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平時作業3答案

2022-11-01 07:57:09 字數 2488 閱讀 2837

民事訴訟法練習題(3)

一、 名詞解釋(每題3分,共30分)

1、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於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

2、自認:是指一方的當事人對另一方的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予以承認。當事人所承認的事實就是自認事實。

3、證明責任:又稱舉證責任,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一方當事人因此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後果。

4、證明物件:是指由實體法律規範確定的、對訴辯請求產生法律意義、應當由當事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

5、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支援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6、期間: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單獨或者會和事實或者完成訴訟活動所應遵守的時間。

7、留置送達:是指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所送達的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完成送達的送達方式。

8、訴前財產保全:是指訴訟前,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所採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9、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早案件受理以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因為當事人一方的生活後者生產或者權利維護的迫切需要,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產,實施或者停止某項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制度。

10、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法院在訴訟(包括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為保證民事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對妨害民事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的人所採取的各種強制性的手段。

二、簡答題(每題5分,共20分)

1、 財產保全應該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答:1、必須情況緊急,如果不立即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3、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4、應當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

2、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答: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期審理;無正當理由的法院可以發傳票傳喚,經兩次傳票仍然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派出司法警察對其進行據傳,強制起到法庭參加訴訟。

2、非必須到庭的被告經法院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缺席宣判。

3、案外人異議的含義和要件?

答:案外人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以執行債權人為被告(原則上)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法院作出不得強制執行或撤銷執行程式判決的訴訟,其目的在於阻止或撤銷執行機構對執行標的的執行。

要件是:一是該訴訟是針對的是執行中的執行標的物。二是該訴訟的被告是申請執行人或者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

三是該訴訟的原告只能是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的案外人。四是異議之訴的提起有特殊的起訴實效期限,該期限為15天,延期將不能提起異議之訴。

4、執行迴轉的要件是什麼?

答:1、原來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由人民法院執行完畢。2、原來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因為確有錯誤而被人民法院撤銷。3、根據新的法律文書執行迴轉。

三、論述題。(20分)

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特點。

答:再審制度是指為了糾正生效裁判或調解書中的錯誤,人民法院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與作出裁決的訴訟程式。再審程式是個獨立的審判程式,並非並非每一案件必經的程式,是乙個具有補救性質的糾錯程式。

我國再審程式有別於一審和二審程式,其特點如下:

(1)審理的物件,既可以是一審後生效的判決也可以是二審生效的判決或調解書。

(2)提起的主體,啟動再審程式的主體既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

(3)提起的期限,再審程式須是在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生效之後,發現其卻有錯誤的,由可啟動再審程式的主體依法定程式進行啟動。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2年內提起,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的,不受時間的限制。

(4)審理的法院,審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

當事人申請再審時,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提出,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原來的人民法院再審。

(5)再審程式,包括啟動程式和審理程式。

啟動程式即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起的再審。

審理程式主要包括:凡是進行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首先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另行組成合議庭,分別適用第一審、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

案件原來是一審審結的,按照一審程式再審,再審後可以上訴;原來是二審審結的,按照二審程式再審,再審結束後不可以上訴;最高法院後者上級法院提審的再審案件,一律按照二審程式審理,不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

也可以進行調節。

四、 案例分析(30分)

甲、乙共同共有一處位於丙,丁隔壁的房產。因重新修建房屋的需要,東邊的丙和西邊的丁拆毀自家的房屋時,磚瓦都砸到甲,乙共有的房屋,並造成房屋損壞。現在甲,乙向丙,丁提起侵權之訴。

問:(1)該訴訟是否構成共同訴訟?

(2)若構成,則構成何種共同訴訟?

答:1、構成。

2、甲乙對丙丁分別提起的訴訟都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同時兩者之間可以構成普通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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