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及時原則的制度保障 1

2023-01-10 19:21:02 字數 5343 閱讀 3356

關鍵詞:民事訴訟/及時原則/必要性/制度保障

內容提要:及時原則是各國民事訴訟法普遍遵循的一條原則,其具有保障人權、促進訴訟進行、提高訴訟效率的重要價值。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初步體現了這一原則,但其並未在立法上得到明確規定。

為了充分發揮及時原則的功能,促進民事訴訟程式的進行,建議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明確規定及時原則。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及時原則的必要性及立法基礎

我國民事訴訟確立及時原則的必要性。首先,及時原則是正當程式的應有之義。所謂正當程式又稱法律的正當程式或正當的法律程式,係指「按照法律規定,對受指控者的合法權利加以保護的一種法律程式」。

[1]正當程式原則起源於英國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發達於美國法所繼承的「正當法律程式」.其次,及時原則有利於裁判請求權的真正實現。當事人的裁判請求權是現代各國民事訴訟法普遍承認的一項權利,是人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當事人裁判請求權真正實現的程度反映著一國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在現代法治國家,「接受審判」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要真正實現這一基本權利,讓普通民眾真正接近正義或真正享受司法福利,真正能夠運用司法程式實現應有的權利,貫徹訴訟的及時原則是相當重要的。

第三,及時原則是實現訴訟效率價值的重要保障。民事訴訟的價值包括公正、效率、自由、秩序等多個方面,其中效率價值是所有訴訟程式價值中最為重要的價值之一。波斯納說,只有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才能實現更高層次的公正,正義的第二種涵義——也許是最普通的涵義——是效率。

[2]第四,及時原則有助於樹立司法權威。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權威方式,當事人放棄其它的糾紛解決方式而選擇程式複雜、成本相對較高的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說明他們對訴訟寄予厚望,對訴訟的公正性充分信任。最後,及時原則是訴訟執行本質規律的要求。

從訴訟執行的本質規律來看,訴訟活動是一種不同於歷史學研究的事實回溯和認定過程。在歷史學研究過程中,史學家們可以在無限的時空內對過去發生的事實進行緩慢細緻的探索和考證,只要能夠發現真實,再遲再慢也算他們有所貢獻。而主持訴訟活動的法官則不同,其必須在特定的時空內對事實作出認定,必須及時進行判決。

如果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過於遲緩,哪怕最終的認定結果是完全符合案件真實的,這種判決活動也是非正義的。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確立及時原則的的立法基礎。

首先,及時性要求作為任務或目的出現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海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及時審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一段指出,「為了??,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制定本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引言指出,「為了?

及時審理民事案件,??制定本規定。」其次,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條文中有許多直接體現及時原則的具體規定。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三,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條文中有許多間接體現及時原則的具體規定。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最後,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一些可以體現及時原則的具體制度。例如,各種訴訟期間制度、缺席判決制度和簡易程式制度等。

這些規定無疑為我國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及時原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落實及時原則的制度保障

確立及時裁判請求制度。所謂及時裁判請求制度是指在法院無故拖延訴訟進行時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及時裁判的一項制度。當事人要求法院及時進行裁判的權利叫作及時裁判請求權,這一權利來自於憲法及國際條約關於人權保護的相關規定,是當事人訴權的重要內容之一。

設立這一權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限制法院無限期地拖延訴訟,從而避免浪費有限的訴訟資源和當事人的時間、金錢和精力,進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目前,兩**系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及相關法律、有關人權保護的國際條約等都對當事人的及時裁判請求權進行了規定。例如,日本新《憲法》第37條第l款規定,「??

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開審判的權利。」印度《憲法》第21條間接地承認了及時地接受法院公正審判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我國,理論界已有不少學者認為當事人的及時裁判請求權是程式基本權的重要內容。

例如,劉榮軍教授認為,憲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基本權大致包括獲得及時裁判權等四種。[3]陳剛教授等則認為程式基本權主要包括請求有效性權利保護的權利等四個方面的內容。[4]但在立法上暫時還沒有關於當事人及時裁判請求權的相關規定,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建立集中審理制度。法庭審理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關鍵階段,該階段所耗費的時間長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整個案件的審理程序,為了加快這一程序兩**系國家都普遍確立了以訴訟程式的集中化為要求,以一次言辭辯論期日即可終結訴訟為理想的集中審理原則。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作不中斷審理原則,其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應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

集中審理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乙個案件組成乙個審判庭進行審理;法庭成員不可更換;集中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庭審不中斷並迅速作出裁判。該原則最先是英美法系國家審理案件所遵循的一項原則,其與陪審團制度緊密相連。

由於陪審團不可能被頻繁的召集,**審理就必須採取集中審理或連續審理的方式進行,即一旦**就必須在短時間內將案件審理完畢並作出最終判決。在傳統上,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沒有陪審團制度,**審理也是採用間接審理的原則,但由於這種審理方式帶來了明顯的訴訟遲延問題,使得他們不得不向英美法系國家學習,將間接審理的原則改為集中審理原則。目前,兩**系的主要國家幾乎都採用集中審理的方式來審理案件,而我國立法尚未規定集中審理原則。

為了貫徹訴訟及時原則,提高訴訟效率,我國有必要確立集中審理原則。值得慶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體現了集中審理原則的精神,為明確確立這一原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完善簡易程式。二戰後,由於全球經濟全面恢復,有限的司法資源機械地依常規訴訟程式進行運作已無法滿足日益增多的訴訟案件的需要,各國逐步建立了能減低訴訟成本,實現訴訟經濟,促進訴訟進行的簡易程式。例如,美國2023年開始進行的對於民訴規則的全面修改,以及2023年頒布的《民事司法改革法》;英國2023年4月正式生效的《民事訴訟規則》;日本2023年正式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等,都不同程度地對簡易程式制度進行了構建或完善,使之成為了現代世界各國民事訴訟制度體系中必不可少的一種程式制度。

[5]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142條至146條規定了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其對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起訴方式和受理程式、傳喚方式、獨任審理以及審理期限等問題進行了規定。此外,2023年7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若干規定》第2條對民事簡易程式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但是,我國的民事簡易訴訟程式依然存在不少的問題。

例如,立法規定過於簡單粗疏、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適用混亂。這些問題都會影響訴訟的及時進行,有必要對其進行修訂。

建立小額訴訟程式。小額訴訟程式最主要的特徵在於審理程式設定簡便、調解和審理一體化、適用案件的標的額較少、審理按照常識化的方式運作,其有利於小額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實現裁判請求權,也有利於訴訟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訴訟的及時進行。因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新設立了專門的小額訴訟程式。

例如,英國新《民事訴訟規則》規定小額索賠程式.日本新民事訴訟法增設了小額訴訟程式;南韓制定了專門的《小額裁判法》。可以說,通過設立適合小額糾紛的訴訟程式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小額糾紛,以促進訴訟的及時進行和訴訟資源的合理利用是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後世界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特點,但目前我國立法尚未建立小額訴訟程式。

為了推動訴訟的及時進行,進一步落實及時原則,節約有限的訴訟資源,我國有必要順應世界改革的潮流,確立小額訴訟程式。

完善訴訟期間制度。訴訟期間制度是訴訟主體在訴訟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時間限制,是落實及時原則的重要保障。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立案期間、管轄權異議期間、舉證期間、審理期間等期間制度作出了初步規定,在促進訴訟進行,防止訴訟遲延方面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但依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法官變更訴訟期間的自由度過大。例如,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間的,在障礙消除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須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而現行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對「不可抗拒的事由」、「正當理由」、「特殊情況」等作出界定。

另外,上級法院延長審理期間的理由究竟是什麼也無據可循,完全由法院自由決定。這就給法官任意延長審限提供了便利條件,為訴訟的及時進行埋下了隱患。法官可以利用程式轉換而變相延長審理期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以轉換成普通程式審理。而目前審判實踐中,程式轉換隨意性很大,相當多的案件轉換程式不是案情複雜的需要,而僅僅因為審判人員沒有在三個月內及時結案。中止訴訟期間易被濫用。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中止訴訟的現象非常普遍,種類繁多。例如有當事人下落不明的中止、鑑定中止、審計中止、請示中止等。由於中止期間不計算在審限之內,各種中止的啟動法院有相當大的自由決定權,審判人員常常利用各種期間中止來掩蓋超期審判,導致訴訟遲延。

缺乏違反訴訟期間的責任追究機制。這些問題的存在抑制了訴訟期間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直接影響了訴訟的及時進行,有待進一步完善。

健全民事訴訟法律責任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的功能在於通過對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法定權利界限或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來確保訴訟程式規則的遵守,訴訟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訴訟遲延的避免,最終實現糾紛及時公正地解決。我國現行立法對民事訴訟法律責任制度有一些初步的規定,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之中。

但這些規定主要是關於各種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於絕大部分程式性違法行為都沒有做出規定,例如對濫用起訴權、濫用申訴權、濫用異議權、故意作虛假鑑定等的法律責任《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另外,《民事訴訟法》未對人民法院和國家所承擔的民事訴訟法律責任進行任何規定。如未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管轄不當、訴訟主體資格認定不當、合併審理不當、未經**審理而作出判決、違法調查取證、違法送達、違反迴避規定、任意延長審判期限、漏審訴訟請求、庭審走過場、普通程式案件未經合法傳喚而缺席判決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這種法律責任規定的缺失為法院隨意辦案、拖延訴訟提供了方便之門,也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拖延訴訟提供了便利條件。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應當對民事訴訟法律責任制度進行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促使民事訴訟法律責任主體認真履行法定義務,減少權利與權力的濫用,推動訴訟的及時進行。

注釋:[1][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詞典》,光明**出版社,2023年版,第273頁。

[2][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23年版,第31頁。

[3]劉榮軍:《程式保障的視角》,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97頁。

[4]陳剛、汪三毛:《憲法和民事訴訟程式》,《比較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第81-82頁。

[5]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第596頁。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五版 本章概要 一 民訴法的重要性 二 法典是革命的聖經 三 功夫在法外 四 學習民訴法的兩條思維路徑 五 民訴法與民法 車之兩輪 鳥之雙翼 一 注意與實體法用語上的差異 二 注意訴訟法與實體法的交錯 三 注意民訴法的實體基準性 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本章概要 第一節民事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

本法條閱讀說明 帶有 顏色字型的內容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 不包括刪除部分 帶有 顏色字型的為每一章的題頭,標有 顏色的文字為條文數字。2013年1月1日起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 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

民事訴訟法總結

民事訴訟的管轄 主管 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之間行使各自職權和履行各自職責的範圍和許可權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範圍 一 由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二 婚姻家庭關係 三 經濟法律關係 四 勞動法律關係 五 其他按民事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 六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一 管轄的概述 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