中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當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訴訟權利,如雙方當事人都有委託**、申請迴避、提供證據、請求調解、進行辯論、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權利; 二是雙方當事人享有一些對等的訴訟權利,如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被告有提出反駁和反訴的權利。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互相對應的:

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承擔的訴訟義務也平等,如雙方當事人都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訴訟程式。當然,由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擔負的具體角色不同,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所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盡相同, 不履行訴訟義務的後果也有差異。因此,無論是從訴訟權利來看,還是從訴訟義務來看,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平等都不意味著訴訟權利或訴訟義務的完全相同。

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 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起組織、領導和決定性的作用,保障當事人平等地實現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職務上的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做了平等的規定,在立法平等的基礎上,人民法院為當事人創造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並且平等地要求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不偏袒或者不歧視任何一方。

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對一切訴訟當事人,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 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財產狀況、 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 都應毫無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一切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都應受到保護,一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都應受到制裁。

三、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1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這一規定表明, 我國法律對在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賦予他們同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這就是同等原則。

也就是說,我國民事訴訟法給予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樣的待遇。這種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既不優待,也不歧視,既不限制他們的訴訟權利,也不增加他們的訴訟義務的態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2款規定: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這就是所謂的對等原則, 即外國法院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 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也釆取相應措施, 加以限制。

實行對等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的需要,也是保護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

四、法院調解自願和合法的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要多做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自願合法進行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有三: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應當重視調解解決。調解解決的核心是要求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國家的法律、政策啟發當事人,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徹底解決糾紛。重視調解解決,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調解的方式結案的,就盡可能的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要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決民事案件的基礎,通過說服教育,宣傳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調解結案而需要判決結案的, 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調解要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進行。不能因為強調調解而違背自願和合法的精神;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堅持自願、合法進行調解的原則,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忽視調解的意義,把調解工作看成可有可無;二是濫用調解,久調不決,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另外,調解一般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

對於那些不能調解或不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應當判決結案。

五、辯論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 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辯論原則,必須把握以下內容:

辯論權之行使貫穿於訴訟的整個過程。 法庭辯論最集中地反映了辯論原則的主要精神,但是,辯論絕不限於法庭辯論,而貫穿於從當事人起訴到訴訟終結的整個過程中。原告起訴後,被告即可答辯,起訴與答辯構成了二種辯論。

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各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均可通過一定的形式,開展辯論。

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對於程式方面的問題,如當事人是否適格、當事人的某項訴訟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人是否有**權等,當事人雙方均可依據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見。實體方面的問題通常是辯論的焦點,比如,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通常是案件的辯論焦點。

辯論的表現形式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 辯論既可以通過口頭形式進行,也可以運用書面形式表達。口頭形式集中表現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書面辯論則表現為相關的訴訟文書,比如,起訴狀與答辯狀。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與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具有一定的區別。辯護原則建立在公訴權與辯護權分立的基礎之上: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以公訴人的身份對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訴權;

被告人處於被控訴和受審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輕重進行辯護。辯論原則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訴訟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對立的基礎之上,雙方可以相互反駁、爭辯,被告還有權對原告進行反訴。

六、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的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周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的權利分為兩大類:一是對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二是對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

對實體權利的處分主要表現為:原告起訴時可以依法自主確定請求司法保護的範圍;在訴訟中,原告可全部放棄其訴訟請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雙方可以達成或拒絕達成調解協議;在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可就實體問題自行和解。

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訴訟發生後,當事人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行使起訴權。只有在當事人起訴的情況下,訴訟程式才能開始。

法院既不能強令當事人起訴,更不能在當事人不起訴的情況下主動審理「案件」。(2)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決定是否對法律賦予的權利決定是否行使,這些權利包括:原告的申請撤回起訴權、雙方當事人的申請迴避權、委託他人**訴訟權、 請求調解權、辯論權、上訴權、申請再審權、申請執行權等。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處分權不是絕對的。我國法律在賦予當事人處分權的同時,也要求當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公民個人的利益;否則,法院將代表國家實行干預,即通過司法審判確認當事人某種不當的處分行為無效。

七、檢察監督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檢察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有兩方

面:(1)監督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對審判人員在審判中的不法行為,有權進行控告、檢舉,人民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2)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督。根據審判監督程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並派員出席再審案件的審理。.

八、支援起訴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援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援起訴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支援起訴的主體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支援起訴的主體主要是對受害者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如婦聯支援受害婦女、共青團支援受害青年、企業事業單位支援本單位受害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個人不能作為支援起訴主體。

支援起訴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違法行為。

支援起訴的場合必須是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訴諸法院。如果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需支援起訴。

第二節基本制度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的某個階段或幾個階段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起重要作用的行為準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議制、迴避制.、公開審判制、兩審終審制。

一、合議制度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五版 本章概要 一 民訴法的重要性 二 法典是革命的聖經 三 功夫在法外 四 學習民訴法的兩條思維路徑 五 民訴法與民法 車之兩輪 鳥之雙翼 一 注意與實體法用語上的差異 二 注意訴訟法與實體法的交錯 三 注意民訴法的實體基準性 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本章概要 第一節民事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

本法條閱讀說明 帶有 顏色字型的內容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 不包括刪除部分 帶有 顏色字型的為每一章的題頭,標有 顏色的文字為條文數字。2013年1月1日起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 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

04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三 內容 合議制度的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實行合議制度的組織形式及其構成,二是實行合議制度的組織及其許可權範圍。1 組織形式及其構成 合議庭由三個以上的單數審判人員 包括陪審員 組成。在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理中,組成合議庭時可以邀請陪審員參加,而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理以及特別適用程式審理特殊案件時,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