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民事訴訟輔導 民訴迴避制度

2021-12-22 18:55:51 字數 1191 閱讀 4973

眾所周知,任何人不能擔任與自己有關案件的法官,這正是迴避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所在。因此,為了保證民事案件的公正審理,要求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有關人員退出案件的審理活動或者其他訴訟活動的法律制度,就稱為迴避制度。   2-4甲訴乙宅基地糾紛一案,由吳法官獨任審判。

在本案庭審中,甲得知吳審判員是被告乙的堂哥,於是要求吳審判員迴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吳審判員是否應迴避?由誰決定吳審判員是否迴避?

  [知識點]迴避的法定情形與決定權吳審判員因為是本案被告的近親屬,故應當迴避,其迴避由院長決定。在掌握迴避問題時,需注意與仲裁法中相關內容的區別。   (一)迴避的物件與情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迴避適用的物件,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中審判人員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陪審員。

上述人員遇有下列情形時,應予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即一人不能身兼二職,不能一會兒擔任審判長,一會兒又是案件的原告等。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這裡的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之外的較為親密的關係,如為同事、同學、戰友、鄰居等關係,如果有關人員不是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而是與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則無須迴避。但在仲裁中,即使與**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也需要迴避。

  (二)迴避的方式與決定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6條的有關規定,迴避有兩種方式:   一是當事人申請迴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如果迴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二是自行迴避,即有關人員遇有法定應迴避的情形時,可以自己提出迴避申請。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當然,由於需要迴避的人員不同,因此,決定其是否迴避的程式也會有所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具體程式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三)迴避申請的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重點法條提示]《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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