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2021-06-12 08:19:34 字數 4159 閱讀 5466

三、內容

合議制度的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實行合議制度的組織形式及其構成,二是實行合議制度的組織及其許可權範圍。

1、組織形式及其構成

合議庭由三個以上的單數審判人員(包括陪審員)組成。

在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理中,組成合議庭時可以邀請陪審員參加,而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理以及特別適用程式審理特殊案件時,合議庭只能由審判人員參加,陪審員不能參加。

2、許可權

合議庭對外代表人民法院其一切職權的行使和職責的履行,均以人民法院的名義,其審判行使的後果也由人民法院承擔;對內是人民法院的乙個審判組織,應接受人民法院的領導,受審判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①共同負責制

合議庭成員對合議庭負責。其中任何一人對外的行為,視為合議庭全體成員對外的行為,具有共同效力。

②內部表決

對於案件的審理,採用合議庭內部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③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

合議庭內部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意見服從多數意見

※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合議庭民主集中制」的規定上有所欠缺。學理通說,若合議庭未形成多數意見,則以審判長的意見為主。《仲裁法》規定,若仲裁出現此情況,以首席仲裁員的意見為主。

在美國,若9位**官之間難以決斷,則要考慮審判長、審判人員從業時間、資歷甚至年齡。

四、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合議制度的貫徹有流於形式的傾向。

第三節迴避制度

一、概念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它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不得參加案件審理或不得參加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而退出案件審理活動或有關訴訟活動的制度。

二、意義

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得以公正審理而設立的。案件的公正審理,乙個很重要的條件是審判人員得公正。迴避制度有利於確保裁判者在當事人之間沒有利益上的偏向,以保證案件裁判的公正性。

三、迴避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1、法定迴避情形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即審判人員雖不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但案件的處理結果事實上直接關係到審判人員的某種利益,可能使其某種利益受到損失或者得到某種好處。

③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審判人員與當事人、訴訟**人的關係主要包括比較密切的社交關係和恩怨關係。

2、非法定迴避情形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四、迴避範圍

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等。

※將審判人員之外的一些人員也作為迴避適用的物件的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些人在訴訟中雖然不對案件作出裁判,但他們在訴訟中的行為,也有可能影響裁判的公正性。

五、迴避程式

(法定迴避情形也要申請?)

迴避的程式包括當事人申請迴避的程式和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要求相關主體迴避的決定的程式。

迴避的提出,可以依當事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主動自行提出。我國目前不接受無因迴避(即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而要求迴避)。

1、當事人申請迴避的程式

向法院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提出申請,並說明「申請迴避的理由」。

通常情況下,申請迴避應當在法院通知當事人合議庭組**員或者案件獨任審判員時,即案件開始審理時(即**前)提出。

如果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才發現某一審判人員有法定的迴避情形,或某一必須迴避的人員是在訴訟過程中加入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辯論終結之前提出申請。

但是,若審判人員必須迴避而此時案件審理過程已經結束,當事人可以在提起上訴或者再審時,將該種情況列為上訴理由、再審理由。

2、人民法院決定迴避的程式

人民法院決定迴避的程式,包括決定迴避的許可權、作出決定的期限和方式、對申請人不服法院決定的復議等等。

院長擔任審判長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3、復議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復議申請,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人民法院的復議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就此申請復議或者上訴。

六、迴避的法律後果

1、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前,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之外,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原則上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2、人民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3、人民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恢復案件的審理職務或參加案件的有關訴訟活動。

4、當事人對決定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七、意義

1、迴避不僅僅是一種形式,更多的是有利於許多形式問題的解決。

2、對於當事人和應該迴避人員有一定的人身保護意義。

七、問題

目前我國法律關於迴避制度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問題有兩個:

1、迴避的情形規定的面不夠寬和不夠具體。

2、適用迴避的人員的範圍窄。

第四節公開審判制度

一、概念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眾、社會公開的制度。

二、意義

1、公開審判制度的設立,是審判民主化的乙個基本表現。

2、公開審判制度的設立,服務於民事審判公正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這一民事訴訟目的。

三、內容

1、公開審判是將審判活動向群眾和社會公開

向群眾公開,是指對案件的審理和宣判允許觀眾旁聽;向社會公開,是指允許社會新聞**對案件的審判情況進行報導,將案件的審判情況向社會披露。

2、公開審判的形式,主要是指案件的審理公開和案件的審判結果公開。

※**審理&公開審判

**審理是人民法院審判的重要環節之一,任何案件都必須要經過**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都必須**審理;**審理的案件不一定需要公開審判。

3、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審理之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的時間和地點,以方便群眾參加旁聽。

4、法院審理的所有案件,宣判時一律公開。裁判結果的公開可以採取宣告或公告的方式。

四、不公開審判

1、法定不公開情形

①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②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③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2、可以不公開情形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刑事案件法定不公開,民事案件沒有具體規定。

五、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公開審判制度的貫徹存在一定的問題。

第五節兩審終審制度

一、概念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乙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案件的審級制度,它取決於國家的司法制度。國外對於審級制度的規定,主要有兩種,一是**三審制度,另一種則是四級三審制度。我國則是四級兩審制度。

二、四級兩審制度

1、概念

法院四級: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地級市)——高階法院(省市自治區)——最高院

檢察院四級:區縣檢察院——地級市檢察院——省市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特殊的專業法院

海事法院:相當於中級法院,僅一級。其上級法院為高階人民法院。

軍事法院:有兩級,較低階別的相當於中級法院,較高階的相當於高階人民法院。其上級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

2、原因

①我國的兩個審級法院都是事實兼法律審,而國外的三審以上法院一般不審理事實問題,其作用十分有限,同時還降低了訴訟的效率和加大了訴訟成本。

②我國地域廣闊,交通不便,審級過多,易形成訟累,拖延訴訟的時日。

③我國再審制度的設立,可以彌補兩審終審中存在的某些不足,經兩審審結的案件,如果仍然有錯誤,可以通過再審程式糾正。

三、兩審終審制度的內容

兩審終審的構成,包括三個方面,即兩個審級的不同程式、兩個審級的不同裁判、兩個審級的互相聯絡。

①乙個案件的審理可以通過兩個審級的法院,適用兩個不同的審判程式。

②乙個案件由兩個審級作出不同的裁判,不同審級的裁判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③兩個審級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絡,這種聯絡主要通過上訴制度表現。

四、例外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訴訟程式的案件實行兩審終審,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和公示催告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根據《破產法》規定,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五版 本章概要 一 民訴法的重要性 二 法典是革命的聖經 三 功夫在法外 四 學習民訴法的兩條思維路徑 五 民訴法與民法 車之兩輪 鳥之雙翼 一 注意與實體法用語上的差異 二 注意訴訟法與實體法的交錯 三 注意民訴法的實體基準性 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本章概要 第一節民事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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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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