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2021-06-12 08:06:03 字數 3438 閱讀 6237

一、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起指導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規則,對立法和司法均有指導意義。

(一)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的原則。

學習這一基本原則,應當掌握其含義。其含義是:

1.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訴訟權利和義務對等,不受其社會地位,以及是原告還是被告的影響。

2.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能夠平等地行使其訴訟權利。

(二)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與中國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即中國法給在中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當事人以國民待遇。但是,如果外國法院對在外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中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訴訟義務予以增加的話,中國人民法院採取對等的做法。

即你怎麼限制我,我也怎麼限制你。

同等原則是目的,對等原則是手段,是為了通過限制而取消限制。

(三)法院調解原則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的原則。

學習這一基本原則,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法院調解原則的含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法院調解原則有兩個含義:

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與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二,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2.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法院調解應當貫徹自願與合法原則,既不能強迫調解,也不能違法調解。

第二,法院調解並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

第三,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和執行程式中不存在法院調解。

(四)辯論原則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辯論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學習辯論原則,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辯論的內容可以是實體上的,也可以是程式上的,還可以是適用法律上的。

2.辯論的方法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給當事人提供辯論的機會和條件。

4.一切證據材料,都要經過當事人的辯論和質證。否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五)處分原則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條的規定,處分權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學習處分原則,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處置的權利,既可以是實體權利,也可以是訴訟權利。而且,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來實現的。

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處分權,法院享有審判權。處分權和審判權的關係是:處分權制約審判權,審判權監督處分權。

3.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具體體現是:

(1)民事糾紛發生後,是否起訴,以及在什麼範圍內起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2)訴訟程式開始後,原告可以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

(3)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法院調解;

(4)一審判決後,可以提起上訴;

(5)裁判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執行申請。

(六)檢察監督原則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原則有以下兩個含義:

1.檢察監督的物件是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

2.檢察監督的方式為事後監督。即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果檢察院認為確有錯誤,可以依法提出抗訴,要求法院通過再審程式予以糾正。

(七)支援起訴原則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支援起訴原則,指對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有關單位可以支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保護。

學習這一原則,需注意三個問題:

1.支援起訴的主體是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2.支援起訴的物件是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單位或者公民個人。

3.支援起訴的前提是受害人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起訴。

二、基本制度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審判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規程,包括合議制度、迴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一)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指由若干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

合議制度重點掌握合議庭的組成。

1.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方式,其一是全部由審判員組成,其二是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

2.第二審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

3.發回重審的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4.再審案件,由第一審法院審結,又由第一審法院再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由第二審法院審結,又由第二審法院再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由上級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法院組成合議庭。

(二)迴避制度

迴避,即不參與審理活動,是為保障司法公正而設立的制度。

1.迴避人員

包括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

2.迴避的法定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迴避的法定情形是: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申請迴避的程式

(1)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法院接到迴避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迴避的申請。

(3)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4.申請迴避的效力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時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除外。

5.迴避的批准許可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三)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將審判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向群眾公開的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公開是原則,但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宣判都應是公開的。

(四)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指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兩審終審是原則,但也有例外情況。具體說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這一章涉及的重點法條是:

《民事訴訟法》第5、8、9、12~15、40、41、43、45~48、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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