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雙學位民事訴訟法

2023-01-08 04:00:02 字數 4369 閱讀 3397

佔善剛目錄民事訴訟法 1

第一章民事訴訟的內涵與理想 1

一、民事訴訟的內涵 1

二、民事訴訟的理想 2

第二章訴訟行為 2

一、訴訟行為的內涵 2

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2

三、法院的訴訟行為(以判決為中心) 3

第三章判決的效力 4

一、判決效力開始的時間 4

二、判決效力 4

第三章訴 5

一、訴的構成要素 5

二、訴的基本型別(以訴訟請求的內容/訴訟標的的不同) 6

三、訴的合併 7

四、訴的變更 7

五、放棄訴訟請求 7

六、承認訴訟請求 8

七、反訴 8

八、訴的合法要件 8

(所有的法律概念源於日本。訴訟是現代法制制度的產物。訴訟是糾紛解決的渠道。

去年600萬件民事訴訟,60萬件刑事訴訟。行政去訴訟的萎縮是倒退。調解越多法制水平越低。

司法威信低。)

1.民事訴訟以民事糾紛為解決物件。

第一,民事糾紛如何理解?

第二,民事糾紛的解決只有訴訟一條渠道嗎?

有。1.和解。2.調節。3.仲裁

2.民事訴訟必須自始至終保持雙方當事人對立的基本結構。兩造對立。參閱民訴法150.151條殊嫌速斷

參閱民訴法37條法官死了,接下來的繼續。

3.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司法渠道,無論如何都不能由法院依照職權主動的開始。不告不理,不訴即無審判。基於中立的需要。

4.在民事訴訟當中,有三個最基本的訴訟主體,他們是維繫訴訟正常進行不可或缺的,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訴訟參與人(訴訟**人、翻譯、證人等),但他們不是維繫訴訟正常執行不可或缺的。

最重要的理想:

裁判適正:程式公平(**平等);裁判正確;雙方當事人能平等地接近司法;法官中立;程式法定(不能根據當事人的情況不同而使程式有所不同);效率(訴訟經濟,在公證的情況下保證案件審理盡可能避免延遲)。

訴訟行為指的是在民事訴訟以前或訴訟當中,訴訟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締約基礎)民事訴訟法律效果的行為。

1.訴訟行為是訴訟主體實施的;

2.訴訟行為通常是民事訴訟當中實施的,但例外的情況下訴訟之前也可能產生訴訟行為;

3.訴訟行為的法律效果是引起民事訴訟程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4.訴訟主體在訴訟當中實施的行為並非絕對都是訴訟行為。

1.請求: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範圍內解決其與對方之間的糾紛的意思表示。

(原被告之間的請求是截然對立的。)原告的請求是積極的,稱之為訴訟請求;被告的請求是消極的,體現為向法院所做的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為內容的表示。

法院所做的判決,無論如何也不能超出原告所提訴訟請求。不僅體現在形式上法院的判決與原告的訴訟請求保持一致,更為重要的是強調法院做出判決的權利根據與原告所提訴訟請求的權利根據保持一致。

法院如果沒有遵守,它做的判決就構成了訴外判決,是違法的。有乙個事項的判決,法院不受當事人請求的約束,即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判決,法院依照職權,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主動做出。

2.主張:主張是當事人為了使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圍繞該請求向法院提出事實的行為。

(第64條。)(並不是向法院的請求都是主張)(被告的主張應當與原告的主張相容)(主張事實積極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始終對事實的存在負舉證責任。否認該事實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對該事實的不存在不負證明責任。

)主張的分類(形態):原告主張的事實稱之為訴訟請求原因事實。被告為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主張的事實稱之為抗弁事實。

主張的功能和作用:某一事實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的主張,即便法官通過調查證據知道該事實存在,也不能對該事實做出認定。比如訴訟時效。

3.舉證:當事人為了使自己主張的事實能夠得到法院的確信,申請法院對某一證據進行調查的行為。

舉證的作用:法官調查證據,只能以當事人舉證的範圍為限。

1.判決的內涵:判決是受訴法院針對當事人所提訴訟請求,做出判斷的意思表示。

(主張某一事實積極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始終對該事實的存在負責,否認事實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對該事實的不存在不負責)

(1)判決的主體是受訴法院。受訴法院是對某乙個具體案件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決的法官。如果該案件是由合議庭審理,受訴法院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如果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受訴法院是獨任法官。

(2)法院的判決只能在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範圍內由做出。

(3)法院的判決最重要的部分是判決的主文,但是判決的理由也是不可少的。

(4)判決不等於判決書。判斷乙個案件判決的個數,標準是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的個數。漏判再審!

判決錯誤的型別:

判斷錯誤:形成判決主文是出現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的錯誤。如果該判決還允許上訴,就採取上訴方式予以救濟;如果該判決不允許上訴的話,通過再審的方式予以救濟。

表示錯誤:表示錯誤是法院判決的意思與記載該意思的判決書的內容不相一致。由法院另行製作裁定來改正錯誤。

漏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於疏忽,沒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做出全部的判斷。

原因:①法官由於疏忽造成的;②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為2個以上時,法官漏判比較常見。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乙個時,也有可能出現漏判。

漏判的救濟途徑:根據法律規定(民訴第200條),漏判以後由當事人申請再審。由於法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裁判,在漏判出現之後,審理案件的法院有義務針對漏判的請求繼續處理並做出判決——a,針對遺漏的請求由於是時候補作的,所以成為補充判決,改判決與原先所做的判決共同構成了整個案件的判決。

b.補充判決的奏書必須由原先法院完成。(要求同一法官的原因①與原先判決保持一致,保證判決的連貫性正確性②提高判決效率,節省時間。

)c.理解漏判區別於民訴法153條規定的現行判決(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意識地選擇適宜先做出判決部分審理判決,再就案件餘下部分進行審理判決。)

判決的宣告是判決對外發生效力的標誌。

1.自我約束力:判決宣告之後非經法定程式不能進行任何變更,包括判決更正、表示錯誤、判決錯誤等,以維護判決的權威性。

2.形式上的確定力:指判決所具有的不允許當事人通過上訴的方式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專案。(二審、超過上訴期限的一審、一審終審162條、主動放棄上訴權的審判)

3.實質確定力的內涵(既判力):判決具有了形式上的確定力之後,當事人就不能就該判決判斷過的事件(糾紛)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決(重複起訴禁止)。(訴訟經濟;影響法的安定性)

注意:在兩個相關聯的糾紛當中,如果第乙個糾紛的判決結果構成了法院審理第二個糾紛的前提基礎,則在第二個案件的審理當中,法院必須在充分尊重第乙個糾紛的判決結果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審理。

既判力的範圍:

對人的範圍(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既判力原則上僅僅對雙方當事人發生。對當事人以外的人沒有效力。

對事的效力(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法院判決既判力,僅僅以法院對訴訟請求的判斷結果為限。法院判斷結果以外的事實,僅僅是糾紛解決的基礎,不代表糾紛解決本身,所以沒有既判力的效果。新堂幸司。

高橋巨集志。爭點效。

既判力的基準時:既判力僅僅意味著判決做出的一刻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像判決結果那樣確定了。判決做出之後如果出現了新的事實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則原有判決不羈於新的法律關係。

失權效。駱永家《既判力研究》

當庭表示不上訴的能否在上訴期間內上訴:不能。口頭和書面都可以。

主動放棄上訴權的判決也屬於具有形式確定力的判決。

訴的主體要素:當事人

1.當事人的內涵:因為自己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裁判保護的人及其相對人。

①當事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②當事人是引起民事訴訟程式開始、變更、消滅的人。

③當事人是受法院裁判約束的人。

2.當事人能力:法律所賦予的某一主體具有原被告資格

基於民事訴訟糾紛解決的方便,各國民訴法無一例外賦予非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以當事人的資格。

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在國外的立法中,胎兒以將來出生時非死胎為限的話,視為已經出生。

法人的當事人能力始於成立終於消滅。其他組織也一樣。

3.訴訟行為能力:能獨立實施訴訟行為並且能夠承擔對方當事人實施的訴訟行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的資格。

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恆有訴訟行為能力。

18周歲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歲未滿18歲,自己能獨立養活自己視為:年滿18周歲的人。作者是楊仁壽《法學方**》《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

4.正當當事人:是就乙個具體的民事糾紛而言,能夠成為該糾紛的適格的原告和被告的人。

判斷標準:是不是實質上的利益歸屬主體。

訴的客體要素: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訴訟請求蘊含的實體法上的權利。

訴訟請求為a

abc是民法上的權利。

a(返還物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占有回覆請求權

← c.債權回覆請求權

1.確認之訴

①內涵:。確認存在是積極的確認之訴。確認不存在是消極確認之訴。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五版 本章概要 一 民訴法的重要性 二 法典是革命的聖經 三 功夫在法外 四 學習民訴法的兩條思維路徑 五 民訴法與民法 車之兩輪 鳥之雙翼 一 注意與實體法用語上的差異 二 注意訴訟法與實體法的交錯 三 注意民訴法的實體基準性 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本章概要 第一節民事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

本法條閱讀說明 帶有 顏色字型的內容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 不包括刪除部分 帶有 顏色字型的為每一章的題頭,標有 顏色的文字為條文數字。2013年1月1日起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 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

民事訴訟法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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