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海天強化班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講義 楊秀清

2021-06-26 16:18:10 字數 4290 閱讀 2241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科目

第 1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1.1 民事訴訟

1.1.1 民事糾紛及糾紛解決機制

民事糾紛:主體平等性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解、人民調解、仲裁與訴訟。其中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而人民調解、仲裁與訴訟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決糾紛,但人民調解與仲裁屬於社會救濟,而訴訟則屬於

公力救濟。

1.1.2 民事訴訟是訴訟行為與訴訟法律關係的綜合

訴訟行為是發生在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與人民法院之間的行為。

訴訟行為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1.2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 注意:對人的效力

側重於法律適用:實體法與訴訟法適用的區別、訴訟法與仲裁法適用的區別,其中實體法與仲裁法可

以適用外國法,但訴訟法只能適用中國法。

第 2 章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2.1 基本原則

2.1.1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含義:權利的相同性與權利的對應性

◆ 注意與同等原則適用的區別:平等原則側重於解決原告與被告行使訴訟權利的平等性;

而同等原則則側重於給外國當事人以國民的待遇。

2.1.2 辯論原則

內容:程式問題與實體問題,其中,實體問題包括實體事實與實體法律適用。

適用於審判程式。

◆ 注意:當事人主張與辯論的物件是法院審理與裁判的物件,(08 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確定) 當事

人主張與辯論的事實與證據是法院裁判的依據,對於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法院可以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

2.1.3 處分原則

當事人處分權與審判權相結合成為貫穿民事訴訟各程式制度的中心線。

內容:當事人可以處分民事權利與訴訟權利,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處分

原則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

2.2 基本制度

2.2.1 合議制度

合議庭的組成因程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式中合議庭的組成

◆注意:(1) 參審制不同於陪審制

(2) 陪審員參加爭議案件的合議庭

2 迴避制度

(1) 迴避的情形:45條

(2) 迴避的決定權:民事訴訟法第47條:

3 公開審判

◆注意:(1)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涉及國家秘密與個人隱私的案件屬於法定不公開審理案件,離婚案件

與涉及商業秘密案件屬於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案件。

2) 不公開審理與不公開質證的區別:《證據規定》第 48 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

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保密的證據,不公開質證。

4 兩審終審制度

掌握實行一審終審制度的案件:(1)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2) 適用特別程式、 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以及破產程式審理的案件。

第3章主管與管轄

3.1 民事訴訟主管

3.1.1 法院主管的概念與範圍

◆注意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和解、調解、仲裁與訴訟,其中仲裁是訴訟的前置性程式。

3.1.2 法院主管與其他機關、社會組織解決民事糾紛的關係

(1) 與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階段,人民調解書不具有與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

的約束力。

(2) 與仲裁機構

或者仲裁,或者起訴。但勞動爭議仲裁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容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為例外。

3.2 級別管轄

3.2.1 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

◆注意案件的性質: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3.2.2 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注意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9條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的案件、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3 地域管轄

3.3.1 一般地域管轄

◆ 確定標準:當事人所在地,其中,對於公民而言,其經常居住地優先於住所地適用。

◆ 注意經常居住地的判斷(意見第5條):公民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

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條)

(1)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 注意: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與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確定管轄時的區別。

意見第 8 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 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3.3.2 特殊地域管轄

◆ 特殊地域管轄確定的規律:

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轄權,海難救助費用案件與共同海損糾紛案件除外;

其二、密切聯絡是確定特殊地域管轄的重要原則。

3.3.2.1 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 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規定

① 關於合同糾紛法定管轄的具體規定:

第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二、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轄。( 《民訴意見》第 18 條)

第三、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a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b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c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 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第四、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訴意見》第

20 條)

② 合同糾紛案件協議管轄的規定

第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

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5條)

第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民訴意見》第 25 條)

(2) 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確定的思路:

① 有效協議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適用。

② 法定管轄(沒有協議管轄或者協議管轄無效時適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轄權;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約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貨地) 是否明確;

b、約定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係: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該履行地有管轄權;不在其中一方住

所地,合同實際履行時有管轄權,沒有實際履行時無管轄權。

c、當事人約定履行地後,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履行地的,以變更後的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3.3.2.2 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 注意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意見29條) 與因報刊、雜誌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

(2) 注意合同與侵權的競合問題。

3.3.3 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 34 條:(1)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轄權,因此,該條規定既可以適用於國內民事訴訟案件,也可以適用於涉外民事訴訟案件。

專屬於中國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

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應專屬於中國法院。

◆注意: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排斥外國法院的管轄權,因此,該條規定僅適用於涉外民事訴訟案件。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五版 本章概要 一 民訴法的重要性 二 法典是革命的聖經 三 功夫在法外 四 學習民訴法的兩條思維路徑 五 民訴法與民法 車之兩輪 鳥之雙翼 一 注意與實體法用語上的差異 二 注意訴訟法與實體法的交錯 三 注意民訴法的實體基準性 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本章概要 第一節民事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

本法條閱讀說明 帶有 顏色字型的內容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 不包括刪除部分 帶有 顏色字型的為每一章的題頭,標有 顏色的文字為條文數字。2013年1月1日起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 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

民事訴訟法總結

民事訴訟的管轄 主管 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之間行使各自職權和履行各自職責的範圍和許可權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範圍 一 由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二 婚姻家庭關係 三 經濟法律關係 四 勞動法律關係 五 其他按民事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 六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一 管轄的概述 管轄 ...